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上海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加快推進本市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城市綠色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 號)要求制定的辦法。由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委 市生態環境局、市綠化市容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房屋管理局於2023年9月25日印發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委 市生態環境局、市綠化市容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房屋管理局
  • 發文字號:滬住建規範聯〔2023〕11號
  • 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住建規範聯〔2023〕11號
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 市水務局 市交通委 市生態環境局
市綠化市容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房屋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推進本市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城市綠色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 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和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公園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和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及管理活動。
  第四條(遵循原則)海綿城市建設,堅持“規劃引領、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原則,在國土空間規劃和管理各個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統籌協調給排水、公園綠地、道路等設施建設,綜合採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系統性。海綿城市相關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使用。
  第五條(管理體制)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統籌協調、監督考核,指導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水務、交通、生態環境、綠化市容、房屋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相關管委會是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要明確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完善工作機制,統籌規劃建設。
第二章 規劃、立項、用地、設計管理
  第六條(規劃編制)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時,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空間整體布局和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各區應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各區要組織編製片區海綿城市建設系統方案,進一步分解落實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中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策略、措施、建設方案及建設計畫,優先覆蓋近期達標區域,並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相關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要通過不同層級的規劃逐級落實。
  第七條(規劃銜接)在上海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和修編時,應統籌研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的相關指標;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上海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
浦東新區和各郊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主城區單元規劃、新市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特定政策區單元規劃編制和修編時,應統籌研究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海綿城市建設規劃中的相關指標。
控制性詳細規劃、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編制和修編時,應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相關要求。防洪除澇、雨水、污水、公園綠地、道路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相關指標要求。
  第八條(立項)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初步設計階段等階段,應貫徹海綿城市理念,因地制宜落實海綿城市設計方案。
企業投資項目在備案階段,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建設內容、投資概算等。
第九條(規劃條件)對使用劃撥土地和自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項目,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階段,應就海綿城市建設方面的要求徵詢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條(土地出讓)對於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規劃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前,徵詢建設管理、水務部門有關海綿城市、綠色調蓄設施建設方面的意見,並將建設內容和相關指標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契約。由建設管理部門及水務部門對建設單位落實海綿城市、綠色調蓄設施的建設情況實施監管。
已出讓或劃撥的建設項目,可以依法通過設計變更、協商激勵等方式,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和要求。  第十一條(設計管理)項目設計招標時,建設單位應在設計招標檔案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項目方案設計中應有海綿城市設計專篇。設計單位提供的海綿城市設計方案,應滿足國家和本市海綿城市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項目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應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滿足國家和本市海綿城市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二條(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海綿城市相關技術規範、標準要求,強化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海綿城市相關內容審查。
  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部分確需變更設計的,變更內容不得低於原設計目標。對於審圖不合格的,不予頒發審圖合格證。
第三章 建設、驗收、移交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管控)海綿城市設施應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要求,合理統籌施工。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相關要求施工。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項目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程設施的建設落實情況。有關主管部門應按照由設計、施工、監理各方確認的竣工圖進行專項驗收。經驗收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應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移交管理)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管理制度)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水務、交通、生態環境、綠化市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完善相關領域海綿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標準和制度。
  第十七條(管理責任)市政設施、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等公共項目海綿設施,由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公共建築海綿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單位可委託物業服務單位進行管理;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海綿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人可委託物業服務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監測評估)海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海綿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利用數位化信息技術、監測手段,配備專人管理,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鼓勵第三方機構定期評估海綿設施。海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資料庫和信息系統,為海綿設施建設與運行提供科學支撐。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技術推廣)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和材料的推廣使用。
  第二十條(宣傳引導)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引導活動,提高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認識。
 第二十一條(特別規定)各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附則)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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