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辦法

《焦作市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辦法》已經焦作市政府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4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確保農田水利設施長期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21〕42號)和《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農水〔2020〕26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田水利設施主要包括農田灌溉工程、排水工程以及配套的高低壓電力設施等。管護是指對農田水利設施進行管理、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原設計功能正常運行。管護主體應對農田水利設施開展必要的日常維護、局部整修和歲修。日常維護是對農田水利設施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局部整修是及時處理設施局部或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壞,保持設施的完整、安全與正常運用;歲修是每年(或周期性)進行的、對日常維護所不能解決的設施損壞的修復。維修養護不包括設施擴建、續建、改造等。
第三條 農田水利設施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原則進行管護。前移管護關口,堅持建管並重,將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作為新建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在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項目監理、竣工驗收等環節,統籌考慮項目建設和運營管護。
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農戶、專業管護人員、專業合作組織以及保險公司等共同參與的管護體系,理順“縣抓總、鄉維修、村管護”建後管理機制,層層壓實農田水利設施管護責任,實現“五有三確保”,即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制度、有考核,確保設施管用、確保民眾滿意、確保長期受益。
第二章 管護範圍及標準
第四條農田水利設施管護範圍包括: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建設的農田水利設施,包括機井、泵站、塘堰壩、小型集雨設施、輸排水設施、渠系建築物、高低壓電力設施等。
第五條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標準:
(一)機井、泵站、水泵、小型集雨工程、塘堰壩、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灌溉溝渠、橋、涵、閘等農田水利設施完好,滿足設計和生產需要,使用正常,排水溝渠(管道)通暢、無雜物。
(二)高低壓電力線路及相關設備配套完整,安裝規範,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正常。
第六條 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期限: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期限與工程設計使用年限相同。工程設計中未明確使用年限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因各種原因工程未達使用年限報廢的,終止管護責任。
第三章 管護主體與責任
第七條 縣、鄉兩級政府對管護工作負主體責任。
縣級政府對建後管護負總責,負責建立適宜本轄區實際的管護制度、落實管護經費、管護工作考核獎懲以及維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監管等工作。
鄉級政府承擔管護屬地責任,負責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監督責任、加強人員培訓等工作,具體負責損壞設施的維修工作。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是管護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制定管護政策,指導、監督和評估管護工作。
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工作要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緊密結合,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定農業用水價格,協調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財政部門負責列支管護經費、加強資金監管等。水利部門負責加強對農業用水組織的管理指導等。供電企業負責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壓設施的運維管護。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做好管護指導和服務等工作。
第九條 村級組織負責全面管護轄區內農田水利設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維修檔案,保證每月至少全面巡查一次,設備每季度(試)運行一次。巡查發現設施損壞後,要儘快向鄉級政府報告,由鄉級政府組織維修。
第四章 管護機制與人員
 第十條 進一步明晰設施產權,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以及理順農業灌溉用電設施建管體制等有關規定,明晰不同類型設施的產權。政府投資建設的農田項目設施產權原則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部門,與項目所在鄉鎮(街道)辦理工程移交登記手續,交接工程設施清單和項目設計、驗收等備份資料,指導鄉鎮(街道)與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定和目標責任書,納入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監管範圍。
第十二條 落實“一長兩員”機制。“一長”即“井長”,村黨支部書記任本村井長,牽頭負責轄區內機井及其他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等工作,協調解決管護和使用中的矛盾和問題,加強對管護人員的管理指導。“兩員”即管護員和維修員。村級要合理安排若干管護員,負責農田水利設施的運行管護,可由村幹部兼任,也可通過公益崗安排,管護員由鄉級農業農村機構統一管理,人員補助由縣級核定標準發放。鄉級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若干維修人員,負責農田水利設施的維修,由鄉級農業農村機構管理。各縣(市、區)也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維修問題。
第十三條 管護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農田水利設施的布局和現狀,認真做好管護工作,保證設施處於良好狀態。應經常對設施進行巡查,及時填寫巡查記錄並報村民委員會和管護主體。管護員巡查時要重點防範大中型貨車、收割機、耕種機等大型機械違規通行、作業造成設施損毀。發現損毀的,立即向井長和管護主體報告,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依法依規責令修復或賠償。
第五章 管護模式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要根據實際情況以及設施特點,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管護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資模式為主體,農民用水組織管護模式、新型經營主體管護模式、重點設施購買保險管護模式等為補充的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體系。
(一)依託用水協會管護。統籌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健全管護機制,發揮農民用水協會在農田灌溉水費計收、工程管護等方面的優勢,提供涉農用水服務,落實具體管護措施。
(二)委託經營主體管護。發揮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管一體的優勢,委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落實管護要求、履行管護責任。
(三)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管護。縣級政府可採取市場化手段,創新管護方式,通過工程總承包、特許經營、專業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對農田水利設施實行一體化開發、建設、管護;可通過引入商業保險等,解決設施管護問題。
