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

《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是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條例。

《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於2023年8月29日經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9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條例分為總則、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共三十條。條例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政府主體責任及相關部門職責,規範了海綿城市從規劃、設計到建設的全過程管理程式,明確了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及維護要求,強化了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相關監督管理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
  • 批准時間:2023年9月27日
批准歷程,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批准歷程

2023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批准《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的決定: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由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
(2023年8月29日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涵養城市水資源,提升城市防澇能力,增強城市生態系統功能,有效改善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在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中優先安排海綿城市建設項目,保障資金投入,系統化全域推進。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確定海綿城市建設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重大問題。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審計、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大數據、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海綿城市相關產業發展,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鼓勵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公益宣傳,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充分結合當地實際,在摸清排水管網、河湖水系等現狀基礎上,明確雨水滯蓄空間、徑流通道和設施布局,劃定坑塘、河湖、濕地等水生態敏感區,編制分區域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主要指標,明確水域面積管控要求。
市、縣(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和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澇、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並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落實對河、湖、濕地等自然生態空間的保護。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經依法批准,可以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制定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雨水積存蓄滯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實現分流,徑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消除城區黑臭水體;
(三)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升、設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澇點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湖泊、濕地等水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受破壞的水生態系統修復,熱島效應緩解;
(五)國家和省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建設要求,進行連片建設和全過程管控。新建區域內的建築與小區、工業園區與企業廠區、道路與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水系保護與修復、地下管網、再生水利用設施和調蓄設施等工程建設,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施工,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低於新建區域開發建設前。
第十二條 城市已建區域在開展城市更新、道路改擴建、水環境綜合治理以及工業園區、企業廠區、老舊小區改造等工作時,應當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簡便、經濟實用的原則,進行海綿城市建設改造,緩解城市內澇,削減雨水徑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程式,將海綿城市建設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標要求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和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條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招標檔案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要求。
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建設條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對海綿城市建設不作要求:
(一)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二)文物保護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軍用房屋建築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築小區、學校、醫院、辦公場所等區域配建的養老、變配電室、水氣熱力加壓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築;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舊建築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層等工程。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參與單位,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保障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情況納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內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檔案。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海綿城市監測需要建設海綿城市監測設施。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 海綿城市設施、監測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單位或者組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運行和維護,或者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專業運行和維護管理單位;通過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由契約約定的責任主體運行和維護。
(二)社會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委託的單位運行和維護。
(三)運行和維護管理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監測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下列要求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一)對重要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進行標識、登記;
(二)對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三)對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功能進行檢測、評估和恢復;
(四)對運行和維護人員開展教育和培訓,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和措施。
鼓勵運行和維護管理單位利用數位化、智慧化手段加強對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的運行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
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並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通報制度,定期通報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範圍,監督情況應當在監督報告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接入市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實現海綿城市監測數據的融合套用,提升海綿城市建設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供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問題時,責令改正;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危害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綿城市設施,是指採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雨水塘、蓄水模組、生態駁岸、透水鋪裝、排水管渠、調蓄池、地表行泄通道等源頭減排、排澇除險設施。
(二)海綿城市監測設施,是指用於監測海綿城市設施進水、出水流量、液位,河道、地下水水位,積水點積水深度、河道水質、雨量等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流量計、液位計、雨量計、水質監測站、電子水尺等。
(三)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的審議修改情況及主要內容
一、條例的審議和修改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地方立法計畫,將海綿城市建設條例列為年內擬出台的法規項目。2022年8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按照立法工作程式,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先行審議,提出了審議意見。2022年8月30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逐一進行了研究,並通過發徵求意見函、開展立法調研、在人大網站公布法規草案等方式,廣泛徵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業務骨幹及部分立法諮詢專家,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同時徵求了市委常委及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又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今年6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召開第十次全體會議,統一審議條例草案,形成了《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及其審議結果的報告。6月25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審議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再次進行了修改。7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一次全體會議,再次對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 形成了《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草案表決稿)》。8月29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2023年9月27日,《濰坊市海綿城市建設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29日,《濰坊日報》發布濰坊市人大常委會第36號公告,對條例全文予以公布。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共三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及相關部門職責
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確定海綿城市建設重大事項,制定相應的資金保障、激勵和支持政策,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重大問題;明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統籌協調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2.規範海綿城市從規劃、設計到建設的全過程管理程式
規定市和縣市區均應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並明確其他相關規劃中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全過程各環節的具體管控要求,全方位保障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技術規範和要求的落實。同時,為避免“一刀切”,對海綿城市建設不作要求的建設項目作出了明確規定。
3.明確運行維護責任主體及維護要求
對海綿城市設施、監測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責任主體作出明確規定,並要求做好日常運行維護,確保相關設施正常發揮功能。相關設施建成後,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損壞,對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和監測設施的,規定了相應的程式和責任。
4.強化監督管理
規定市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通報制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範圍,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的督促檢查,建設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提升海綿城市建設信息化水平。同時,明確了相關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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