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

《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

立法歷程,發布公告,批註決定,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立法歷程

發布公告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已經2023年10月26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日

批註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的決定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
(2023年10月26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更新活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改善人居環境,保護傳承歷史文化,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建成區內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持續改善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調整和完善區域功能布局,最佳化城市空間格局;
(二)提升城市居住品質,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三)最佳化產業結構,推進產城融合;
(四)加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城市服務功能;
(五)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塑造城市特色風貌;
(六)市、縣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科技賦能、綠色低碳,多元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更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市更新協調推進機制,研究審議相關重大事項,統籌協調城市更新工作,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城市更新工作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市更新的調研論證、技術服務、相關規劃和計畫制定以及政府交辦的協調指導、政策研究等相關城市更新工作。縣 (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用地保障、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推進老舊小區改造、基礎設施建設、歷史建築保護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開展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維護轄區內的城市更新活動正常秩序。
居 (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了解、反映居 (村)民的更新需求,組織居 (村)民參與城市更新活動。
第七條 本市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城市更新有關活動的評審、論證等工作,並為城市更新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市城市更新工作機構負責組建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並制定相關工作規則。
第八條 市、縣 (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城市更新管理平台,對城市更新實時動態監測,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條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利益相關人以及公眾的意見表達渠道,依法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等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和計畫
第十條 市、縣 (市)城市更新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開展城市體檢評估工作,完善城市體檢評估指標體系。
城市體檢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城市更新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縣 (市)城市更新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更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更新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城市更新規劃中應當確定城市更新行動的目標和重點任務,提出重點更新項目和重點更新單元指引。
確定更新區域時,優先考慮居住環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薄弱、歷史風貌整體提升需求強烈以及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產業結構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等區域。
在編制過程中,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相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縣 (市)城市更新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經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更新單元策劃方案以城市更新規劃為指引,綜合考慮未來發展定位、存量更新資源、公共要素配置、空間布局等因素,確定更新總量控制、規劃調整建議、更新項目劃定等相關內容。
更新單元作為具備城市更新價值相對成片的區域,可以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更新項目。
第十三條 市、縣 (市)城市更新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對項目庫內的項目實行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市、縣 (市)城市更新部門或者工作機構依據城市更新規劃,結合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和城市更新項目庫,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更新年度計畫應當明確城市更新具體項目、區域規模、更新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和程式
第十五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確定更新項目實施主體。
零星更新項目,物業權利人有自主更新意願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由物業權利人依法依規實施。由物業權利人實施更新的,可以採取與經營主體合作方式。
第十六條 對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的項目,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根據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編制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由市、縣 (市)城市更新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專家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七條 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經批准後,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項目的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等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八條 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依據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對項目實施更新。
城市更新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以採用房屋徵收、資產劃轉、股份合作等方式開展。
在城市更新過程中確需搬遷物業權利人的,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與需搬遷的物業權利人協商一致後簽訂搬遷安置協定,明確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案。
城市更新中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在國有土地上開展城市更新活動的,已簽訂搬遷安置協定的物業權利人占比不低於百分之九十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與未簽訂搬遷安置協定的物業權利人經充分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縣 (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且項目實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徵收房屋的,縣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啟動徵收程式。
物業權利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在項目建設完成後組織竣工驗收。對於需要無償移交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章 城市更新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堅持還空間於城市、還綠地於人民、還公共配套服務於社會的理念,堅持 “留改拆”並舉,可以單獨或者綜合運用修繕利用、改建完善、拆除重建三種方式有序推進。
第二十二條 實施城市更新,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最佳化城市設計,落實城市風貌管控要求,彰顯城市特色。
(二)尊重城市發展歷史,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
(三)落實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建設要求,提高城市防澇、防洪、防疫、防災等能力。
(四)落實綠色發展要求,開展既有建築節能綠色改造,提升建築能效水平,打造綠色生態城市。
(五)優先對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提升和改造,推進綜合管廊、公共充電樁等新型集約化基礎設施建設。
(六)通過對既有建築、公共空間進行更新,持續改善建築功能和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七)統籌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集約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八)挖掘低效存量資源,推動老舊廠區、傳統商業設施等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
(九)統籌存量資源配置、最佳化功能布局,實現綜合片區的可持續發展。
(十)在本市主城區範圍內堅持二環內做 “減法”、二環外做 “乘法”,二環內新建居住項目容積率不得超過 2.0;落實二環路沿線規劃要求,推進融合發展。
(十一)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更新項目實施中,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等的保護和活化利用,保持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彰顯地方歷史文化特色。
對歷史建築的活化利用,應當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依法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國有歷史建築可以通過公開招租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條 實施市政基礎設施更新改造的,應當完善道路網路、環境衛生、供水、排水、供熱、供電、供氣等公共基礎設施。
實施老舊、閒置公共服務設施更新改造的,鼓勵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服務設施,按照民生需求最佳化功能、豐富供給,提升公共服務設施的服務能力與品質。
實施老舊公共安全設施更新改造的,應當加強城市安全保障,提高城市應對多風險能力。
