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

《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是2019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0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院墊凶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和設計管理
第三章建設和質量管理
第四章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和縣、區城市規恥束潤驗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環、因地制宜、規劃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激勵和支持政策,細化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開展績效評價。
江南產業集中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相關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利、審計、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發揮科學技術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支撐作用。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知識科普宣傳,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探簽兆,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規劃和設計管理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編制市、縣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等刪旬跨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約束性控制指標落實到排水分區當中。
第十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並納入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招標檔案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範和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建設和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達到櫻糊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雨水積存蓄滯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實現分流,徑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城區黑臭水體基本消除;
(三)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升、設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澇點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湖泊、濕地等水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受破壞的水生態系統修復,熱島效應緩解;
(五)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設計要求以及施工技術規範,科學合理統籌施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工程監理契約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熱危槓尋。
第十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範圍,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遷愉整寫明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依法報備。
第十八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十九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提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養護、維修按照契約約定執行。其他投資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養護、維修由所有權人、經營權人或者其他履行管理職責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濕塘、雨水濕地等區域設定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
確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照許可權報經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設施恢復或者改建費用。
第二十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評估,加強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和維護管理費用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非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和維護管理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經營權人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二)未將竣工驗收報告依法報備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檔案資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維護單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下稱《條例》)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海綿城市建設試點:試出了“池州經驗”
作為全國首批海綿城市試點建設的十六個城市之一,自2015年試點建設啟動以來,該市將中心城區18.5平方公里的範圍劃為試點區域,嚴格遵循“建設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理念”,以生態本底的保護和城市水環境的改善為核心目標,形成流域系統治理的海綿城市建設思路,計畫完成涉及建築小區、道路、公園綠地、水生態水安全、PPP 項目、能力保障等六大類 117 個海綿城市項目的建設任務,總投資52.38億元。根據計畫,池州市建成了145.4公頃綠色雨水設施,改造和新建93.1公里管網及排水防澇設施,完成26個積澇點整治,區域內澇防治達到30年一遇標準,城市防洪達到百年一遇目標;修復和改造生態岸線9.5公里,試點區年徑流量控制率達72%,雨水資源回用率達到3%;10個黑臭水體完成整治,清溪河、平天湖等城區主要河流水質達標率100%,實現了城市水環境、水安全、水生態、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和有效提升。
下一步,該市將以試點區域為中心,不斷向周邊區域拓展。2020年主城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達標面積超過46%,2030年達標面積達到80%。
海綿城市建設讓池州在提升“外在顏值”的同時,逐步解決了城市內澇和城市黑臭水體等問題,今年7月,國家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三年績效評估結果出爐,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獲得優秀等次,在已獲得中央財政12億元補助資金的基礎上,再獲獎補資金1.2億元。
海綿城市立法:立出了“池州特色”
在嘗到了海綿城市建設的“甜頭”後,池州自我總結、自我提升,2018年年初制定《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為確保高質量立法,該市人大常委會商同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先後組織法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生態環境等方面專家和各界代表,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七輪近百次的論證修改和兩次常委會審議,並多次向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登門求教”。最終於2019年10月31日召開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全票通過。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和設計管理、建設和質量管理、運營和維護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個章節三十四個條款。其中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壞、因地制宜、規劃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強化了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職責,突出了工程質量要求,並對建設管理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融入了‘池州元素’、彰顯了‘池州特色’”,池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喻志平介紹說。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時如是評價:“《條例》填補了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立法空白,為全省及至全國提供了可推廣、可複製的‘特色經驗’”。
