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為推進本市海綿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51345-2018)等有關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政策全文,政策解讀,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海綿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51345-2018)等有關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排水設施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海綿城市建設應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協調統籌、經濟適用、安全美觀”的原則,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相協調,降低與修復城市開發建設對自然水循環的不利影響,有效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維護及管理活動,包括核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設計、土地出讓、方案設計及審查、項目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設計招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程設計及審查、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等行為。按規定實施豁免的建設項目除外。
  海綿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運營及使用,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結合本市“山水林田湖草”自然地理格局,保護水生態環境,有效控制面源污染,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澇標準。綜合採取“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構建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
  第五條 本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六條 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由市級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統籌。
  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是各自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應成立海綿城市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七條 市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結合行業、地區特點,根據海綿城市管控規定製定有關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對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投資合理性進行審查。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一書兩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載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應依職責在房屋建築工程、道路工程、水務工程、公園綠地等項目的設計審查、建設監督和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九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海綿城市建設的重要依據,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修編本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時,應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納入規劃指標體系;各區編制區級(或試點區域)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時,應明確各區海綿城市建設目標、策略、措施及建設方案與計畫。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多規合一”管理平台。
  第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時,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划進行銜接,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各層次道路交通、綠地、河湧水系、防洪排澇等專項規劃時,應與各層次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51345-2018)及有關法規政策基礎上,應編制、修訂水務工程、房屋建築工程、道路工程、公園綠地海綿設施建設等有關行業指引、建設審批驗收管理規程、運營維護管理等檔案,完善本市海綿城市技術標準體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設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等各設計階段,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篇。
  海綿城市建設專篇檔案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要求、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有關要素、指標計算書(包括雨污管道設計計算書、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海綿城市設施規模計算、指標核算情況表等)、“四圖三表”(下墊面分類布局圖、海綿設施分布總圖、場地豎向及徑流路徑圖、排水設施平面布置圖、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目標取值計算表、建設項目海綿城市專項設計方案自評表、建設項目排水專項方案自評表)及其他有關內容,並核算工程造價(可含在主體工程造價中)。各類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專篇按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的海綿城市指引執行。
  第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類項目,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聯審決策階段,應對海綿城市建設專篇進行審查,將結論納入審查意見。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初步設計階段,應審查海綿城市建設專篇中“四圖三表”落實情況,並在批覆檔案中載明。
  對社會投資類項目,在“用地清單”環節,由水務部門對地塊規劃條件中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進行覆核並出具復文,用地單位在項目申請報告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建設內容、規模及工程投資。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依據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內容,結合海綿城市建設施工圖審查要點及“四圖三表”等要求,將海綿城市有關措施作為重點審查內容,並在施工圖審查意見中載明。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經審批通過,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不得降低其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及要求。
  第十六條 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應按照審批通過的圖紙進行建設,結合現場施工條件科學合理統籌施工,有關分項工程施工應符合設計檔案及規範規定,監理單位應做好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海綿城市有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備案。對未按通過審查的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建設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海綿城市有關工程建設的事中、事後監督。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效果進行監督。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分工負責維護管理,其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社會投資類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由專業機構或人員,按海綿設施養護規程維護管理。各管理部門應建立海綿設施日常管理制度。海綿城市設施由於堵塞、設備故障等原因暫停使用的,應及時整改,儘快恢復正常運行。
第五章 責任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體系。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應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驗收、運行維護單位及其他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起草過程
原《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穗建規字〔2017〕6號)已到期,需進行修編。因此,為進一步落實屬地主體責任,理清建設、管理、養護等職責分工,加強公共監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檔案,我局起草了《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八條,明確係統全面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形成海綿城市建設體系,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和日常管養長效機制,分別對適用範圍、建設改造責任主體、日常管理養護、監督檢查等方面內容作出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維護及管理活動,包括核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設計、土地出讓、方案設計及審查、項目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設計招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程設計及審查、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等行為。
(二)規劃、建設管理。一是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對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投資合理性進行審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一書兩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載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其他市有關部門依職責在項目的設計審查、建設監督和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二是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時,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划進行銜接。市有關部門在編制各層次專項規劃時,應與各層次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銜接。三是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各設計階段,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篇。對政府投資類項目,市有關部門在聯審決策階段,應對專篇進行審查;對社會投資類項目,在“用地清單”環節,由水務部門對地塊規劃條件中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進行覆核,用地單位在項目申請報告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
(三)日常管養和監督檢查。一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效果進行監督。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設施,由項目所在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分工負責維護管理;社會投資類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二是海綿城市設施應由專業機構或人員,按海綿設施養護規程維護管理。各管理部門應建立海綿設施日常管理制度。
三、主要修改內容及亮點
與原《辦法》相比,本次修編主要對工作機制及流程管控等內容進行完善,未突破原有框架結構,主要修改內容及亮點如下:
(一)工作機制更加完善,職責分工更為明晰。一是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由市級領導機構統籌,區政府、廣州空港委是各自轄區的責任主體。二是更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設定,明確領導機構各成員單位分工要求。三是明確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
(二)強調全過程閉環管理,管控流程更為全面。一是對社會投資類項目,在“用地清單”環節,由水務部門對地塊規劃條件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覆核,用地單位在項目申請報告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內容、規模及工程投資。二是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一書兩證”時,應載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三是強調在海綿城市建設專篇中增加“四圖三表”(下墊面分類布局圖、海綿設施分布總圖、場地豎向及徑流路徑圖、排水設施平面布置圖、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目標取值計算表、建設項目海綿城市專項設計方案自評表、建設項目排水專項方案自評表),由市級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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