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焦作市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焦作市政府研究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6月30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30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的保護與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資源屬國家所有。開發利用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窯、水庫中的水除外。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利用和節約用水的原則,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套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對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兩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
第八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並以經批准的規劃作為基本依據。
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第九條 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按照下列分工進行,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市管河流水資源綜合規劃,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編制。
(二)縣級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縣管河流水資源綜合規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第十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第十一條 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河道、水庫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前,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划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在本集體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設施,有關部門應當從設計、施工、管理以及安全運行等方面加強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水資源規劃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
水資源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十五條 市級水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按有關規定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劃定區域內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市、縣兩級水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本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納污總量意見。
市、縣兩級水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
第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由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劃定,經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告,並設定明顯標誌。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並定期將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情況向社會公開。
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檔案,接受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採取應急處理措施,向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十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十九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二十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應當編制入河排污口設定論證報告,並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入河排污口設定論證報告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定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
(二)在水庫、渠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設定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定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定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其他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加強地下水管理和保護。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日常監測。
在地下超采地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
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內,確需取用地下水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應當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四條 本行政區域或流域應當根據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二十五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船舶殘油、廢油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七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二十八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費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焦作市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安裝線上自動監控設施,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縣兩級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支持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等重要區域規劃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禁養區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三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規劃區和重要水功能區劃定水產養殖禁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三十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涵養水源:
(一)營造和保護水源涵養林,禁止亂砍濫伐;
(二)植樹、種草,綠化荒山、荒坡、荒灘、荒地和廢棄的採石場;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開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鎮建設應當採取有利於雨水滲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滲量。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並辦理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徵收的範圍、標準、程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取水工程或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十五條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准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檔案。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後,方可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申請批准後滿3年,若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經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未獲得審批、核准的,則取水申請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並試運行30日後,申請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須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檔案;
(二)取水申請批准檔案;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第三十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論證未通過的,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取水許可。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報告表編制、審查按省有關規定執行,禁止越權審查。
第三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標不得超過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
縣級行政區域內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和調度配置方案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行政區域內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合理確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用水定額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需求,按照管理許可權核定下達取用水戶的年度取水計畫。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取水計畫建議,並按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年度取水計畫執行。年度實際取水量超過核定年取水計畫的,超計畫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收費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年度取水計畫取水。
第四十一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在取水口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無計量設施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安裝計量設施;逾期不安裝的,按取水工程設施最大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取水量。
第四十二條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用水單位的計畫用水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統,完善用水信息統計、報告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水型生產工藝、設備和器具,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約用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節約用水設施,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四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鎮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設施建設,並納入城鎮發展規劃,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狀況,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農作物種植結構和林、牧、漁業用水結構,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發展高效益、節水型農業。
第四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鼓勵推行節水灌溉和節水技術,農田灌溉應當推廣使用管道輸水、防滲渠道輸水,採取噴灌、滴灌、滲灌等節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加快推進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焦作市水利局起草了《焦作市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河南省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起草過程
在深入學習水資源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考慮我市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實際的基礎上,市水利局於2020年4月草擬了《辦法》(徵求意見稿);7月21日,根據市司法局法審科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我局對《辦法(送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焦作市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十四條。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是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並以經批准的規劃作為基本依據。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三是水資源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四是取用水管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並辦理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在取水口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五是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保護水資源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的水資源節約和保護意識: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利用、保護水資源;對節約、保護水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是明確了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水利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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