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撫州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撫州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8月21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21日
  • 發布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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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我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關於加快推進全省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贛建城〔2017〕4號)等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本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海綿城市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新建及具備條件的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海綿城市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海綿城市設施建設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市住建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住建、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城管、園林、房管、水利、生態環境、林業、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撫州高新區、東臨新區管委會應統籌本轄區內的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要將海綿城市建設詳細規劃納入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分解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已批覆實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若缺失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的,應另行單獨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詳細規劃,與批覆實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新建及具備條件的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一)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的傳統做法,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減輕對市政排水系統的壓力。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建設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並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應當改造和削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須經過岸線淨化;沿岸截流乾管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處理好城市防洪排澇體系與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措施的銜接關係,增強雨洪徑流調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的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因勢利導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彎曲河岸線,營造自然深潭淺灘和泛洪漫灘,實施生態修復,改善水環境質量,不得採取填湖造地、截彎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措施。恢復和保護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構建城市良性水循環系統,逐步改善水環境質量。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統籌考慮建設項目全壽命周期內海綿城市設施與滿足建築功能之間的關係,將海綿城市設計貫穿於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的各個階段,在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時,必須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
第八條 土地劃撥或出讓,市自然資源部門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其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內容和指標,並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建設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沒有明確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內容和指標的,不得進入土地“招拍掛”程式。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尚未報建的項目,鼓勵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實施建設。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在進行項目規劃技術審查時,應對項目建設方案是否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審查。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必須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推進,明確年雨水徑流控制目標。在申請《建設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將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在申請材料中增加相應深度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內容。“一書兩證”申請中未能提供相應深度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方案的,原則上不予辦理。
第十條 市發改部門批覆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時,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設計的項目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項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海綿城市設施內容確需變更設計的,應按規定程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其海綿城市建設目標。
第十二條 市住建部門在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查驗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審查檔案。
第十三條 市住建部門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並對海綿城市工程建設情況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進行施工。施工過程應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編制提交海綿設施專項竣工資料。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工程監理職責,對建設項目配套的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加大監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檢查、旁站頻率,確保施工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實施。應當加強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切實保證進場原材料先檢後用,檢測不合格材料必須進行退場處理,杜絕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組織方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驗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一個必要環節,並將驗收情況寫入驗收結論。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納入建設工程備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提交備案機關,達不到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備案。
第十六條 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相關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不同類型或建設模式的海綿城市設施應落實相應的運行維護管理主體,並按照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技術要求,做好配套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已經竣工驗收的市政項目、公園綠地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移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其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公共建築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物業服務單位進行管理;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可委託物業服務單位進行管理;PPP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按有關契約約定管理。
第十八條 負責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利用數位化信息技術、監測手段,配備專人管理。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設施進行維護,確保設施的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市住建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具備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資質的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政府購買技術服務的費用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技術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對擬劃撥或出讓用地設定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內容和指標提出建議;對項目規劃方案中的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技術審核,向市自然資源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對項目初步設計中的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進行技術審核,向市發改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在市住建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項目備案、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中,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要承擔相應責任,並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其他縣的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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