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為全面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6〕4號)等法律政策,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6日
  • 發布單位: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建設是指綜合採取“滲、滯、蓄、淨、用、排”措施,充分發揮城市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管網的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的影響。
第三條本市規劃建成區內海綿城市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市住建、自然資源、發改、財政、生態環境、城管、水利、氣象、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統籌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海綿設施。海綿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六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城鄉規劃體系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空間管控內容,在編制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分解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率、水資源利用率等列為約束性指標;確定各地塊內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調蓄容積等指標。
第七條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綿城市建設設施:
(一)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的傳統做法,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減輕對市政排水系統的壓力。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建設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並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淨化;沿岸截流乾管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處理好城市防洪排澇體系與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措施的銜接關係,增強雨洪徑流調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的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因勢利導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彎曲河岸線,營造自然深潭淺灘和泛洪漫灘,實施生態修復,改善水環境質量,不得採取填湖造地、截彎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措施。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力度。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確定國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條件意見書納入出讓或劃撥方案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條件意見書應明確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
第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批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時,應根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市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不予辦理投資建設項目批覆。
第十條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時,應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包括設計依據、設計原則、設計基本控制目標、設施規模的計算等)。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時,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專項方案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原則上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方案經批准後,方可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必須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設計的項目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項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檔案。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出具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審查合格檔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查驗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審查檔案。
第十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並將海綿城市工程建設情況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進行施工。對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構配件、設備,施工單位應當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驗、測試,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過程應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建設項目完工應編制提交海綿設施專項竣工資料。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工程監理職責,對建設項目配套的海綿設施建設加大監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檢查、旁站頻率,確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設計圖紙實施。應當加強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切實保證進場原材料先檢後用,檢測不合格材料必須進行退場處理,杜絕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組織方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驗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一個必要環節,並將驗收情況寫入驗收結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進行聯合驗收或部分聯合驗收,統一驗收竣工圖紙、統一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依照職能制定市場化、長效化的海綿設施運營維護管理辦法,落實措施責任。市政公用項目的海綿設施由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局、八里湖新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濂溪區、柴桑區等轄區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維護管理,市本級管理的設施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公共建築的海綿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海綿設施由其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在海綿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應當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檔案應真實、準確,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應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承擔相應責任。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若違反本規定要求,應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若違反本規定要求,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承擔相應責任。
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執業行為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公告名單,並在信用中國等媒體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九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八里湖新區、鄱陽湖生態科技城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駐市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九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2020年1月17日

解讀

一、目的
為全面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依法納入土地出讓建設條件、規劃“兩證一書”、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環節,嚴格規範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各環節的管控,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
二、適用範圍
全市規劃建成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公用、房屋建設等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讓、規劃方案初步設計及審查、施工圖設計及審查、竣工驗收以及運營管理等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管控環節,適用本辦法。
三、各部門職責分工
海綿城市建設涉及公園綠地、城市道路、建築小區、河湖水系治理等多方面內容,貫徹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管理的全過程,涉及責任主體多,需要全市各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因此,辦法中明確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水利等相關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提出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生態環境、氣象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加強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相關內容的審查與管理;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負責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總體規劃建設管理
辦法中按照“規劃先行,環節管控”的原則,將海綿城市建設的各項要求融入項目規劃建設的全過程。辦法中明確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編制或修編時,應當編制海綿城市專題研究,落實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關指標要求。全市規劃建成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海綿設施。海綿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五、項目規劃和建設管理
為做好項目建設各環節海綿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嚴格管控,辦法中對項目建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土地劃撥或出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設計方案報批與審查、施工圖設計與審查、施工圖設計變更、項目施工與監理、竣工驗收等環節及內容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同時明確了各部門按相關要求予以審查。
六、項目運營管理
城市管理、各轄區政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水利等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項目運營和維護。住宅小區、公共建築等其他海綿城市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由業主單位或由其委託的單位進行運營和維護。
七、海綿城市關鍵字解釋
辦法中所稱海綿城市建設是指綜合採取“滲、滯、蓄、淨、用、排”措施,充分發揮城市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管網的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的影響。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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