海綿城市運維管理:接續打造“池州樣板”
如何把海綿城市建設的成果運營好、維護好、管理好是一場持久的“面試”。池州市人大常委會在《條例》中專門用了一個章節對運營和維護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表述。從項目驗收、檔案管理到運營模式、財政預算,從管理責任、管理措施到費用承擔、監督考核等方面都一一作了規定。
就管理和考核問題,該市住建局局長羅辛平在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時表示,下一步將建立健全評估考核機制,制定按效付費機制與績效考核標準,建立項目邊界明確、責權統一、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框架,引進第三方考核機制,形成政府評價、市民評價、第三方評價、自我評價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體系。池州市還將海綿城市建設、黑臭水體整治、排水防澇、農村污水、河道管理等涉水系統綠色資產統籌管理,提升綠色資產的綜合效益,延伸擴展海綿城市管理的生態效應,接續打造海綿城市運維管理的“池州樣板”
第十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並納入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招標檔案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範和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建設和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雨水積存蓄滯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實現分流,徑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城區黑臭水體基本消除;
(三)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升、設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澇點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湖泊、濕地等水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受破壞的水生態系統修復,熱島效應緩解;
(五)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設計要求以及施工技術規範,科學合理統籌施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工程監理契約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範圍,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依法報備。
第十八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十九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提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養護、維修按照契約約定執行。其他投資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養護、維修由所有權人、經營權人或者其他履行管理職責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濕塘、雨水濕地等區域設定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
確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照許可權報經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設施恢復或者改建費用。
第二十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評估,加強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和維護管理費用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非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和維護管理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經營權人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二)未將竣工驗收報告依法報備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檔案資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維護單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下稱《條例》)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海綿城市建設試點:試出了“池州經驗”
作為全國首批海綿城市試點建設的十六個城市之一,自2015年試點建設啟動以來,該市將中心城區18.5平方公里的範圍劃為試點區域,嚴格遵循“建設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理念”,以生態本底的保護和城市水環境的改善為核心目標,形成流域系統治理的海綿城市建設思路,計畫完成涉及建築小區、道路、公園綠地、水生態水安全、PPP 項目、能力保障等六大類 117 個海綿城市項目的建設任務,總投資52.38億元。根據計畫,池州市建成了145.4公頃綠色雨水設施,改造和新建93.1公里管網及排水防澇設施,完成26個積澇點整治,區域內澇防治達到30年一遇標準,城市防洪達到百年一遇目標;修復和改造生態岸線9.5公里,試點區年徑流量控制率達72%,雨水資源回用率達到3%;10個黑臭水體完成整治,清溪河、平天湖等城區主要河流水質達標率100%,實現了城市水環境、水安全、水生態、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和有效提升。
下一步,該市將以試點區域為中心,不斷向周邊區域拓展。2020年主城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達標面積超過46%,2030年達標面積達到80%。
海綿城市建設讓池州在提升“外在顏值”的同時,逐步解決了城市內澇和城市黑臭水體等問題,今年7月,國家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三年績效評估結果出爐,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獲得優秀等次,在已獲得中央財政12億元補助資金的基礎上,再獲獎補資金1.2億元。
海綿城市立法:立出了“池州特色”
在嘗到了海綿城市建設的“甜頭”後,池州自我總結、自我提升,2018年年初制定《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為確保高質量立法,該市人大常委會商同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先後組織法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生態環境等方面專家和各界代表,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七輪近百次的論證修改和兩次常委會審議,並多次向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登門求教”。最終於2019年10月31日召開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全票通過。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和設計管理、建設和質量管理、運營和維護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個章節三十四個條款。其中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壞、因地制宜、規劃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強化了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職責,突出了工程質量要求,並對建設管理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融入了‘池州元素’、彰顯了‘池州特色’”,池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喻志平介紹說。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時如是評價:“《條例》填補了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立法空白,為全省及至全國提供了可推廣、可複製的‘特色經驗’”。
海綿城市運維管理:接續打造“池州樣板”
如何把海綿城市建設的成果運營好、維護好、管理好是一場持久的“面試”。池州市人大常委會在《條例》中專門用了一個章節對運營和維護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表述。從項目驗收、檔案管理到運營模式、財政預算,從管理責任、管理措施到費用承擔、監督考核等方面都一一作了規定。
就管理和考核問題,該市住建局局長羅辛平在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時表示,下一步將建立健全評估考核機制,制定按效付費機制與績效考核標準,建立項目邊界明確、責權統一、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框架,引進第三方考核機制,形成政府評價、市民評價、第三方評價、自我評價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體系。池州市還將海綿城市建設、黑臭水體整治、排水防澇、農村污水、河道管理等涉水系統綠色資產統籌管理,提升綠色資產的綜合效益,延伸擴展海綿城市管理的生態效應,接續打造海綿城市運維管理的“池州樣板”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