第二十五條 實施老舊小區、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應當統籌考慮民眾意願、規劃布局、安全隱患等因素,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加強養老、托育、家政、快遞等便民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居住條件。
實施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應當利用居住社區內空地、拆除違法建設騰空土地等配建設施,增加公共活動空間;利用公有房屋建築、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和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閒置鍋爐房等存量房屋資源,增設社區衛生服務設施、幼稚園、警務室、養老設施、文化體育設施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加強居住社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實施老舊廠區更新改造的,應當注重工業遺產保護和活化利用,明確保留保護建築,按照相關要求開展修繕、維護;充分挖掘文化內涵和再生價值,發展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
第二十七條 實施老舊街區更新改造的,應當最佳化業態結構、完善老舊樓宇等建築安全和使用功能、提升空間品質、提高服務水平,拓展新場景、挖掘新消費潛力,推進精品街道、城市客廳、創意園區等活力街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實施產業園區更新改造的,應當提升園區配套服務能力,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培育現代產業,提升產業能級。
堅持房地產開發為產業發展讓路,插花式開發為集中開發讓路,土地供應優先保障產業所需,引導企業和項目入園進區,推動產業高端化、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第二十九條 實施公共空間更新改造的,應當統籌綠色空間、濱水空間、慢行系統、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等,改善環境品質與風貌特色。可以將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同步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同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民主協商、因地制宜、安全適用、風貌協調的原則。
加裝電梯的,由相關業主依法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後實施;受益業主應當分擔加裝電梯建設和維保、運營費用。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加裝電梯相關協調、引導等工作。
第五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三十一條 本市開闢城市更新項目審批綠色通道。
行政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並聯審批工作機制,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第三十二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更新相關資金支持政策。鼓勵通過依法設立城市更新基金、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改造資金。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參與城市更新活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依據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提供項目融資。
第三十三條 納入城市更新計畫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減免,相關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城市更新單元中的城市更新項目,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項目內居住地塊之間可以進行指標平衡。
第三十五條 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以享受五年內按原用途、原權利類型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或者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國家 《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餘可以協定方式辦理,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租賃契約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對改造項目中已批未用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等零星土地,可與周邊用地整合實施。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不影響風貌的前提下,改造項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
第三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土地出讓的,依據經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採取協定出讓或者公開招標、拍賣、掛牌 (含帶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辦理供地手續。符合劃撥條件的城市更新項目土地,按照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第三十七條 物業權利人拒不執行零星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的,其他物業權利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損失的,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規劃、建設、管理、運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活動的監督;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項目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
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城市更新中的國有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國有企業參與市更新活動相適應的考核機制。
第四十條 對於違反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體檢,是指通過綜合評價城市發展建設狀況、有針對性制定對策措施,最佳化城市發展目標、補齊城市建設短板、解決 “城市病”問題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二)物業權利人,是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動產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市公共空間和設施建設管理責任的單位以及其他可以依法被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二環內做 “減法”,是指疏解人口和低端低效產業,重點發展科技創新、現代服務等高端功能,補充城市基本公共服務短板和綠地、停車場等公共空間,打造高品質城市環境。二環外做 “乘法”,是指重點布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空間,引導城市新興功能向滹沱河南岸集聚,合理安排新增居住組團,高標準配套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推動產城融合布局。
第四十四條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井陘礦區的城市更新工作,參照本條例對縣(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3年12月13日,石家莊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新聞發布會。
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將於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標誌著石家莊市成為全國設區市第一批就城市更新進行立法的城市、全省設區市第一個就數字經濟進行立法的城市。
《條例》制定的必要性、主要過程及其主要內容等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關於制定《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打造宜居、韌性、智慧城市。近年來,石家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城市更新工作,相繼出台有關資金支持、更新基金、土地規劃及不動產登記等一系列支持政策檔案,特別是堅持世界眼光、國際標準,把城市作為一個整體藝術品去精雕細琢,讓民眾真切感受到了城市面貌的改變,也進一步推動了經濟高質量發展。在此情況下,非常有必要將市委先進的城市更新理念和我市成功的經驗做法以地方性法規的方式進行固化,同時通過立法加強制度設計和供給,有針對性地最佳化城市更新體制機制、完善實施方式和程式、明確保障措施、加強相關監督,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二、制定《條例》的主要過程
經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兩部《條例》列入2023年立法計畫。立法程式啟動後,市人大常委會相繼建立了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和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立法項目“雙組長”制,按照政府部門起草、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等法定程式,通過學習借鑑外地先進經驗、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深入實地開展調研等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徑,全力確保立法的質量和效率。在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環資委、財經委和市發改委、市城市更新促進中心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23年10月26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這兩部《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批准這兩部《條例》,由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主要有以下特色和亮點:
1. 固化了成功實踐經驗。將近年來“堅持還空間於城市、還綠地於人民、還公共配套服務於社會”“在本市主城區範圍內堅持二環內做‘減法’、二環外做‘乘法’,二環內新建居住項目容積率不得超過2.0;強化二環路沿線規劃剛性約束”“堅持房地產開發為產業發展讓路,插花式開發為集中開發讓路”等市委先進的城市更新理念、我市成功的經驗和做法,以地方性法規的方式進行了固化,使我市的城市更新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軌道。
2. 彰顯了民生優先理念。《條例》明確規定了“確定更新區域時,優先考慮居住環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薄弱、歷史風貌整體提升需求強烈以及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產業結構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等區域”“加強養老、托育、家政、快遞等便民服務設施建設”以及維護物業權利人權益、加裝電梯等內容,最大限度用法治保障民眾權益、增進民生福祉。
3. 彰顯了“綠色低碳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理念。在《條例》更新範圍條款中明確提出“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塑造城市特色風貌”;在基本原則條款中明確提出“科技賦能、綠色低碳”並在公共空間條款中明確提出“統籌綠色空間等,改善環境品質與風貌特色”;在更新要求條款中明確提出“尊重城市發展歷史,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落實綠色發展要求,開展既有建築節能綠色改造,提升建築能效水平,打造綠色生態城市”,並在歷史建築、老舊廠區等條款中作出相關規定。
答記者問
河北日報記者:請問《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的出台,對石家莊市城市更新工作起到了哪些引領推動保障作用?能否簡單介紹下該《條例》的重點內容?
