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濱州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濱政發〔2022〕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1日
辦法全文
濱州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涉及海綿城市相關規劃、建設、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全域謀劃、系統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和修編工作,建立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支撐體系,統籌協調、組織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可研究性報告批覆等立項階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的用地、建設、施工等審批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市財政、城鄉水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編制海綿城市階段性建設計畫,統籌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大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用於支持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鼓勵創新海綿城市建設運營模式,以市場化為方向,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運維。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編制或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納入指標體系。
編制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參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
防洪排澇、城市綠地、道路交通、排水、地下空間等相關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九條 建設項目在土地供應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地塊出讓或劃撥條件。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與主體工程應當統籌實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中涉及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的,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海綿城市專篇;社會投資項目中涉及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的,應當在項目備案申請報告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主要建設內容、規模及社會效益情況。
第十二條 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檔案應當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不涉及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中與海綿城市有關的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的,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國家有關規定及契約約定,統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程施工建設,並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實施標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代表建設單位對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程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城鄉水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組織海綿設施專項驗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海綿城市建設的內容和實施情況。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或未按審查通過的海綿城市施工圖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海綿城市建設不作要求:(一)項目位於地質條件不適宜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區域,如易發生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等,或經過地質勘查後認定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海綿城市建設條件的項目。(二)特殊污染源地區的建設項目,如石油化工生產基地、加油站、大量生產或使用重金屬企業、垃圾填埋場、綜合性醫院、傳染病醫院、危化品倉儲區等。
(三)其他不需要進行海綿城市管控的項目。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市政公用項目的海綿設施由城市道路、排水、園林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維護管理;其他海綿設施,由該設施的所有者或其委託方負責維護管理;若無明確管理責任主體,遵循“誰投資,誰管理”的原則進行運行維護。
第二十二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制定海綿設施日常維護、隱患排查、應急處理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配備專門人員,定期進行檢測評估,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海綿設施建成後,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損毀。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培訓和信息平台建設,不斷提高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海綿城市建設評估評價標準和相關要求,對海綿城市建設成效開展評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