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綠化條例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美麗宜居的生態園林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城市綠化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8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8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和資金,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建管並重、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注重綠地功能、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
第六條城市綠化應當注重提高科技與藝術水平,推廣套用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鼓勵和推進海綿型城市綠地建設,鼓勵和推行立體綠化。
第七條城市綠化應當體現生態要求和地方特色,優先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鄉土植物,提高市花月季和市樹國槐的種植比例。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十條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綠地面積,科學設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各類城市綠地,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生態保護、景觀營造、休閒遊憩、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避險防災、雨水吸納、淨化空氣、降低噪聲等功能。
第十三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城市綠化指標應當達到如下標準: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十一平方米。
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加強公園、遊園、街頭綠地建設,在三百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一處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地,五百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遊園,二千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一處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公園。
第十四條新建城市道路的綠地指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園林景觀路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紅線寬度大於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紅線寬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條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綠地指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區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交通樞紐、商業中心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中國小校、醫院、公共文化設施等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療養院等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五)鐵路、河道等兩側的綠地寬度不少於三十米。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四項規定屬於舊城改造的,綠地率可以降低五個百分點。
立體綠化可以按照規定折算綠地面積。
第十六條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的綠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線確定後,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對沿山綠地、沿河濕地、南水北調生態廊道、採煤塌陷地綠帶等生態功能區的保護與修復,構建城市綠色生態屏障。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城市道路、水系、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建設連線公園、遊園、歷史古蹟等的綠色廊道,為公眾提供便捷舒適的慢行、健身、休閒空間。
第十九條城市綠地的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二)生產綠地、經營性的專類公園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五)鐵路、河道等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建設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公園綠地的建設,應當體現地域、歷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打造精品公園。
第二十一條行道樹栽植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符合道路照明、行車視線、行車淨空和行人通行等要求。
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市橋樑等的出入口周邊,應當按照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實施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適用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向市、縣(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時報送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二)市、縣(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徵求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縣(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並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附屬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許可內容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許可內容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
(五)居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附屬綠化用地平面圖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主體;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鐵路、河道等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保護和管理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保護和管理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對城市綠地進行養護管理,保持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性質。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並在被占綠地顯著位置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批准單位以及恢復措施等相關信息。
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恢復原狀,並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剝刮樹皮,包裹樹木,在樹上刻畫、釘釘、架線、拴鐵絲等;
(二)硬化樹穴、樹池,向樹穴、樹池內傾倒熱水、酸液、機油、泔水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三)擅自採摘花果、採收種條、採挖種苗;
(四)損毀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綠籬、草坪;
(五)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建築小品、給排水等設施;
(六)在城市綠地內取土、填埋,傾倒垃圾、污水,堆放雜物等;
(七)在城市綠地內放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
(八)在草坪內停放車輛;
(九)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定商業攤點、服務攤點;
(十)其他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搶險、處置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並及時通知管理單位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險情消除後三日內,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損壞花草樹木或者綠化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樹。
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等單位因架設線路或者線路安全需要修剪行道樹的,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在城市綠化專業單位指導下進行修剪。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公交港灣等公共設施應當避讓現有城市樹木。無法避讓的,相關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禁止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按照法定程式審批。
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古樹名木檔案,設定標誌和科普牌,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
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對古樹名木定期檢查、復壯和病蟲害防治。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城市數位化管理平台,實行動態管理。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化資源普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情況開展普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完善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蟲情、病情和疫情的測報、防治制度,加強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建設單位未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附屬綠化工程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未完成綠地建設預算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恢復原狀的,從逾期之日起,處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責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城市綠地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處每株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修剪行道樹的,處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處每株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或者其他綠地的性質;
(二)擅自降低綠地率指標;
(三)擅自調整城市綠線;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和應急避險等功能,有一定遊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主要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遊園等;
(二)防護綠地,是指用地獨立,具有衛生、隔離、安全、生態防護功能,遊人不宜進入的綠地,主要包括衛生隔離防護綠地、道路及鐵路防護綠地、高壓走廊防護綠地、公用設施防護綠地等;
(三)附屬綠地,是指附屬於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
(四)古樹名木,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以及珍貴、稀有或者具有歷史、科學、文化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十一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的公園等公共綠地的綠化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焦作市城市綠化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規。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條例》,通報《條例》制定出台有關情況,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進行部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葛探宇、謝如臣,副市長閆小杏出席新聞發布會。
《條例》共42條,由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組成。《條例》具有四個特點:注重發揮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引領作用,對綠地系統規劃的編製程序,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綠地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確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的綠線作出了規定;注重增加城市綠量,提升綠地品質,對公園綠地建設,沿山綠地、沿河濕地、南水北調生態廊道、採煤塌陷地綠帶等生態功能區的保護與修復,綠色廊道建設作出了規定;針對民眾較為關心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問題,對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審查、施工監督、規劃核實等作出了規定;對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擅自修剪行道樹、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等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聞發布會後,針對市民關心的《條例》制定的背景及制定過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則、公共綠地、居住區附屬綠地建設等熱點問題,謝如臣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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