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綠地和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海綿城市建設應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協調統籌、經濟適用、安全美觀”原則,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相協調,降低與修復城市開發建設對自然水循環的不利影響,有效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提高城市非常規水利用水平。
第三條 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是海綿城市建設的主要途徑之一,是指按照對城市生態環境影響最低的開發建設理念,結合原有建設項目的雨水積納、排放系統,合理控制開發強度,保留足夠生態用地的雨水利用、排放系統。
第四條 溫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項目)應融入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最大限度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市區、功能區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本辦法實施海綿城市建設,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工程項目除外。豁免清單的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工程項目許可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海綿設施。豁免清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按有關規定程式發布實施。
縣(縣級市)建設工程項目可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五條 按照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新增審批事項和審批環節,通過細化管控要求、引導與激勵並重等多種方式,建立政府職能清晰、主體責任明確、事中事後監管到位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長效機制。
第六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科學實現海綿城市建設目標。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明確規劃區域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總體控制要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制定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實施策略、原則和重點實施區域,並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水系、排水防澇、綠地系統、道路交通、豎向系統等相關專項規劃和分區規劃應將相關要求納入。
第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進一步落實和細化城市總體規劃中關於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總體要求,分解並明確各建設場地及建設工程項目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削減率、綜合雨量徑流係數等要求,並與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市政設施的其他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相銜接。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條件應依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提出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要求。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低影響開發建設目標、措施,相關建設費用納入項目估算中。
第三章 設計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設計階段(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設計單位應編制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設計專篇。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設計審查部門及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建設工程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設計符合性進行審查,規劃條件中海綿控制指標未達標的設計檔案應不予核發批准檔案或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三條 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設計目標應根據專項規劃或系統化實施方案的建設要求,結合氣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條件,合理選擇以雨水滲透、儲存、利用、調節等為主要功能的技術及設施。
第十四條 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設計文本內容應包含設施的種類、平面布局、規模、豎向設計、構造等,及其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和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的銜接關係等內容。
第十五條 低影響開發設施的規模應根據設計目標,經水文、水力計算得出,有條件的可以通過模型模擬對設計方案進行綜合評估,並結合技術經濟分析確定最優方案。
第十六條 建築屋面和小區路面徑流雨水應通過有組織的匯流與轉輸,引入綠地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因空間限制等原因不能滿足控制目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雨水徑流也可通過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引入城市綠地與廣場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徑流雨水應通過有組織的匯流與轉輸,引入道路紅線內、外的綠地內,並通過設定在綠地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廣場及周邊區域徑流雨水應通過有組織的匯流與轉輸,引入城市綠地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消納自身及周邊區域徑流雨水,並銜接區域內的雨水管渠系統和超標雨水排放系統,提供區域內澇防治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水系設計應根據功能定位、水體現狀、岸線利用現狀及濱水現狀等,進行合理保護、利用和改造,在滿足雨洪行泄功能條件下,綜合考慮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指標要求及雨水系統排水等。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施工、竣工驗收等建設環節加強對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相關指標和建設內容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涉及低影響開發設施內容部分重大變更設計的,在不降低低影響開發目標的前提下,需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核算確認,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批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進行施工。對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構配件、設備,施工單位應當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驗、測試,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工程監理職責,對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的海綿設施建設加大監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檢查、旁站頻率,確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設計圖紙實施。應當加強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切實保證進場原材料先檢後用,檢測不合格材料必須進行退場處理,杜絕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低影響開發設施作為工程驗收的重要內容,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相關情況。
第五章 運維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海綿設施移交後應及時確定運行維護單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管,並委託管養單位運行維護。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由該設施的所有者或委託方負責運行維護。若無明確監管責任主體,遵循“誰投資,誰管理”的原則進行運行維護。
第二十六條 海綿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海綿設施的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設施的運行維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低影響開發設施的運行維護應與市政設施維護、綠化養護及環衛作業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所屬行業海綿設施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監督,制定服務標準,按效付費,充分調動運行維護單位積極性。
第六章 能力建設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規劃、設計、諮詢、建設、施工、運行維護、標準制定、產品研發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海綿城市建設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生態文明考核體系。
第三十條 鼓勵創新建設運營機制,積極支持相關單位開展海綿城市設計、諮詢、施工、運維等專項服務工作,開展海綿城市新產品、新材料研發,帶動我市綠色建築、建材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從事海綿設施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活動人員的培訓,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引導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所應擔負職責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規劃、設計、諮詢、監理、施工、運行維護等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將違規行為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將違規單位納入失信名單或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向海綿城市工作機構、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市住建局聯合發文單位共同做好本辦法的修訂和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