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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人民政府令
〔2014〕2號
《益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市長鬍忠雄
2014年8月14日
辦法全文
益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用於停放車輛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為公共建築配套建設以及通過臨時占地等方式設定的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車輛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眾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停車場管理工作,制定促進停車場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編制機動車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管理工作,編制城市停車場專項規劃。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並納入城市建設計畫體系。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停車收費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專用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管理。
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公安消防、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停車場管理的宣傳工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停車場的管理。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制定停車場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實行市、區兩級分級籌資、分級建設,採取政府投資和社會力量投資並存的模式進行建設。
第八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為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提供規劃、建設、經營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並制定稅費減免、政府補助等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的具體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鼓勵建設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地下停車場、空間立體式停車場。建設地下停車場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享受計算容積率、建築規模和計收土地價款方面的優惠政策。
鼓勵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場地開辦臨時公共停車場。
鼓勵按照平戰結合的方針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場所,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並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樞紐;
(二)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幼稚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醫院和會展場所;
(三)居住區;
(四)公園、旅遊景點;
(五)大中型工廠、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商業街區、賓館、飯店、休閒娛樂場所和商務辦公場所;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配建停車場的其他場所。
第十一條 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致使配建的停車位達不到配建標準的,應當就近補建或者以購買等方式補足停車位。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配建停車場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達不到停車場配建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規劃和建設公共停車場時,應當適應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普及和推廣的需要,建設或者預留充電等相關設施;應當為殘疾人自用車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通過經營權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管理人,實行收費管理,契約期限不得超過5年。招標、拍賣所得收入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城市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人應當在停車場開放20日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停車場的名稱、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稱或者姓名、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將收到的信息錄入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醒目的停車場標誌,標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稱或者姓名、服務時間、收費停車場還應當標明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
(二)在停車場內設定明顯的行駛導向標誌、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泊位線,配置完備的消防、通風、照明、排水、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三)工作人員佩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識,指揮車輛按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場內秩序,保障停車安全,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四)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於6個月;
(五)及時清點場內車輛,發現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醫院、商場、賓館、飯店、休閒娛樂等服務經營場所應當引導車輛進入本場所配建或者設定的公共停車場停放,減輕道路停車壓力。
公共停車場應當確保進出通道暢通,不得進行妨礙車輛出入和停放的其他活動。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使用遵循“先到達、先使用”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確定給特定單位或者個人固定使用。
第十九條 收費公共停車場應當按公示的收費標準收費,並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
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費票據或者超過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的,停車人有權拒付。
第二十條 停車人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愛護停車設施,不得裝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毒害性物品。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道路紅線與建築物外緣之間開放式場地,可作公共停車場使用,由權屬單位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違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規定占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設定收費停車場。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場應當與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聯網,實時傳輸停車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服務。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
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單位或者居住區內的空置場地、道路施劃停車位。
第二十五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維護停車秩序,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室內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必要的消防、通風、照明、排水、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向社會開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車費,並按照公共停車場管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含公立醫院)的專用停車場應當向社會開放,對來本單位辦理業務人員的車輛,在辦理業務的合理時間段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 舉行大型活動或遇有重大事件,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的,專用停車場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第五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施劃、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障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聽取周邊民眾和居民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九條 已經施劃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下列路段不得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市區主幹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環道路和城市快速路;
(二)人行道;
(三)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出入口兩側50米內;
(四)機動車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8米、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6米的路段;
(五)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妨礙市政公用設施、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
(六)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100米內;
(七)法律、法規禁止停車以及其他不宜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路段。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停車人應當按道路順行方向停放車輛,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
舉行重大活動或遇有重大事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暫停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可以通過經營權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管理人,實行收費管理,契約期限不得超過5年。招標、拍賣所得收入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城市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取停車費的,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收費人員佩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標識,並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將配建、增建的停車場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以每車位每日1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人不遵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設定收費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以每車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設定、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以每車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價格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區縣(市)和旅遊景點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公共客運、道路客貨運站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但是其規劃布局應當徵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用於停放裝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車輛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益陽市停車場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201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