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是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 生效時間:2021年11月1日
立法程式,條例目錄,條例內容,
立法程式
2021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朽晚簽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四章 生態修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條例內容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維護晉陽湖生態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晉陽湖保護區內規劃建設、生態保護與修復及其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應當堅持治山、治水、治氣、治城一體推進,遵循統一規劃、生態為本、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酷頁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晉陽湖生態保護、修復以及信息化建設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元化投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建設和運營。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務、園林、規劃和自酷應坑雅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旅等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一)市水務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水量保障、水利設施、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和節約用水等工作;
(二)市園林部門負責管理範圍內湖泊治理、城市綠化、公園建設等工作;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資源、森林資源、草原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植樹造林、退耕還林還草等工作;
(四)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質量監測、環境污染防治和水質監測等工作;
(五)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物物種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組織開展村居環境整治,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指導發展生態農業等工作;
(六)市文旅部門負責統籌文化和旅遊產業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建、城鄉管理、交通運輸、應急、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西山生態文化旅遊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做好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晉陽湖保護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一)宣傳貫徹生態保護與修復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照職責實施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
(三)組織落實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重大決策事項;
(四)依法開展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晉陽湖保護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研究西山自然生態與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關係,協調處理好人工湖保護與水、濕地等生態修復工程建設,有效發揮晉陽湖的自然生態功能。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嫌求乃關部門應當加強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宣傳教育,對在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晉陽湖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
-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務、園林、規劃和自然資源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經批准的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納入市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條 晉陽湖保護區天際線管控範圍內建築高度按照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在晉陽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水資源保護、海綿城市建設等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雄擔民環境影響評價和行政許可等手續;
(二)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三)按照環境和文物保護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自然生態環境和再嘗嘗文物古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在應達嫌翻晉陽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影響水工程安全和運行管理,不得損害河流、湖泊及濕地的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在晉陽湖保護區內從事建設活動,造成生態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生態恢復治理責任。
第十三條 晉陽湖的開發利用應當以不影響湖區功能和不超過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以生態、文化、旅遊、康養、休閒為主。
-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四條 晉陽湖水質標準,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四類標準,並逐步達到三類及以上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疏浚、監測水體,防治水體污染,科學調度水資源,維持合理水位,保護水體生態功能。
第十六條 晉陽湖保護區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劃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在三級保護區內,控制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採礦、挖砂取土;
(二)建設人造景點、滑雪場、索道等大型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屬於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論證,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樹木、綠地;
(二)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植物;
(三)規模化畜禽養殖;
(四)三級保護區內控制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二)擅自取水或者無序抽排水;
(三)影響水體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等行為;
(四)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種植妨礙行洪、輸水的林木;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六)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七)向晉陽湖內排放污水;
(八)電魚、毒魚、炸魚;
(九)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機動船舶進入晉陽湖水面;
(十)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控制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晉陽湖保護區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晉陽湖保護區引入外來物種。
擬新引入物種,應當進行調研、鑑定,評估其有害性和對本地原生物種的影響;未經鑑定和評估的,不得引入。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確定的晉陽湖保護區範圍和界線,設定一、二級保護區界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晉陽湖保護區的界標以及防汛、水文、水利、氣象、環境監測等有關設施。
- 第四章 生態修復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實行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提高晉陽湖生態環境承載力,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與修復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晉陽湖保護區內科學造林種草,提高植被覆蓋率。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實施水生生物生態修復工程,改善晉陽湖水質,提高晉陽湖水體的自淨能力。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晉陽湖保護區內湖、河、渠道的水面漂浮物、有害水生植物、動物屍體等進行清理,定期組織清淤,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務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最佳化晉陽湖水資源配置,實現多源互補。
市、區人民政府水務部門應當推進河湖水系連通工程建設,提高晉陽湖自然修復能力。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改善晉陽湖保護區內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科學開展增殖放流,保護水生生物,營造人、水、野生動植物和諧共生的生態環境,提高晉陽湖保護區內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退耕退塘、恢復濕地等工作。
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濕地應當限期退出,並予以恢復。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晉陽湖保護區內的河湖實行河湖長制。
河湖長的設立、職責確定和工作機制,按照河湖長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拒絕。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務、園林、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旅等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標準方法、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建立晉陽湖保護與修復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實施數據共享。
市人民政府園林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晉陽湖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智慧化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界標的,由市人民政府城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宣傳貫徹生態保護與修復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照職責實施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
(三)組織落實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重大決策事項;
(四)依法開展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晉陽湖保護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研究西山自然生態與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關係,協調處理好人工湖保護與水、濕地等生態修復工程建設,有效發揮晉陽湖的自然生態功能。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宣傳教育,對在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晉陽湖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
-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務、園林、規劃和自然資源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經批准的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納入市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條 晉陽湖保護區天際線管控範圍內建築高度按照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在晉陽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水資源保護、海綿城市建設等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行政許可等手續;
(二)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三)按照環境和文物保護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自然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在晉陽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影響水工程安全和運行管理,不得損害河流、湖泊及濕地的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在晉陽湖保護區內從事建設活動,造成生態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生態恢復治理責任。
第十三條 晉陽湖的開發利用應當以不影響湖區功能和不超過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以生態、文化、旅遊、康養、休閒為主。
-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四條 晉陽湖水質標準,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四類標準,並逐步達到三類及以上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疏浚、監測水體,防治水體污染,科學調度水資源,維持合理水位,保護水體生態功能。
第十六條 晉陽湖保護區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劃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在三級保護區內,控制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採礦、挖砂取土;
(二)建設人造景點、滑雪場、索道等大型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屬於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論證,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樹木、綠地;
(二)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植物;
(三)規模化畜禽養殖;
(四)三級保護區內控制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二)擅自取水或者無序抽排水;
(三)影響水體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等行為;
(四)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種植妨礙行洪、輸水的林木;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六)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七)向晉陽湖內排放污水;
(八)電魚、毒魚、炸魚;
(九)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機動船舶進入晉陽湖水面;
(十)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控制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晉陽湖保護區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晉陽湖保護區引入外來物種。
擬新引入物種,應當進行調研、鑑定,評估其有害性和對本地原生物種的影響;未經鑑定和評估的,不得引入。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確定的晉陽湖保護區範圍和界線,設定一、二級保護區界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晉陽湖保護區的界標以及防汛、水文、水利、氣象、環境監測等有關設施。
- 第四章 生態修復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實行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提高晉陽湖生態環境承載力,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與修復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晉陽湖保護區內科學造林種草,提高植被覆蓋率。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實施水生生物生態修復工程,改善晉陽湖水質,提高晉陽湖水體的自淨能力。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晉陽湖保護區內湖、河、渠道的水面漂浮物、有害水生植物、動物屍體等進行清理,定期組織清淤,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務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最佳化晉陽湖水資源配置,實現多源互補。
市、區人民政府水務部門應當推進河湖水系連通工程建設,提高晉陽湖自然修復能力。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改善晉陽湖保護區內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科學開展增殖放流,保護水生生物,營造人、水、野生動植物和諧共生的生態環境,提高晉陽湖保護區內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退耕退塘、恢復濕地等工作。
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濕地應當限期退出,並予以恢復。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晉陽湖保護區內的河湖實行河湖長制。
河湖長的設立、職責確定和工作機制,按照河湖長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拒絕。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務、園林、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旅等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標準方法、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建立晉陽湖保護與修復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實施數據共享。
市人民政府園林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晉陽湖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智慧化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界標的,由市人民政府城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