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為了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全文內容
(2019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準、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評價考核與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城市規劃、建設的管控,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綜合採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技術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徵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統籌海綿城市建設,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體制,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考核內容。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房產管理、園林、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加強海綿城市建設宣傳,推廣海綿城市建設創新舉措和經驗。
第二章 標準、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經依法批准,可以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
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第八條 海綿城市規劃與建設應當尊重自然地勢地貌和天然溝渠,維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態系統,注重城鄉結合部的生態修復建設,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管理、水務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技術指標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項目方案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條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建設工程項目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規劃、地質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保證項目所在地排水分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變。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海綿城市設計方案應當
進行專家論證並出具書面意見:
  • 國家、省、市級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在濕陷性黃土、煤礦採空區等地質結構複雜區域的建設工程項目;
(三)對排水流域影響重大的河、湖、渠、公園、綠地或者占用、覆蓋河、湖、渠、濕地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對原有自然生態、地形地貌影響較大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在重要地塊占地面積超過3公頃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提交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質量承諾書中,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承諾內容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參加河、湖、渠、公園、綠地等建設工程項目中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竣工驗收,並出具意見。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執行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技術標準,保證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和相關人員對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海綿城市建設目標以及本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標準對老舊城區分期分批進行改造;老舊城區雨污分流、黑臭水體以及易積易澇點治理、管線入地、建築節能、綠化硬化綜合整治、停車場建設等工程應當同步進行海綿城市設計與建設。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參加老舊城區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並出具意見。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套海綿城市設施:
(一)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被緩衝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並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淨化,沿岸截流乾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復河流的自我淨化、自我修復功能,開展河床、護坡整治作業時,應當採用促進水生態修復的技術措施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海綿城市建設:
(一)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二)文物保護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軍用房屋建築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築小區、學校、醫院、辦公場所等區域配建養老、健身、停車、變配電室、水氣熱力加壓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築;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舊建築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層等工程。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十九條 城鄉管理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資料庫和信息系統納入太原數字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條 市政設施、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由各項目管理單位或者各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公共建築、住宅小區等開發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利用數位化信息技術、監測手段,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等設定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應當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識、預警系統,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以及配套監測設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資金;設立引導、獎勵和補助資金,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具有先進、適用、可行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納入海綿城市建設先進適用技術與產品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應當優先採購列入海綿城市建設先進適用技術與產品目錄中的產品。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專家庫,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開展海綿城市技術規範制定、相關技術研究、技術指導、行業交流培訓以及有關技術評審、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 第五章 評價考核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綿城市評價考核辦法,定期對海綿城市建設進行評價考核。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現行建設工程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流程、條件、內容進行整合,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內容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全過程。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信息共享管理辦法,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通報制度,定期通報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園林、水務等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範圍,監督情況應當在監督報告中予以記錄。
第三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海綿城市建設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違法行為,依照國家規定記入本市建築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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