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是為了推進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涵養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吳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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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涵養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 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
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規劃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重大問題。
市、縣級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導則、規範、標準等並監督執行,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涉及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申報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爭取專項資金等。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海綿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環評審批和環境質量監測等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績效指標中涉及水務相關指標的監測、分析和報告編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河道防洪、水系連通、生態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設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進行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等建設管理及雨水利用改造設施的日常維護、市政排水系統銜接等工作。
氣象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城市內澇預報預警體系,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氣象指標監測、分析和報告編制等工作。
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公益宣傳,提升全社會對海綿城市的認知與參與度。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根據當地水文條件實際,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具體指標、實施策略和重點實施區域等。
經批准的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九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新編、修編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融入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雨水資源化利用率等剛性指標。
第十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指標、分區建設指引、建設管控要求等內容,並符合國家、自治區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在摸清排水管網、河湖水系、降水時空分布、自然地形地貌等現狀基礎上,確定規劃目標和指標,明確雨水滯蓄空間、徑流通道和設施布局,科學劃分排水分區,合理確定技術路線。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畫,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堅持目標導向,統籌規劃,強化管理,通過規劃建設和管控制度建設,將海綿城市理念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
城市已建區域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統籌推進城市防洪排澇設施建設,採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
第十二條 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建設項目,以及橋樑、隧道、照明、文物保護、零星修繕、應急搶險、保密工程等建設項目可以在建設審批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要求,納入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豁免清單。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豁免清單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項目立項和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由主管部門監管實施。
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審批,應當將雨水收集利用、可滲透面積、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與保護等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要求作為前置條件。
無須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者土地出讓的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徵求部門意見階段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要求進行建設。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從工程規劃設計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海綿城市設施審查制度。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同步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增強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
(二)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綠地、濕地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海綿體功能,並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三)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因地制宜,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淨化,沿岸截流乾管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河湖、濕地、溝渠、坑塘等水體的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恢復河流的自我淨化、自我修復功能,構建城市良性水循環系統,改善水環境質量;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海綿城市設施與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建設單位在設計招標檔案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三)設計單位在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中設定海綿城市建設專篇;
(四)施工單位嚴格按圖施工,對海綿城市建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查;
(五)監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設計檔案、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十七條 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收存。檔案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補充。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十八條  實行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制度。
海綿城市設施在國家規定及契約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契約約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超過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運行維護管理:
(一)城市公共綠地、道路、廣場、水系、排水管網、停車場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設施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三)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契約約定進行運行維護管理;
(四)運行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對海綿城市建設設施進行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海綿城市重要設施進行標識、登記;
(二)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巡查、清理、養護和維修;
(三)對海綿城市設施功能進行檢測、評估;
(四)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和措施;
(五)對運行維護人員開展教育和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鼓勵和支持利用智慧型化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破壞海綿城市設施或者影響其功能的行為: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動海綿城市設施;
(二)向雨水管網、雨水檢查井和其他海綿城市設施內排入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三)損毀海綿城市設施,或者實施其他導致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功能嚴重喪失的行為。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同意,並承擔包括恢復和改建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綠地、濕地等區域,設定警示標識,建立預警機制。
在海綿城市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應當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
(一)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鼓勵、支持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三)完善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扶持政策;
(四)引導和支持非常規水資源的科學利用;
(五)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六)其他應當支持和保障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資金;設立引導、獎勵和補助資金,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或者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監督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用於以下項目建設:
(一)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排水防澇設施、雨水調蓄設施、城市內部蓄滯洪空間、城市綠地、濕地、透水性道路廣場等項目。
(二)海綿城市建設涉及的城市內河(湖)治理、溝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設改造以及雨污水管網排查、監測設施建設等。
(三)居住社區、老舊小區改造和完整社區建設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的綠地建設、排水管網建設項目等。
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規劃編制、方案制定、人員經費、日常運維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評價考核制度,組織對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效能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職責實施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對海綿城市工程建設全過程和運行維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海綿城市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規程;
(二)組織對海綿城市運行維護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三)建立海綿城市設施數位化信息資料庫,提高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效率;
(四)會同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建立完善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範體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海綿城市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海綿城市建設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勘察、設計、審圖、施工、監理、質檢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記入建築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設計要求設計的,由依法負責該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17修訂)》(國務院令第293號)第四十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設計要求施工的,由依法負責該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海綿城市建設檔案資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負有審批、管理、監督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保障監督工作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保障監督活動,包括核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設計、土地出讓、方案設計及審查、項目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設計招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程設計及審查、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等行為。
(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蓄滯、淨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三)海綿城市設施,是指綜合運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採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
關於《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推進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涵養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吳忠市《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立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擬定了《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形成了徵求意見稿,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依據和必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財政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範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2〕28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7〕211號)等政策檔案精神,為規範和指導我市系統化全域海綿城市建設,緩解城市內澇,統籌兼顧削減雨水徑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制定過程
在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下,由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衛健委、市住建局下屬公用事業管理所、市政中心及市水投公司、市供熱公司和第三方立法專家團隊組成調研組,於2023年7月24日至26日,深入五縣(市、區),通過面對面座談、實地走訪查看等形式,就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總體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立法起草小組根據調研情況,在總結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吳忠市實際,形成了《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3年7月28日,於市政府4樓會議室舉行立法工作推進會,匯報調研成果,安排工作推進。2023年8月2日,於市住建局內召開立法進度匯報會。2023年8月4日,於市政府5樓會議室召開第三次工作立法推進會,在會上邀請各部門主要領導就起草文本提出多條寶貴建議,根據提出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訂完善,形成了《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運行與維護、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規定,一是從宗旨目的上,注重提高城市排水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二是從制度管理上,明確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三是從操作層面上,對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考核各個階段進行規範,突出可操作性。
(一)明確了管理職責。第一章總則共七條,包含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明確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於海綿城市建設的主體責任,以及相關主管部門職責。
(二)確定了建設機制。第二章規劃和建設共十條,以將技術規範和指標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管控流程為核心,明確了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建設計畫和技術規範的制定主體,及其對海綿城市建設的引領和約束作用。規定從項目立項、土地供應、設計要求、建設施工、監理、驗收、歸檔等環節對海綿城市建設全流程管控。
(三)明晰了運維機制。第三章運行和維護共四條,以設施的運行和維護為核心,規定了運維主體、運維要求、運維考核、應急管理和運維信息共享等內容。同時,明確規定了禁止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和改動海綿城市設施等情形。
(四)明確了保障監督。第四章保障與監督共七條,明確了政府的支持保障措施、資金支持、資金監管、評價考核監管職責、監管措施、信用管理等內容。保障與監督部分設定專章,發揮政府支持保障作用,構建合理機制,為市場化、長效化的海綿設施運營維護管理托底。
(五)嚴格了法律責任。第五章法律責任共五條,根據規章的特殊性,依據上位法,重點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海綿城市管控要求設計、施工、未報送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檔案等違法行為明確了罰則條款。同時對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六)附則。第六章附則,共兩條,對本管理辦法中所涉名詞進行解釋,並明確了施行時間。

徵求意見

為推進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涵養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組織擬訂了《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請將意見和建議以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反饋至吳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徵求意見時間:2023年8月5日—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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