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瀋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與防災減災能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瀋陽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條例由瀋陽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經遼寧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30日,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瀋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由瀋陽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經遼寧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全文

瀋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3年10月25日瀋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與防災減災能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主要包括具有“滲、滯、蓄、淨、用、排”功能的綠色雨水設施,分為滲滯、集蓄利用、調蓄、轉輸、截污淨化等類型。
  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因地制宜、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體制,統籌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建立海綿城市建設考核制度。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過程中,對項目建設內容中的海綿城市建設部分進行評審。
  市和區、縣(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水務工作指標,嚴格管控城市河湖水域空間,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連通工作,加強承泄設施建設管理,完善城市防洪排澇體系。
  市和區、縣(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配合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和多渠道籌集資金的相關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生態環境、市政公用、交通、房產、衛生健康、氣象、教育、大數據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海綿城市的認知和認同,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活動。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套用海綿城市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發揮科學技術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支撐作用。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智慧監管系統建設,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和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務、綠化等主管部門依法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市和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技術指標,並將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技術指標納入土地供應、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編制的道路、綠化、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中新建、擴建工程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技術指標,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設計條件和技術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中改建工程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技術指標,應當全面考慮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中低影響開發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建築與小區按照低影響開發要求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對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結合內部排水管網整治、小區道路改擴建、綠地改造等工程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二)道路、廣場和停車場建設透水鋪裝等海綿城市設施,或者利用人行道、綠化隔離帶以及相鄰綠地對雨水進行下滲、滯蓄、淨化。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生物滯留設施、下沉式綠地等海綿城市設施。
  (四)城市排水防澇系統因地制宜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科學布局雨水調蓄利用設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因地制宜恢復和保持水系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公共服務設施減少硬質鋪裝面積,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七)工礦企業和工業廠區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淨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八)其他類型建設項目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海綿城市規劃與技術標準等內容制定具體建設要求。
  第十五條 採取雨水調蓄方式實現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雨水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編制海綿城市專篇,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和技術標準。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保證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真實、準確。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結合我市氣候特點開展設計,形成海綿城市專篇,符合海綿城市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要求和氣候條件對海綿城市設施的要求。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海綿城市建設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應當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海綿城市專篇依法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範圍。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和海綿城市設施同步進行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市或者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綠地、廣場、排水防澇等市政公用設施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市或者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業單位負責運行與維護。
  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行與維護。
  運行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開展定期巡查、養護和維修工作;對隱蔽建設和存在安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設定警示標識,制定應急處理預案,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毀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備。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或者其配套監測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市或者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按照原技術指標恢復,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危害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向市或者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海綿城市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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