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中心城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益陽市中心城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已經益陽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0月27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益陽市中心城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27日
  • 發布單位: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城區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使用和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用於接納、輸送雨水、污水的管涵、泵站、溝渠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第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對近期難以覆蓋的地區可因地制宜建設分散處理設施。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我市城市排水設施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排水規劃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排水建設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城市排水設施維護、管理、使用和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排水管理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局是排污許可核發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排污管理主管部門)。區級排水規劃、建設、管理、排污主管部門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另行明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級排水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理、氣候特徵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排水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市級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應與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銜接,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排水專項規劃。排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排水專項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八條 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排水專項規劃要求,加大對排水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九條 排水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工程規劃會審時,應有排水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參加,涉及堤防河道時應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 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排水專項規劃,合理確定排水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設施建設。
涉及堤防河道的建設方案應進行相關專項論證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主動接受監管。
第十一條 新區建設與老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等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中心城區內未實施雨水、污水分流的新建建築小區或公共建築,不得交付使用。新區建設必須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因地制宜,結合棚戶區改造、老舊小區改造、道路新改擴建等同步推進雨污分流改造。
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下凹式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和專業施工隊伍承擔。
第十四條 中心城區範圍內設定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住宅的陽台(平台),應當單獨設定污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已建成住宅陽台(平台)但未單獨設定污水管道的,在改造時應當增設污水管道。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管理主管部門備案。驗收合格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排水許可。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區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須定期向市級排水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情況。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向有關部門報送資料,經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納入日常維護管理。新建、改建排水設施保修期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日常維護管理由排水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
第十七條 新建集中安置區、自建房排水設施由轄區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管控,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實行雨水、污水分流,並依照輕重緩急逐步補齊已建集中安置區、自建房預處理、雨污分流等排水設施。
第三章 使用與管護
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污水排入排水設施,嚴禁直排入自然水體。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雨水管網、污水管網不得相互混接,污水不得排入雨水管網,雨水不得排入污水管網。
第十九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管理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集中安置區、自建房等也應辦理排水許可。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排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等相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定便於採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內部應實行雨污分流,排水管道納管方案應經排水管理主管部門審核。排水戶應在污水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前設定排水檢測井。工業、醫療污水納管應在排水監測井內設定閘閥門和控制裝置,重點排水戶應安裝實時線上水量、水質監控儀表。
第二十二條 生活污水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餐飲類污水應經油水分離處理,達標後方可納入污水管網;
(二)洗車類污水應經沉澱隔油處理,達標後方可納入污水管網;
(三)美容美髮類污水應經毛髮收集裝置處理,達標後方可納入污水管網;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預處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地洗車池、廁所、食堂等污水需經沉澱、隔油等預處理後排入污水管網,工地內雨水及井點降水應經三級沉澱池有效沉澱後排入雨水管網。未經處理的建設工地泥漿水嚴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第二十四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連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建設單位應到排水管理主管部門辦理接管手續。
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定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應組織納管工程驗收,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排水管理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主動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線上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排水管理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六條 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材料、台帳;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排水管理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排水設施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排水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公共排水管網排放能力的區域,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採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的應急措施。排水戶應配合排水管理主管部門的調度。
第二十九條 按照下列規定劃分城市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一)中心城區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區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根據所轄範圍負責維護管理;
(二)已建成尚未移交的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三)住宅小區的自建排水設施,由業主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實施維護管理;
(四)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老舊居住區、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等的排水設施,由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或者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五)自建房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所有人)負責維護管理;
(六)產權人(所有人)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區級排水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七)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出戶管及其附屬設施,由產權人(所有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對排水設施進行維護,定期進行清掏,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服務範圍、內容和標準,受理民眾投訴。當巡查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井蓋和雨水篦缺失或損壞後,應立即設定警示標誌,並在6小時內修補恢復;當相關排水管理單位接報井蓋和雨水篦缺失或損壞信息後,須在2小時內設定護欄和警示標誌,並在6小時內修補恢復。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與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商定保護措施,造成損壞的,應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修復。
第三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改建、移動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建、移動方案,報排水管理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重建、改建和移動的排水設施應符合排水設施技術標準和規範,須經排水管理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排水設施排放或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及烹飪油煙等;
(二)堵塞排水設施,向排水設施內排放或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向雨水口排放洗衣、洗車污水或餐飲泔水等污水;
(四)擅自拆卸、移動、穿鑿、占壓和掩埋排水設施;
(五)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六)擅自將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七)其他危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老舊居住區、城中村、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設備。
第三十六條 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排澇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益陽軍分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益陽市中心城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出台的必要性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提出的“守護好一江碧水”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反饋問題整改,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市水環境,我市制定了《益陽市中心城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對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心城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安全運行十分必要。
二、主要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三、起草的主要過程
(一)《辦法》起草後,先後徵求了赫山區、資陽區人民政府、益陽高新區管委會以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執法局等市直單位意見。同時,通過益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網網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徵集到的意見建議對《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後再次與相關單位進行對接確認,形成《辦法》(送審稿)。
(二)本辦法先後通過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司法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審查,符合法制審查要求和公平競爭審查要求。
(三)2021年10月14日通過了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查。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使用與管護、附則。
(一)總則。主要包括制定《辦法》的依據、適用範圍以及排水規劃、建設、管理的部門分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我市城市排水設施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城市排水設施維護、管理、使用和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局是排污許可核發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區級排水規劃、建設、管理、排污主管部門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另行明確。
(二)規劃與建設。主要包括排水規劃編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的相關要求。排水專項規劃由排水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理、氣候特徵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組織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排水專項規劃要求,加大對排水設施建設維護的投入。排水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建設工程規劃會審時,應請排水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都必須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的相關資料報排水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及時辦理排水許可。新建安置區、自建房排水設施由轄區排水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管控,必須修建污水預處理設施,實行雨污分流,並逐步補齊已建成部分排水設施。
(三)使用與管護。主要包括排水設施的使用、排水許可、排水水質、預處理設施、維護管理、防汛排澇等要求以及維護管理責任、區域劃分。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污水排入排水設施,嚴禁直排入自然水體。在已實施雨污分流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管理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按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要到排水管理主管部門辦理接入手續。生活污水、建築工地排水均應設定預處理設施。排水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證後排放的監督管理。排水戶不得有危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排水管理主管部門和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管理單位針對易澇點、汛前、汛期等應當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四)附則。主要包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違法處罰以及本辦法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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