第六章 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水費提取、其他補充”的原則,建立管護經費穩定保障機制。縣級要修訂完善管護辦法,將管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依據已建高標準農田面積,明確畝均投入標準,建成面積在30萬畝以上的按每畝不低於3元安排,建成面積在30萬畝以下的按每畝不低於5元安排。市級財政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規定,適當安排管護獎補資金。行政區範圍內無已建高標準農田的市轄區,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非高標準農田水利設施,可參照上述標準,根據實際需求,自行確定管護資金投入額度。
第十六條 合理收取水費。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農業灌溉取水、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調整農業水價,並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備。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區要按照現行機制規範收取水費。其他地方可參照“以電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費,標準不得超過本地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以電折水”價格。收取的水費在支付電費等成本後,剩餘部分可用於補充管護經費。
第十七條 拓寬籌資渠道。各縣(市、區)可按規定通過使用高標準農田建設結餘資金、評價激勵資金、管護獎補資金、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和統籌整合涉農資金,以及村集體經濟收入提取、社會捐贈等方式籌措管護資金。鼓勵各縣(市、區)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護經費來源。
第十八條 縣級要規範管理使用財政預算列支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管護經費,建立管護維修基金,通過“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護資金總量穩定。
管護資金實行專款專賬專用,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設施日常維修、購置簡易維修工具和運行監測設備、推進管護信息化建設、支付管護人員補助等。
管護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公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自覺接受審計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制定本行政區管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管護資金可按照獎補方式使用,可根據不同管護主體、不同工程類別制定不同的資金補助標準。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條 鼓勵各縣(市、區)引入信息化技術促進管護現代化,整合農田設施管護信息平台、用水用電監管平台、農田水利設施問題舉報系統等終端平台,探索套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數位技術,線上管理機井等設施檔案,實時監測運行狀況,動態更新數據,以“一張圖”“一張網”“一個平台”為基礎,構建業務協同、信息共享的數字管理體系,增強監管能力,提高管護效能。
第二十一條 縣級政府應與鄉級政府簽訂農田水利設施管護責任書,指導鄉村建立完善的管護制度,制定設施建後管護督察計畫,定期開展督察。鄉級政府應當與村委會或其他管護主體簽訂農田水利設施管護責任書,明確管護面積、地塊、設施、權利與義務等。
第二十二條 每年11月為全市農田設施“管護月”。開展宣傳活動,普及管護政策和常識,增強管護責任意識,營造良好氛圍;開展排查行動,立足農業生產需求,突出重點、全面覆蓋,查清設施存在問題;開展集中整改,針對排查發現問題,堅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賬、整改銷號,提高管護質量。
第二十三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開展管護工作年度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縣、鄉級要公布管護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管護人員、經費和責任落實較好、工作成效顯著的地方,要按規定予以通報表揚;對管護責任不落實、農田水利設施損毀、造成負面影響的地方,要從嚴追責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的農田生產道路、農田防護林網等工程的管護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本辦法不適用於灌區管理部門建設、管理的農田水利設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共焦作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焦作市農田建設工程建後管護試行辦法〉的通知》(焦農領辦〔2020〕1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田基礎設施建設,2021年中央一號檔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都對農田水利設施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建好高標準農田基礎上,維護好農田水利設施正常運行,確保長久發揮效益,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2021年4月份,媒體曝光了周口市鹿邑縣農田水利設施管護不到位、不能正常使用等突出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分別作出了重要批示。2021年8月16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21〕4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築牢基礎、落實人員、保證經費、創新方式、壓實責任五個方面,對加強我省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進一步提升運行質量和使用效益,提出了指導意見。市委、市政府領導第一時間作出批示,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出台我市實施方案。
二、政策解讀
《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焦作市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辦法的通知》(焦政辦〔2021〕71號),是結合我市實際對省《指導意見》內容的進一步細化延伸。我市的《工作辦法》共分八個章節,從總體要求、管護範圍和標準、主體與責任、管護機制與人員、管護模式、資金來源與管理、保障與監督、附則等方面,界定了我市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具體範圍(即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建設的農田水利設施,包括機井、泵站、塘堰壩、小型集雨設施、輸排水設施、渠系建築物、高低壓電力設施等。此外,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的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等參照本辦法執行)。同時,明確了管護主體,理順了“縣抓總、鄉維修、村管護”的建後管理機制,落實了省政府提出的“一長兩員”機制(“一長”即“井長”,村黨支部書記任本村井長,“兩員”即管護員和維修員,村級安排若干管護員,負責對工程設施的運行管護,鄉級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若干維修人員,負責工程設施的維修,由鄉級農業農村機構管理),進一步壓實了各級管護責任,最終實現做到“五有三確保”的目標(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制度、有考核,確保設施管用、確保民眾滿意、確保長期受益)。
對照省《指導意見》,我市《工作辦法》有以下幾點不同:一是省《指導意見》是巨觀性的指導性檔案,而我市《工作辦法(討論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操作性更強。二是我市《工作辦法》結合實際,增加了農田水利設施的管護標準和管護期限。三是我市《工作辦法》明確了管護員的工作職責和畝均管護經費投入標準。具體為:建成面積在30萬畝以上的縣(市、區)按每畝不低於3元安排(涉及武陟縣、溫縣、沁陽市、孟州市),建成面積在30萬畝以下的縣(市、區)按每畝不低於5元安排(涉及博愛縣、修武縣、馬村區、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非高標準農田水利設施,可參照上述標準,也可根據實際需求,自行確定管護資金投入額度(涉及中站區、山陽區、解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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