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焦作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焦作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是焦作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於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2023年12月15日,《焦作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涵養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焦作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政策圖解】 《焦作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將自然途徑和人工措施相結合,採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主要包括:
(一)透水鋪裝、綠色屋頂、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滲透塘、滲井等滯蓄滲透設施;
(二)濕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設施;
(三)調節塘、調節池等調節設施;
(四)植草溝、滲管、滲渠等轉輸設施;
(五)植被緩衝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雨水濕地等淨化設施。
第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審計、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雨水資源化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等指標,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防洪排澇、河湖水系、綠地系統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城市水系、建築小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用地選址時,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綜合協調設施布局,優先保留或利用原有綠地、城市水系、自然坑塘、閒置土地等用地。
第十一條 城市水系、建築小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用地,未經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侵占河道藍線、填河填湖造地、截彎取直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在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施工中應當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監理契約對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 海綿城市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海綿城市設施移交後應當及時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運行維護,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社會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委託的單位運行維護。
運行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設施養護、維修,應當符合海綿城市設施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和規範。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海綿城市設施加強日常巡查,建立定期監測評估、養護和維修制度,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對隱蔽建設和存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標識,並開展定期巡查,制定應急處理預案,保障安全運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運行維護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所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正確使用和保護海綿城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不得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不得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做好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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