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溫空調和地熱水井取用水管理辦法

《焦作市地溫空調和地熱水井取用水管理辦法》已經焦作市政府研究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6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地溫空調和地熱水井取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30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我市的地溫地熱水資源,規範地溫空調和深層地熱水井取用水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溫空調是指以地下水為介質來提取能量,通過能量的轉換實現製冷和供熱的系統。
  本辦法所稱地熱水,是指在特定地質條件下形成,貯存於地殼內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使用地溫空調、地熱水井取用水資源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使用地溫空調、取用地熱水井水資源,應當依法進行,科學實施,堅持統籌安排、規範管理、規模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地溫地熱水資源屬中深層地下水資源,歸國家所有。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地溫地熱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地溫地熱水資源管理機構承擔。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溫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開發利用地溫地熱水資源應當有科學依據,必須在綜合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統一規划進行。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全市地溫地熱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規劃組織編制工作。
  地溫地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供熱規劃等相協調,以防止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縣(市)區範圍內建設使用地溫空調、地熱水井申請取用水資源,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由國家審批、核准涉及使用地溫空調、地熱水井需取用水資源的建設項目,申請建設單位應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准該地溫空調、地熱水井取用水資源建設項目。
第八條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三)有利害關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檔案;
  (四)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五)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檔案。
申請人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大綱要求,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允許取用水量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九條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 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申請無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受理,並在作出不受理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採區的;
  (二)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影響的;
  (三)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不得超過審批的取水量。
  第十二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檔案。
  第十三條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申請取用水的,按照第八至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審查合格後,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十四條 取水申請批准後3年內,若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准,則取水申請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或變更取水層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申請取水。
第三章 建設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用地溫地熱水資源的水井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在本市承擔地溫空調、地熱水井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單位、鑽井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審查其資質證件和相應業績,相關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設計、建設和使用地溫空調、地熱水井取用水資源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二)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案或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同意使用書;
(三)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等級或業績證明;
(四)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
  前款規定的技術要求包括以下情況:
  1.具有符合鑿井技術規範的施工方案,分層止水,井管及輸水管道材質環保耐用,井口設計防污,抽水井口和回灌井口處分別安裝計量設施,方便計量監測。
  2.地溫空調項目開採間隔不小於1000米,項目開採取(回)水井間距不小於25米,建築物間距不小於30米。必須同層回灌,回灌率不小於98%,回灌水質不能對地下水環境造成影響。
  3.地熱水井項目開採井間距不小於2000米,有條件回灌的必須按照相關水質標準同層回灌。
  第十七條 禁止跨水質不同的含水層混合開採地下水。
  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工程,應當採取分層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滲漏、串層。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後,方可興建取用水工程或者設施,鑿井及取用水管線安裝施工設計方案,應當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取用水施工實行全過程監理制度。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後10日內,應當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完工報告,報告包括下列材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坐標、高程及比例尺1:500至1:1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圖;
  (二)單井綜合柱狀剖面圖、井坑詳細的平面、剖面圖(圖上必須載明井口和坑口防污措施);
  (三)抽水試驗、回灌試驗資料、水質化驗報告(單);
  (四)施工監理報告;
  (五)取水設備、計量設施、節水設備安裝位置圖、性能等情況;
  (六)資源開發利用及回灌方案;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後10日內,對申請材料和地熱水井及其附屬設施現場進行核實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地溫空調和地熱水井取用水的運行管理應當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為合理開發和保護地溫地熱水資源,實行按計畫開採制度。地溫空調、地熱水井取用水戶,應當按照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下達的年度取用水計畫,取用地溫地熱水資源。
  第二十三條 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取水許可證。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地溫空調施行封閉全回灌開採,防止污染儲層;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回灌方案進行回灌。
  地熱水井棄水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排放溫度不大於30°C。
  第二十五條 地溫空調取水單位在每次運行期結束後,應當立即書面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告知後3個工作日內,對其取水設施實施監督封停。用水單位不得在封停期間啟用地溫空調,或者取用地下水轉供他用。
  地溫空調取水單位在每次運行期前7個工作日,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啟用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對相應設施進行檢查,並對檢查合格的設施實施監督啟封。
  第二十六條 地溫空調、地熱水井取用地下水資源實行長期監測制度。地溫空調用戶應當在運行期間每旬對水溫、水位進行檢測,每年在運行初期(運行開始15日內)和運行後期(運行結束前15日內)按相關的水質標準對抽、回灌水進行水質分析;地熱水井用戶應當在運行期每季度按相關的水質標準對抽、排水進行水質分析。水質分析應當由有地下水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進行。
  地溫空調、地熱水井用水單位應當每月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運行記錄和監測報告,發現異常現象的,及時報告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地溫空調取、回水及地熱水井設施需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指派專職人員對設施進行管理和保護,防止出現破壞、污染地下水資源的行為。
  地溫空調取、回水及地熱水井井口應當使用鐵板蓋壓加鎖封閉,井蓋四周須使用橡膠圈進行密閉,嚴防污水回灌,嚴防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地溫空調、地熱水井取(回)用地下水必須按照技術標準和監管要求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填報取水統計報表,並按照實際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九條 廢棄地溫空調取、回水井及地熱水井的,原取水單位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封閉,不得擅自啟用。
  第三十條 維修地溫空調取、回水井及地熱水井的,應當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地溫空調、地熱水井用水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地溫空調、地熱水井用水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不按時交納涉水行政規費、不按規定取用水或者故意破壞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我市地溫地熱水資源,規範地溫空調和深層地熱水井取用水建設與管理,焦作市水利局起草了《焦作市地溫空調和地熱水井取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依據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三、起草過程
在深入學習水資源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考慮我市地溫地熱水資源和規範地溫空調和深層地熱水井取用水建設與管理工作實際的基礎上,市水利局於2020年4月草擬了《辦法》(徵求意見稿);7月21日,根據市司法局法審科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市水利局對《辦法》(送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焦作市地溫空調和地熱水井取用水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三十二條。
一是建設使用地溫空調、取用地熱井水資源,應當依法科學實施,堅持統籌安排、規範管理、規模開發、綜合利用,地溫地熱水資源屬中深層地下水,歸國家所有。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地溫地熱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地溫地熱水資源管理機構承擔。開發利用地溫地熱水資源應當有科學依據,必須在綜合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統一規划進行。
二是進一步細化了申請審批、建設施工、監督監測、計量收費等,依法規範了地溫地熱水資源的審批、管理、開發、保護、涉水規費徵收和日常監督等工作。《辦法》的出台為今後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我市地溫地熱水資源、規範地溫空調和地熱水井取用水建設與管理、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奠定了基礎。
三是明確了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水利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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