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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市更新條例
(2021 年 11 月 26 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持續改善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具體包括:
(一)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升城市服務功能;
(二)調整和完善區域功能布局,最佳化城市空間格局;
(三)提升城市居住品質,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四)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塑造城市特色風貌;
(五)創新社會治理,增強城市安全韌性;
(六)省、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民生優先、節約集約,數字賦能、綠色低碳,公眾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更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城市更新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民政、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加強體檢評估信息平台建設,完善城市體檢評估指標體系,採取城市自體檢、第三方體檢和社會滿意度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城市體檢,確定更新範圍和更新重點。城市體檢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明確城市更新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實施策略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空間、資源、環境、人力資源等要素。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依法批准的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第七條 市、縣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年度城市體檢評估結果,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確定城市更新具體項目、區域規模、更新方式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實施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應當編制區域更新方案。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完善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投融資機制,保障城市更新項目資金來源。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利益相關人以及公眾的意見表達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計畫規劃編制等環節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標準體系,完善城市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特色風貌、安全韌性、城市治理等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工作標準和服務標準。
第十一條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促進城市留白、留璞、增綠,擴大城市綠色生態空間,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推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設運營模式;
(三)優先對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提升和改造,推進綜合管廊、公共充電樁等新型集約化基礎設施建設;
(四)按照綠色建築相關標準進行綠色建築建設和既有建築綠色改造,制定綠色低碳激勵措施,推動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建設綠色生態城區;
(五)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綜合採取措施,增強防洪排澇能力;
(六)對地上地下空間進行綜合統籌和一體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七)統籌協調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網路通信等工程的新建、改造,避免同一地段反覆施工;
(八)推進基於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的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市建設和治理全面數位化轉型;
(九)通過對既有建築、公共空間進行更新,持續改善建築功能和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十)按照公園城市建設要求,完善城市公園體系,全面提升城市生態環境品質;
(十一)加強公共停車場(庫)建設,推進軌道交通場站與周邊地區一體化更新建設;
(十二)尊重城市發展歷史,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
(十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市、縣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地上和地下等城市基礎設施,建立城市內澇治理和海綿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儲備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提高對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等市政管網的數據收集和智慧型化監測能力,及時對管網漏損、城市防水排澇、燃氣安全等進行預警和應急處置。新建居民小區和公共建築排水管網應當規範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不得雨污混接、污水直排。工業企業不得通過雨水口、雨水管網等將廢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網。老舊破損和易造成積水的污水管網、雨污合流制管網應當推進管網錯接、混接、漏接改造,加強排水管網、泵站以及排水系統化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城市道路網路功能和道路等級配置,建設城市步行和腳踏車等慢行交通系統,提高城市綠色出行比例。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完善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建設以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系統,推進內部停車設施開放共享和立體停車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園、綠廊綠道、城際生態隔離帶等生態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高品質綠色空間體系,完善公園綠地在人文休閒、環境保護、防災避險、淨化生態等生態宜居的綜合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隨意改建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式,對既有建築以修繕加固為主,採取保留、改造和拆除等方式進行更新。除違法建築和經專業機構鑑定為危房且無修繕保留價值的建築外,城市更新項目不得實施大規模拆除、增建和搬遷。既有建築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既有建築結構改造或者改變建築設計用途的,應當開展質量安全檢測。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最佳化配置各類閒置或者低效空間資源,充分推動開發區(園區)閒置廠房轉型升級。
第十七條 市、縣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工作,通過補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利用居住社區內空地、荒地以及拆除違法建設騰空土地等配建設施,增加公共活動空間;利用公有房屋建築、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和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閒置鍋爐房等存量房屋資源,增設社區衛生服務設施、幼稚園、警務室、養老設施、文化設施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加強居住社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市、縣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在社區建設管理中的套用,建設智慧社區平台,對物業、生活服務和政務服務等數據進行全域全量採集,對社區公共設施進行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改造和管理。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建設智慧物業服務管理平台,發展線上線下社區服務。
