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焦作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6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雨水的接納、輸送、排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河)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並管理的排水設施。
第四條 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作為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排水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其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市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水利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水利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畫,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畫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第十條 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區域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項目配套建設計畫,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徵求市城市管理局意見。市城市管理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竣工資料齊全的,市城市管理局方予以接管。尚未移交給市城市管理局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請領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
第十五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的排水戶應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自建排水管網連線公共排水設施;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定排污口將處理後的污水排放到河道、溝(河)渠。
第十六條 排水戶提出排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連線的,應當符合排水專項規劃以及設計標準,按規定辦理排水許可證後,由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八條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工業企業污水水質超標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城市管理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定、連線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二十條 市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養護維修,區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區級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及養護維修協定的要求,進行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單位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丟失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定醒目警示標誌,及時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及清潔地面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制定突發排水安全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管理局備案。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採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質等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範圍內地下城市排水設施的相關情況,並向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收集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遷改方案,報市城市管理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設施的;
(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炸、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建設占壓城市排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未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採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並未按規定及時向市城市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擅自拆除、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從事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讀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一)節水型城市創建的現實需要。為加快節水型城市創建步伐,力爭2020年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的工作目標,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河南省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的通知》等檔案要求,出台《焦作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是節水型城市創建達標的必要條件。
(二)推進依法管理城市的現實需要。為規範我市城市排水相關活動,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制定一部城市排水方面的政府規範性檔案予以規範,使我市排水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是非常必要的。
(三)解決城市管理疑難雜症的現實需要。近幾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市“四水同治”、黑臭水體治理取得明顯成效,使城市環境質量有了較大改善。但是也應看到,城市排水管理中的“小問題”,影響著“大民生”。如有些單位、個人違規建設城市排水設施,致使排水設施布局不合理,污廢水跑、冒、漏問題;污廢水超標排放問題;排水設施非自然損壞問題等等。因此,出台操作性、針對性強的排水管理辦法刻不容緩。
二、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六章三十七條。《辦法(草案)》按照“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明確了專項規劃、設施建設、竣工驗收、排水許可、設施管理、應急外置、違章處罰等標準要求。《辦法》在貫徹國家、省、市相關法規和檔案精神、吸取外地市經驗的基礎上,旨在解決規劃布局不合理、管理水平滯後、排水基礎設施問題頻發等實際問題。
三、起草依據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
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
4.《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焦作市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焦政辦〔2019〕72號)
四、起草過程
按照市政府相關通知精神,《辦法》先後徵求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四城區、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並根據相關部門所提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送審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