市城市更新促進中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常傑:
歸結起來,重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組織統籌,明晰工作機制。為確保更新工作有效推進,《條例》總則對城市更新現有工作機制進行了明確,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協調推進機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對市、縣(市、區)城市更新工作機構或者部門以及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二)規範更新流程,引入單元策劃。《條例》第二章專章明確以下內容:一是開展城市體檢評估工作,城市體檢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城市更新規劃的重要依據。二是編制更新規劃,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等專項規劃相協調。三是編制單元策劃方案,方案應當明確更新總量控制、更新項目劃定等內容。四是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結合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和城市更新項目庫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畫。同時,《條例》第三章對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實施方案、實施程式等相關事宜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使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流程更為科學、規範和清晰。
(三)明確工作要求,推進更新實施。為實現城市更新的總體目標,《條例》在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城市更新的三種方式,在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城市更新的十一項基本要求,同時自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就歷史建築、設施建設、老舊小區、城中村、老舊廠區、老舊街區、產業園區、公共空間等方面的更新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四)加強政策支持,明確保障措施。充分的政策供給是激發經營主體參與積極性的有力保障,《條例》第五章分別從綠色通道、資金支持、優惠政策、規劃支持、土地政策支持、供地手續、權利救濟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支持措施。
(五)最佳化實施管理,加強相關監督。為確保城市更新優質高效實施,《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規劃、建設、管理、運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同時,還對政府管理、社會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下一步,市城市更新促進中心將通過加大宣傳力度、抓緊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檔案、加快推進更新項目實施等措施,積極貫徹落實好《條例》。
中新社記者: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是石家莊數字經濟核心產業,請問在《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中針對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發展有哪些具體舉措?將如何推動該產業加快發展?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趙建林:
《條例》把推動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擺在了首要位置。
一是將通信設備及系統、半導體和積體電路、衛星導航、大數據等作為我市數字產業發展重點。
二是明確提出推動半導體和積體電路產業創新發展。推動衛星通信晶片、射頻晶片、光通信晶片、北斗導航晶片、高端感測器晶片等研發及產業化;積極培育半導體材料、晶片設計、製造、封測、套用及相關裝備等產業鏈,支持建設半導體和積體電路的優質項目和產業集聚區。
三是明確提出未來發展重點。前瞻布局空天信息、衛星網際網路、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區塊鏈等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實時跟進數字經濟發展新趨勢,進一步增強我市數字經濟發展競爭力。
下一步,我們將以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引,敢擔當、勇創新、善作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持續加大政策支持、抓好產業集群建設,開闢產業發展新賽道,大力推進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持續發展壯大。
一是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與中國電科產業基礎研究院、中國電科網路通信研究院戰略合作,在半導體、網路通信、汽車電子等領域不斷攻克前沿關鍵核心技術,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二是持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實好每年10億元產業發展獎補資金,激勵新一代電子信息企業加大研發創新,擴大生產規模,把政策紅利轉化為產業發展新勢能。
三是抓好產業集群建設,牢固樹立“項目為王”理念,整合優勢資源,強化要素保障,重點打造以鹿泉區為核心的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集群,為產業發展提供具有堅強配套服務能力的高水平園區和低成本園區。
四是開闢產業發展新賽道,發揮鹿泉區空天信息產業聚集優勢,大力開展專業招商、精準招商,著力引進空天信息產業和衛星網際網路領域優質項目,搭建產業發展平台,全力支持空天信息產業和衛星網際網路加快發展,為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開闢新賽道、注入更多“源頭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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