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焦作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焦作市政府研究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6月30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30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適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南省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江河、湖泊或地下使用各種水工程取水、供水、用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環境與技術發展水平,通過法律、法規、管理、技術與宣傳手段,以及改善供水系統,減少需水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的損失與浪費,合理增加水的可利用量,實現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達到環境、生態、經濟效益的一致性與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和培育發展節約用水產業,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水價機制,逐步調整水價,實行分類定價、階梯式水價、豐枯季節性水價,建設節約用水型社會。
第五條 鼓勵各單位和個人開展節約用水科學研究,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國家認可的節約用水設備、器具,提高節約用水科技水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有權舉報污染和破壞水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計畫用水
第七條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部門確定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八條 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的用水總結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內公共供水能力進行平衡後,下達年度用水計畫指標。
第九條 用水單位因用水量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年度用水計畫的,應當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根據供水能力和實際用水需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下達的用水計畫進行調整。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用水單位和個人採取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加強節約用水設施的管護,保證節約用水設施正常運行。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應當安裝計量裝置,實行計量收費制度;加強城(鎮)公共用水節約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浪費。
第十三條 工業用水應當提高工藝生產用水系統的用水效率,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實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節約用水型工業。被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應當進行用水平衡測試的單位,應按規定進行用水平衡測試,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解決。各用水單位要注重冷卻水、空調水、工藝水和其他水處理的循環使用,改進工藝、設備,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降低產品單位耗水量,增加工業用水循環次數,採取中水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和降低單位產品、產值用水量。
第十四條 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水源的建築施工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裝置,並有專人負責用水量統計,防止施工現場發生浪費水資源的現象。
第十五條 農業用水應當發展節約用水灌溉系統和灌水技術,改進地面灌溉系統,因地制宜發展滴灌、噴灌、滲灌等技術措施,加強渠道防滲工程建設,提高渠系水利用係數,改進田間灌水技術,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大力發展節約用水型灌溉農業。灌區管理單位應制定節約用水灌溉制度,推廣節約用水灌溉技術,安裝計量裝置,按照節約用水灌溉制度適時供水。
第十六條 消防、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園林等單位應加強對用水設施管理,在供水管道發生泄漏時應當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供水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除消防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防水栓用水。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消防水栓供水的,須先徵得供水單位同意,並報消防單位批准。
第十七條 城(鎮)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設備的管理、養護和維修,減少輸水損失或滲漏,提高供水保證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用水計畫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用水定額、本行政區域用水狀況、水量預測,以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並對用水單位的計畫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規定填報年度用水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城(鎮)供水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按季度向所在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量、售水量(用水量)、漏失率、制水成本等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資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我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全面推進我市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焦作市水利局起草了《焦作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河南省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三、起草過程
在深入學習節約用水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考慮我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實際的基礎上,市水利局於2020年4月草擬了《辦法》(徵求意見稿);7月21日,根據市司法局法審科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我局對《辦法》(送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焦作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三條。
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和群體。《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二是明確了主管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職責。《辦法》規定: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城市節約用水監管機構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是明確計畫用水管理主體及要求。《辦法》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部門確定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四是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規定填報年度用水統計報表。
五是關於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國家、河南省對節約用水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焦作市水利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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