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馬鞍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馬鞍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馬鞍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查了《馬鞍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馬鞍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3年8月30日馬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長三角濱江多雨工礦型海綿城市,實現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將海綿城市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綿城市有關重大問題。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在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範圍內,做好管理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參與海綿城市相關工作,研發、推廣、套用海綿城市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工礦企業應當因地制宜開展廠區、礦區特色海綿設施建設,改善廠區、礦區生態環境,建設綠色智慧型工廠。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七條 編制或者修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貫徹海綿城市理念,編制海綿城市篇章,保護、恢復、拓展城市自然調蓄行泄空間,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要求,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編制或者修編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海綿城市指標要求,建立控制性規劃與海綿城市指標管理體系。
第八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縣(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建設長三角濱江多雨工礦型海綿城市的目標,編制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運行維護規程等檔案,完善本市海綿城市技術標準體系。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新建區域和已建區域海綿城市規劃工作,按照排水分區、污水集中處理分區的特點,科學確定不同區域、不同項目類別的海綿城市指標要求。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進行海綿城市規劃全過程管控,保持和改善開發建設前的雨水徑流特徵,實現城市水體自然健康循環。
城市已建區域應當以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水體統籌治理為重點,結合城市更新、園區改造、環境提升改造、河湖水系保護,因地制宜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一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目標、指標和重大設施布局納入相關規劃和審批環節,新建、擴建項目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改造類項目應當結合實際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並納入規劃條件。已經出讓或者劃撥建設用地的項目,可以依法通過設計變更等方式,落實海綿城市指標要求。
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的政府投資改造類項目和規劃許可手續豁免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策劃生成階段徵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落實海綿城市指標要求。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要求。
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計應當與建設項目方案設計同步審查,並納入施工圖設計審查範圍。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制定海綿城市建設年度計畫。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參與單位,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海綿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海綿城市設計,並在建設過程中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詳細說明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中海綿城市設計內容和技術要求。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範和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重點承擔下列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一)按照設計圖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相關海綿設施的具體功能、標準和內容;
(二)確保工程所需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採購質量,並按程式進行檢驗和抽樣送檢;
(三)做好海綿設施中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並在工程隱蔽前通知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重點承擔下列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一)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並督促整改;
(二)加強對工程原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保證進場原材料先檢後用,對檢測不合格的原材料應當進行退場處理;
(三)加強對海綿設施隱蔽工程施工的監理工作,確保按圖施工。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中海綿設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範圍。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包含海綿設施的建設完成情況,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對海綿設施建設情況作出結論。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內容的檔案資料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管理辦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受特殊地質、特殊類型等因素約束,不能落實海綿城市管控指標的項目,擬定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屬於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類型的項目,對建設海綿設施不作強制性要求。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作為運行維護責任主體。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排水防澇設施、城市水系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設施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運行維護。
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工業項目等其他項目的海綿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海綿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做好運行維護工作,保障海綿設施正常運行。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標準予以恢復。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毀海綿設施。
單位和個人確需臨時拆除、改動、占用海綿設施的,應當徵得海綿設施所有權人和運行維護責任主體同意,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需要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依法報經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將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行和維護管理費用納入本級政府財政年度預算。
非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行維護管理費用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經營權人承擔。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資金,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活動;
(二)加強海綿城市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開展行業培訓、技術交流等活動;
(三)加強海綿城市宣傳,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海綿城市建設、運行與維護;
(四)運用數位化、智慧化技術手段,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不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運行維護、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信用監管,加大從業機構和執業人員誠信建設,規範市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 對危害海綿設施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並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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