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銀川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已經銀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5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6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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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2017〕211號)、《銀川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等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排水設施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遵循生態為本、規劃引領、因地制宜、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中心城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維護及管理活動,包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土地供應、方案設計及審查、項目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設計招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程設計及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等活動。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績效考核內容,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市發改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局、水務局、園林局、市政管理局、生態環境局等其他海綿城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銀川市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及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銀川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在城鄉規劃體系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空間管控內容,在編制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分解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指導海綿城市建設。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將城市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面源污染控制率、水資源利用率等列為約束性指標;確定各地塊內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調蓄容積等指標。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局在確定國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的用地規劃指標時,應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納入《規劃條件通知書》並在實施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將其納入用地條件。
第十條 統籌考慮建設項目全壽命周期內設施與滿足建築功能之間的關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海綿設施。海綿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時,必須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包括設計依據、設計原則、設計基本控制目標、設施規模的計算等),並按本辦法報批和組織工程設計。
市審批局批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時,應根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行政審批部門原則上不予辦理投資建設項目批覆。各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參照執行。
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必須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設計的項目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項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檔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審查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標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經審批通過,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需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且不得降低其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及要求。
第十四條  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納入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海綿設施配套建設納入竣工驗收內容,並將驗收結果提交備案機關。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建成後須設立相關海綿設施標樁標牌,公示海綿設施和管理單位簡要信息。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依照職能制定市場化、長效化的海綿設施運營維護管理辦法,落實措施責任。市政公用項目的海綿設施由市政管理局按照職責負責維護管理,市本級管理的設施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公共建築的海綿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海綿設施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在海綿城市工程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應當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第四章 責任監督
第十八條  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部門績效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並納入工程建設領域企業信用檔案。
(一)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檔案應真實、準確,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應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承擔相應責任。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若違反本規定要求,應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若違反本規定要求,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應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或破壞海綿城市配套設施的行為,可向市海綿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規劃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綜合執法局以及公安等部門進行舉報,綜合執法局及公安部門應對破壞海綿城市配套設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嚴厲打擊。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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