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汕頭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4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10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8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章程內容,解讀,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徵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涉及相關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成立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部署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相關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類海綿建設項目的管控流程,將海綿城市建設約束性指標和要求納入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審批體系;負責組織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督促考核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和初步設計概算批覆等環節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納入國土空間相關規劃。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核實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市城管部門負責建立區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負責制定公園綠地海綿建設項目的管控流程,將海綿城市建設約束性指標和要求落實到全市公園綠地工程建設;負責在污水系統提質增效、排水管網排查修復、黑臭水體治理、內澇點整治等工作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市水務部門負責加強城市水資源、河湖水域及岸線、防洪排澇及供水管理,提高城市水管理能力和水平;負責制定水務工程項目的管控流程,將海綿城市建設約束性指標和要求納入全市水務工程審批體系。
  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工作,激勵社會各界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負責落實市級政府投資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保障,監督區級海綿城市項目和運維資金保障。
  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區、保稅區、華僑試驗區管委會,下同)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按屬地管理原則統籌做好本轄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相關監督工作,落實本級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保障。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或者修編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區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充分銜接。編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核心指標作為其剛性控制指標。
  第八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結合城市排水、防洪、防澇等專項規劃,編制轄區海綿城市系統化實施方案,並在項目建設管理中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核心指標。
  第九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各層次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綠色建築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各層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編制海綿城市專篇,全面對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條 海綿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將規劃成果充分徵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家的意見,修改完善後經規劃委員會審議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一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各自領域範圍內海綿城市建設豁免類項目清單,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豁免類項目清單內的建設項目,在建設審批許可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要求,由建設單位因地制宜開展海綿城市建設。
  豁免類項目主要包括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建設項目,以及橋樑、隧道、照明、零星修繕、應急搶險、保密工程等類型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擬適用豁免類項目清單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組織論證。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開發控制指標,由自然資源部門在建設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中明確。
  第十三條 對尚未建設的地塊,可以通過依法實施設計變更、協商激勵等方式,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和設施。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中編制海綿城市專篇,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及規模;審批部門應當在批覆中明確相關要求、指標、內容及規模。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按照國家、省和市海綿城市相關標準、規範、導則要求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含海綿城市專篇和自評價表,明確工程措施及規模,評估實施效果;勘察設計質量承諾書應當包含海綿城市建設內容,並承諾達到規劃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當包括海綿設施內容,設計內容應當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範和標準。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中涉及的海綿城市內容發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式報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重審。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規定配套海綿設施。海綿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運營使用。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依法批准的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範圍,依法辦理相應的工程審批手續並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海綿設施方案、設計和施工應當保持一致。
  勘察、設計單位參與海綿設施驗收等技術服務時,不得違反規定出具降低海綿設施建設標準的變更通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要求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海綿城市建設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工程監理契約等履行監理職責。
  第二十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按照相關施工驗收規範和評價標準執行。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海綿城市有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法辦理備案手續。對未按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的,不得通過驗收。
  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移交後應當及時確定運行維護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管,並委託管理養護單位運行維護;社會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運行維護;若無明確監管責任主體,遵循“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海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鼓勵採取市場化模式、信息化手段,逐步提高運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海綿設施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監督,制定服務標準,實行按效付費,充分調動運行維護單位積極性。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市相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生態文明考核體系。
  第二十五條 市相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從事海綿設施設計、建設、維護、管理活動人員的培訓,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不斷提高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擴大海綿城市建設參與範圍。
  第二十六條 對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運行維護、標準制定、產品研發等工作,取得突出貢獻的給予激勵,具體激勵措施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可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運行維護等有關單位違反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相關失信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解讀

 一、制定背景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對於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擴大公共產品有效投資,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提高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水平,全力爭創國家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有必要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方面進行建章立制,進行規範管理。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四)《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五)《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建辦城函〔2015〕635號);
  (七)《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汕頭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分為總則、規劃設計、建設管理、運行維護、考核評價、附則等六章,共二十九條。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明確管理職責分工。《辦法》規定市政府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市海綿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部署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第四條);並對市住建、發改、自然資源、城管、水務、財政等部門的工作職責進行具體規定(第五條);明確各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區、保稅區、華僑試驗區管委會)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按屬地管理原則統籌做好本轄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相關監督工作。
  (二)明確海綿城市規劃設計要求。《辦法》對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編制進行規定,同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明確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剛性控制指標,並在項目建設管理中落實該指標(第七條、第八條);明確在編制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綠色建築等專項規劃時應編制海綿城市專篇(第九條);對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建設項目,以及橋樑、隧道、照明、零星修繕、應急搶險、保密工程等類型建設項目,可不適用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的,實行海綿城市建設豁免類項目清單制度(第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審批、施工圖設計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目標的管控要求(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在建設和質量管理環節的管控要求及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在相應環節的職責,以及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要求(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四)明確海綿城市運行維護要求。按照項目投資性質不同,《辦法》對不同的海綿建設項目運維主體規定了不同的確定方式,並對維護管理單位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方面提出相應的要求(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明確考核評價要求。主要規定了海綿城市建設領導小組開展年度實績考評;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以及對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有關機構的激勵;對違反規定的機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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