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2002年3月29日通過並於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增設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處罰。”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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