第十九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台建設,在城市安全、智慧型建造、智慧市政、智慧工地等領域深化套用場景,促進城市基礎設施數位化與城市建設同步規劃、建設和管理。
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城市運行管理效能,依託大數據資源平台通過建設集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等為一體的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 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遊部門編制本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規劃,將歷史文化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與城市規劃設計、改善生態環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結合。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遺存以及工業建築、工業設備、廠址、生產工藝等老工業基地工業文化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建立工業遺存評估體系,開展工業遺產的調查普查和認定,分等級進行保護和開發利用。鼓勵和支持將具有重要價值的工業遺產及時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歷史文化街區風貌進行整治,在尊重街區整體格局和風貌的前提下進行創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續利用,並建立城市更新專項規劃與建設管理相融合的城市設計管理體系,將城市文化特色和時代精神等人文元素與城市公園和廣場建設改造相融合。
第二十二條 市、縣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城市與建築風貌管理。新建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市級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大劇院等超大體量公共建築作為城市重大建築項目進行管理,設計方案經審定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二)嚴格控制生態敏感、自然景觀等重點地段的高層建築建設。不在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世界文化遺產以及重要文物保護單位有影響的地方新建高層建築;不在山邊水邊建設超高層建築;不在老城舊城的開發強度較高、人口密集、交通擁堵地段新建超高層建築;不在城市通風廊道上新建超高層建築群。城市橋樑應當符合規劃要求,與周圍環境和景觀相協調;
(三)嚴格限制新建超高層建築,確需建設的,應當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度相適宜,並報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結合抗震、消防等專題論證進行審查。審批八十米以上住宅建築、一百米以上公共建築時,應當徵求同級消防救援部門意見,以與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四)縣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過十八層,確需建設十八層以上住宅建築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縣城民用建築高度應當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建築物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平面設計等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推動建設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城市更新和治安防範工作相結合,將治安防範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用建築建設的總體規劃,進行綜合設計、同步規劃和獨立驗收。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建立城市治理風險清單管理制度,完善跨部門信息共享、協同預警的信息交流機制和聯防聯控機制。城市更新主管部門以及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安全風險進行源頭管控、過程檢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提高城市抵禦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能力。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抵禦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和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規範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加強既有超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超高層建築消防救援能力。
超高層建築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組建消防安全專業管理團隊,配備應急救災設施設備,制定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預案、分類分級風險防控方案。超高層建築防火避難場地應當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積不低於 1.5 平方米。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責令其進行整改;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執行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對應當採取保留或者改造更新的既有建築進行拆除重建的;
(二)破壞城市歷史文化資源,造成歷史文化信息受到嚴重破壞的;
(三)損壞城市公園、綠廊綠道、生態隔離帶等生態基礎設施,嚴重影響城市生態保護功能的;
(四)破壞既有建築主體結構和消防設施,嚴重影響建築物整體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破壞城市安全、環境、文化的行為。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理念,立足遼寧城市特點,明確遼寧城市更新目標和原則,最佳化城市更新體制機制,促進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將城市建設重點轉向以提升城市品質為主的存量提質改造。
《條例》還在促進城市留白、留璞、增綠,推行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智慧型化改造,加強歷史文化傳承保護,做好城市生態修復和生態隔離帶建設等方面作出規定,以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高質量發展。
《條例》將城市更新概念界定為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持續改善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最佳化調整區域功能布局和空間格局、提升城市居住品質和人居環境、加強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和增強城市安全韌性作為城市更新的主要目標。
《條例》對擴大城市綠色生態空間、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升改造、海綿城市建設、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城市建設和治理全面數位化轉型、既有建築和公共空間更新、公共停車場(庫)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等城市更新應當重點把握的問題進行了適當規定,並為各市結合實際實施城市更新預留應有空間。
《條例》強調規劃和標準引領。規定城市更新應當編制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空間、資源、環境、人力資源等要素;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畫和區域更新方案;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標準體系,完善城市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特色風貌、安全韌性、城市治理等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工作標準和服務標準;編制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規劃,將歷史文化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與城市規劃設計、改善生態環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結合。
為保障城市安全底線,《條例》規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高市政管網的數據收集和智慧型化監測能力,及時對管網漏損、城市防水排澇、燃氣安全等進行預警和應急處置;既有建築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標準;市、縣政府應當加強超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超高層建築消防救援能力;超高層建築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風險防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