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山東省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績效評價辦法是山東省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2日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我省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加強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財建〔2016〕52號)、《山東省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魯財建〔2017〕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根據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資金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是績效評價的主體。績效評價應按照既定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客觀反映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形成相應的評價結果。具體評價指標見附屬檔案1、2。
第四條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設定並提交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報送省財政廳審核提出意見。各市、縣(市、區)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設定區域績效目標,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六條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第七條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條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每年組織開展一次。
第九條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主要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5〕61號檔案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5〕5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2015〕75號檔案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5號)等。
(二)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相關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主要包括《預算法》、《山東省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魯財建〔2017〕24號)等。
(三)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編制指引》(建城〔2015〕70號)、《山東省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設計標準圖集》、《山東省海綿城市設計規程》、《山東省海綿城市標準圖集》等。
(四)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相關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相關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績效評價工作採取省級統一組織,各級分級實施的方式。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向省財政廳報送績效評價報告,落實省財政廳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市級財政、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績效評價,匯總形成本市自評報告及時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涉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的自評情況,由所在市統一匯總。自評結果將作為省級績效評價的參考因素。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果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結果量化為綜合評分,並按照綜合評分分級。綜合評分90分(含)以上的為“優秀”,75(含)-90分的為“較好”,60(含)-75分的為“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為“優秀”的城市,按照全省有關規劃,統籌考慮加大省級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支持力度。
績效評價為“較好”的城市,按照全省有關規劃,繼續給予省級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支持。
績效評價為“合格”的城市,按照全省有關規劃,統籌考慮減少省級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支持。
績效評價結果為“較差”的城市,不再給予省級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績效評價結果按照《山東省省級預算績效評價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魯財績〔2015〕1號)等有關規定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監控,督促績效目標實現。
第十六條在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中央資金支持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的績效評價,按照《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財建〔2016〕52號)進行。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保障績效評價工作順利實施。具體評價指標見附屬檔案3、4。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2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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