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16日,財政部、水利部以財農〔2015〕226號印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5條,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財政部、水利部印發的《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35號)、《關於修改<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條文的通知》(財農〔2012〕54號)、《中央財政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3〕14號)、《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1〕463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水利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財農〔2015〕22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20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5〕226號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管理,財政部、水利部對《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35號)、《中央財政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3〕14號)、《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1〕463號)等辦法進行了整合修訂,形成了《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水利部
2015年12月16日

管理辦法

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以及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管理。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補助資金預算由財政部商水利部按規定程式下達。上年9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當年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90日內下達完畢。
安排農業部直屬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補助資金,分別納入農業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預算,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財政部、水利部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年度補助資金安排掛鈎機制。績效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農田及牧區飼草料地灌排工程設施建設,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節水灌溉設備及量測水設施購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試驗儀器設備購置,與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配套的田間機耕道、生產橋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農業灌排電力配套建設,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程建設。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農田水利工程和縣級以下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支出,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相關支出,基層水利服務單位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所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補助。
實施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項目的縣(以下簡稱項目縣)可在補助資金(不含用於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支出)中按不超過3%的比例安排資金,用於補助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等相關支出,省、市兩級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上述經費。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購置交通工具、樓堂館所建設以及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六條 補助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對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任務以及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任務較少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實行定額補助。
(一)用於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權重:
1.耕地面積(權重10%),以最新中國統計年鑑數據為準。
2.糧食產量(權重15%),以最新中國統計年鑑數據為準。
3.地區傾斜(權重20%),以全國貧困縣、革命老區縣、民族縣、邊境縣等為依據。
4.建設任務(權重25%),以水利部、財政部確定的建設任務為依據。
5.績效因素(權重30%),以財政部、水利部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其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體制機制創新工作的績效評價結果占50%。
(二)用於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權重:
1.建設任務(權重60%),以水利部、財政部確定的建設任務為依據。
2.績效因素(權重40%),以財政部、水利部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三)用於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權重:
1.有效灌溉面積(權重60%),以最新中國統計年鑑數據為準。
2.績效因素(權重40%),以財政部、水利部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第七條 補助資金可以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規定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入運營機制。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統稱各省)自行確定。
第八條 各省應當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資金、競爭立項、連片推進”等建設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項目縣競爭立項機制。項目縣競爭立項程式、操作辦法、立項結果等應當向社會公示,保證項目縣選擇工作的公正、公開和公平。項目縣競爭立項的具體方式、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審查程式等,由各省自行確定。
第九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建管並重、先建機制後建工程的原則,把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田水利產權制度改革和創新運行管護機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等體制機制創新同步安排,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水利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具體部門或單位;地方各級水利部門應當督促補助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建設任務按期完成。結轉結餘的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使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補助資金,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償還債務。對補助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財政部、水利部印發的《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35號)、《關於修改<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條文的通知》(財農〔2012〕54號)、《中央財政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3〕14號)、《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1〕4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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