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長春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是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發展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2023年6月14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期至2023年7月14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
《長春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於2023年8月25日由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9月27日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8日

條例全文

長春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3年8月25日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洪排澇減災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滲水和涵養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因地制宜、全域謀劃、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實施,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實施、年度目標任務制定、綜合協調、技術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資金。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新聞媒體等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普及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和園林等主管部門編制海綿城市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按照規定程式經批准後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與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交通運輸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在編制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納入其中。
第九條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優先保護生態本底,合理控制開發強度,科學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已建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地下排水管網整治、污水處理設施改造、水環境綜合治理、內澇防治、園林綠化建設等工程,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雨污混流、黑臭水體、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低、水資源短缺等問題。
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
對於依法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選址、土地劃撥或者土地出讓的建設及提升改造類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初步設計、設計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和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檔案及契約中載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的具體內容、技術標準,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方予以落實。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依法進行設計,嚴格落實規劃條件明確的海綿城市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包含海綿城市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未達到相關技術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技術標準、契約約定等進行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契約,實施監理。
第十四條 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建設項目,以及不適宜實施海綿城市建設的歷史文化保護工程、橋樑、隧道、照明、零星修繕、應急搶險工程、臨時建築、清淤工程、保密工程等建設項目,在建設審批環節,對其海綿城市控制指標可以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因地制宜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同步驗收,驗收合格後,隨主體工程一併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落實情況,並提交備案機關。未按規劃條件和經過審查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實施海綿城市建設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進行整改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被緩衝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並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須經過岸線淨化,推進防澇設施和沿岸截流乾管的建設與改造,消除易澇點,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復河流的自我淨化、自我修復功能,開展河床、護坡整治作業時,應當採用促進水生態修復的技術措施改善水環境質量;
(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制度。
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依照契約約定確定;其他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所有權人、經營權人或者其他履行管理職責的單位為運營維護責任人;運行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海綿城市設施以及相關工程檔案、運行維護要求等資料移交給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定期開展巡查、養護,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公園綠地當中的濕地、濕塘等設定有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制定應急處理措施預案,並設定必要的標識、預警系統。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有權要求其恢復原狀。
單位和個人應當正確使用和保護海綿城市設施。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運行維護責任人同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並在建設完成後恢復海綿城市設施功能;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新建效果不低於原有同類功能的海綿城市設施。
第二十一條 對破壞、毀損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控制指標和相關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和園林等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和服務,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範圍,監督情況應當在監督報告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海綿城市建設、運行、維護監督管理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活動。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複製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檔案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發現有影響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實施、建設工程質量、設施運行效果的問題時,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通報制度,定期通報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海綿城市專家諮詢委員會,為科學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和技術支撐。
海綿城市專家諮詢委員會由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生態環境、水文水利、園林綠化、地質、氣象、應急、法律等領域的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多元化的投融資模式,創新合作方式,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並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家規定記入本市建築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二)海綿城市設施,是指採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於建築、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排水設施中的下列設施:
1.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花園、生物滯留池等)、滲透塘等滯蓄滲透設施;
2.濕塘、調蓄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設施;
3.調節塘、調節池等調節設施;
4.植草溝等轉輸設施;
5.植被緩衝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雨水濕地等淨化設施;
6.其他採用自然或者人工方式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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