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於2000年9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條例進行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
  • 發布時間:200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0年9月25日
  • 當前版本:2017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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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3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訂信息

修訂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2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5年6月12日

修改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7年10月7日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活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 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註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一)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 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 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式。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准檔案;
(二)城鄉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方案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檔案、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滿足設備材料採購、非標準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 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契約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定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範圍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報導

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2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僅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制勘察、設計檔案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沒有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勘察、設計檔案的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為了嚴格責任制,加強問責監督,《決定》新增一條,明確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決定》還對條例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條例解讀

新修改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3日正式對社會公布,從新增條款內容來看,這一條例重在加強問責監督,嚴禁工程轉包。
根據條例,新增內容為: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據權威部門介紹,修改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僅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制勘察、設計檔案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沒有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勘察、設計檔案的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負責人表示:“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是對勘察設計最基本的要求。勘察設計企業單位嚴格按照合理工期、遵循標準規範提供工作成果,避免發生因勘察設計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是企業單位必須達到的最低限標準,也就是體現了勘察設計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
今年,在穩增長的背景下,各級政府加大投資,推進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許多城市在機場、高鐵、水利、環保、新能源、輸配電、城市基礎設施、地下管網、旅遊等項目建設投資巨大。
以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為例,根據安排,自2015年至2017年,全國實施三年行動計畫,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內的各類棚戶區1800萬套、改造農村危房1060萬戶。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將為勘查設計行業提供巨大的發展空間,同時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須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另外,新條例還針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作出規定,特別提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建築市場上的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是多年的頑疾,給工程質量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全國曆年的質量安全事故來看,相當一部分事故都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這些慘痛的教訓和問題說明,嚴厲打擊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刻不容緩。”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從準確認定、全面檢查、嚴懲重罰、社會監督4個方面開展建築市場監管工作。

專家解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專家解讀——強化依法治建 保證質量水平 促進可持續發展
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董事長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
沈小克
2015年6月12日,新修訂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國務院令第662號發布。原《條例》自2000年9月25日發布至今已15年,對規範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是工程建設中涉及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一部基礎性法規,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均應共同遵守。依法依規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是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的重要基礎。
本次修訂的重點內容是增加了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罰則,體現在修訂後的第四十條,本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項修訂不僅是對原《條例》內容的補充,更體現了建設工程管理的新導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一、新《條例》的修訂體現依法建設的要求。
工程勘察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靈魂,是貫徹落實國家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促進先進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關鍵環節。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是依法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工程建設領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勘察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時,應確保勘察設計活動在合法條件下進行,防止不科學選址和可能造成環境資源破壞的建設工程給事故災害埋下隱患。
二、新《條例》的修訂體現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和效益的要求。
工程勘察設計作為工程建設的先導,是提高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社會效益和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保證。勘察設計檔案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特別是強制性標準要求,這是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水平,從而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新《條例》的修訂強調勘察設計成果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要求,以嚴謹科學的職業精神確保勘察設計成果質量。
三、新《條例》的修訂體現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城鄉規劃和專業規劃體現了不同地區和行業的發展方向,包含對環境和生態保護的要求。新《條例》的修訂,強調編制設計檔案應依據城鄉規劃和專業規劃,引導工程設計工作要更加注重工程項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在確保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的同時,充分考慮地域、人文、環境、資源等特點,注重環境保護,促進人類工程建設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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