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parking lot of hunan province
- 地點:湖南省
- 類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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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
(2013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統稱城市)用於停放車輛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車輛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眾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促進停車場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價格、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統籌考慮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應當按照適應停車需求、節約利用資源的要求確定停車場布局、規模和建設標準等內容。
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經依法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規劃預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畫。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場地開辦臨時公共停車場。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場地開辦臨時公共停車場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車費。
鼓勵建設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地下停車場、空間立體式停車場。建設地下停車場的,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享受計算容積率、建築規模和計收土地價款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場所,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並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樞紐;
(二)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幼稚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醫院和會展場所;
(三)居住區;
(四)公園、旅遊景點;
(五)大中型工廠、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商業街區、賓館、飯店、休閒娛樂場所和商務辦公場所;
(六)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配建停車場的其他場所。
第八條 停車場配建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發展情況和停車需求制定,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依法批准的停車場配建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配建停車場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達不到停車場配建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鼓勵按照平戰結合的方針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場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結合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作為停車場使用的,可以計入停車場配建指標。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作為停車場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連線城市道路、供電、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應當加強管理維護,不得影響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護效能。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人應當在停車場開放20日前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停車場的名稱、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稱或者姓名、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將收到的信息錄入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定醒目的停車場標誌,標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稱或者姓名、服務時間,收費停車場還應當標明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
(二)在停車場內設定明顯的行駛導向標誌、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泊位線,配置完備的消防、通風、照明、排水、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三)工作人員佩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識,指揮車輛按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場內秩序,保障停車安全,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四)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於6個月;
(五)及時清點場內車輛,發現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停車場內不得進行妨礙車輛出入和停放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收費公共停車場應當在標明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停車費,並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
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費票據或者超過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的,停車人有權拒付。
第十五條 停車人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愛護停車設施,不得裝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毒害性物品。
第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價格優惠、提升管理水平或者對外出租等措施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
商場、賓館、飯店、休閒娛樂場所等商業場所應當引導消費者進入本場所配建或者設定的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減輕道路停車壓力。
第十七條 禁止違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規定占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設定收費停車場。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場應當與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聯網,實時傳輸停車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服務。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十九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
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單位或者居住區內的空置場地、道路施劃停車位。
第二十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維護停車秩序,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室內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必要的消防、通風、照明、排水、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向社會開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車費,並按照公共停車場管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對來本單位辦理業務的人員的車輛,在辦理業務的合理時間段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五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施劃、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障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聽取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已經施劃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年度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下列路段不得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主、次幹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環道路;
(二)人行道;
(三)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出入口兩側50米內;
(四)機動車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8米、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6米的路段;
(五)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妨礙市政公用設施、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
(六)法律、法規禁止停車的其他路段。
第二十五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停車人應當按照標線停放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取停車費的,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收費人員佩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標識,並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有償使用收入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主要用於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車場建設、維護,並實行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納入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配建、增建的停車場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車位每日1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人不遵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設定收費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每車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法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設定、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每車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價格主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問責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城市以外的鎮和旅遊景區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公共客運、道路客貨運站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但是其規劃布局應當徵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用於停放裝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車輛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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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停車難、停車亂、停車收費不規範等問題,成為困擾廣大車主、影響市民生產生活的大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並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什麼要出台停車場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著力解決哪些問題?辦法將如何強化各類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帶著這些問題,9月25日,記者採訪了省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陳雪楚。
我省機動車保有量超過800萬輛,“停車難”日益凸顯
“出台停車場管理辦法,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十分必要。”陳雪楚告訴記者,近年來我省機動車數量快速增長,截至2012年底我省機動車保有量已達到833萬輛,每年增速約為20%。預計到“十二五”末將超過1000萬輛。專家測算,機動車數量與停車位的合理比例為11.2,但目前我省城鎮停車場總量遠未達到這一比例,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車場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以及駕駛人規範停車意識淡薄等情況,更加劇了這一矛盾。
陳雪楚介紹,管理辦法的出台,就是為了增加停車場數量,有效加強停車場管理,更好地滿足公眾停車需要,緩解“停車難”!
6類場所應當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增加停車場數量,保證停車位供給,是解決停車難的首要和根本措施。陳雪楚介紹,《辦法》在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方面作了以下幾方面規定:
首先是加強規劃管理。《辦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統籌考慮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進一步明確了停車場應成為城市基礎設施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是加強公共停車場建設。《辦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民間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再次是有關場所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陳雪楚介紹,《辦法》第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6類場所,應當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這6類場所分別為: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樞紐;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幼稚園、體院(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醫院和會展場所;居住區;公園、旅遊景點;大中型工廠、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商業街區、賓館、飯店、休閒娛樂場所和商務辦公場所;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配建停車場的其他場所。
此外,《辦法》還就鼓勵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作出了規定。
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費票據或超過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的,停車人有權拒付
《辦法》將停車場細分成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三大類,並對停車場運營、管理、收費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陳雪楚介紹,針對公共停車場亂收費的問題,《辦法》規定,收費公共停車場要在出入口處標明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按標準收費,並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費票據或超過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的,停車人有權拒付。
在專用停車場的管理上,《辦法》第19條首先明確了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的優先使用權,同時也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為了方便到有關單位辦事的民眾,《辦法》第21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對來本單位辦理業務的人員的車輛,在辦理業務的合理時間段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上,《辦法》第22條、23條規定,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施劃、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並規定,公安交警部門編制施劃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告,聽取周邊單位和居民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在收費方面,《辦法》第26條規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的,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並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並實行年度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辦法》還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了相應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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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居住區等6類場所,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收費公共停車場要在出入口處標明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並按照收費標準收費,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施劃、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9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稱,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後簡稱《辦法》)將對目前城市車位少,收費亂,一些單位和個人隨意劃停車位收費等亂象加以規制。
“目前湖南省城鎮停車場總量嚴重不足,停車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車場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駕駛人規範停車意識淡薄等,目前機動車數量和泊車位的比例很不協調。”據湖南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唐世月介紹,為有效加強停車場管理,適應公眾停車需要,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湖南省人民政府本著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的原則,民主科學開門立法,制定了《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共7章35條,於2013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將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加停車場數量,保證停車位供給,是解決停車難的首要和根本措施。”唐世月介紹說,為做好停車場的規劃與管理,《辦法》不僅明確規定,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警等部門依法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統籌考慮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而且明確在第7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居住區等6類場所,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同時,鼓勵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
針對社會實踐中一些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占用公共綠地、廣場、公園等地方設定收費停車場,民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辦法》第17條則作出了禁止隨意占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設定收費停車場的規定。
針對現實中一些公共停車場亂收費的問題,《辦法》規定,收費公共停車場要在出入口處標明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工作人員佩戴統一的標示,並按照收費標準收費,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否則停車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為避免此前經常容易出現的多頭施劃,一些單位和個人隨意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行為和現象,《辦法》第22條規定,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施劃、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湖南省公安廳副廳長湯向榮介紹說,為科學合理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辦法》不僅要求公安交警部門編制施劃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告,聽取周邊單位和居民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同時在第24條規定了人行道等6類路段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此外,26條規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的,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並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並實行年度審計。
針對現實中一些單位對外租售或者擅自改變專用停車場使用性質,致使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難以滿足的情況,《辦法》第19條規定,專用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此外,為方便到有關單位辦事的民眾停車,《辦法》第21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對來本單位辦理業務的人員的車輛,在辦理業務的合理時間段內不得收取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