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廬縣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桐廬縣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桐廬縣為加強和規範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桐廬縣水利事業發展,根據《關於推進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浙財農〔2014〕289號)《關於印發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農〔2020〕51 號)《關於印發杭州市林業和農村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林水〔2020〕42 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桐廬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 資金) 使用與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促進我縣水利事業發展, 根 據《關於推進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浙財農〔2014〕289 號)《關於印發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 財農〔2020〕51 號) 《關於印發杭州市林業和農村水利專項資金管理 辦法的通知》(杭林水〔2020〕 42 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 我縣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縣級及以上財政安排用於支持 全縣水利發展的水利建設與管理的補助資金。其中中央、省市補助項 目, 按照中央、省市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三年, 到期後縣林水局對實 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縣財政局視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根據 評價結果確定專項資金或支持政策保留、調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辦法出台前,專項資金仍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開 透明”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縣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 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 案, 下達資金預算, 監督預算執行和組織資金績效評估。
縣林水局負責研究制定水利建設發展規劃(或方案),確定水利建設與發展年度目標任務和計畫, 組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研究 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鄉鎮(街道) 負責轄區水利項目申報, 並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 可行性進行審核, 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 按照年度水利工作計畫, 做好水利項目的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年度報告, 並接受縣財政局、縣 審計局、縣林水局等有關部門對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扶持對象和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重大水利項目、面上水利項目建設和 水利管理任務等。
重大水利項目是指對流域(區域) 防洪排澇和水資源保障有較大 影響的重大項目。主要包括: 大中型水利樞紐建設和乾堤加固工程、 富春江分水江流域幹流治理工程、中型灌區改造工程; 縣委、縣政府 確定的其他重點水利建設項目。
面上水利項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加固改造等水利項目。主 要包括小型水庫、山塘、閘站建設和改造、中小流域綜合治理(流域 面積 50 平方公里以上, 下同) 、農村河道(水系) 整治(流域面積 50 平方公里以下,成片區治理項目,下同)、水文站網、水土流失治 理、農村飲水安全提升、水電生態治理、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等。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和準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維護, 小型水庫、堤防、閘站、堰壩及在冊山塘水利工程管護, 幸福(美麗) 河 湖建設示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水旱災害防禦體系、水利科技 推廣、水文業務、基層水利服務管理體系、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河道 管理、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農村水價綜合改革、水利規劃、水利信息 化以及列入縣以上試點工作等管理任務。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按照扶持對象確定不同的支持方式和標準。中 央、省級資金補助的項目, 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一) 重大水利項目按照年度水利專項預算安排補助;
(二) 面上水利項目按照工作任務, 確保重點, 分級分類補助:
1.公益和準公益性的水庫除險加固、山塘綜合整治及排澇泵站項 目按工程投資(不含征地及政策處理費用) 的 95%補助; 具有防洪、 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的非公益性水庫除險加固按不超過 25%補助。
2. 中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按工程投資(不含征地及政策處理費用) 的 75%補助; 列入省市計畫的中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 除上級資金補 助外, 縣級資金配套至項目工程投資的 85% (每條中小河流縣級財政 配套資金不高於 1000 萬元)。
3.農村河道(水系) 整治(含村內池塘) 項目按工程投資(不含 征地及政策處理費用) 的 70%補助; 以鄉鎮為單元列入省市計畫的農 村河道(水系) 整治項目, 除上級資金補助外, 縣級資金配套至工程 投資的 85% (每個鄉鎮(街道) 縣級財政配套資金不高於 800 萬元)。
中小流域、農村河道(水系) 治理項目景觀綠化部分投資, 參照 《桐廬縣政府性(國有企業) 投資項目建設控制標準》, 按河道兩側 綠化面積計取, 純綠化工程不超過 250 元/平米,景觀綠化不超過 300 元/平米, 景觀等配套內容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20%。
4.水利工程水毀修復按工程投資(不含征地及政策處理費用) 以 獎代補, 補助比例為 85%。
5.水土流失治理項目以爭取上級資金補助為主, 不足部分(不含 征地及政策處理費用) 縣級資金補助比例為55%。
6.新建小型水庫、山塘及小水電生態改造項目, 按照工程功能和 受益範圍可適當補助;
7.本款未明確的水利建設項目,視財政預算落實情況可適當補助。
註:工程投資補助範圍為工程中標價、勘測、設計、監理和業主 質量抽檢費用之和。
(三)水利管理項目根據項目類型, 每年 7 月 30 日前, 以鄉鎮為 單位, 編制管理費用報告。管理經費分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維修養 護包括日常維修養護和專項維修養護, 日常維修養護費用按照《浙江 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編 制細則》(浙水科〔2018〕8 號) 進行維修養護費用測算, 專項維修 養護應編制工作方案或專項報告。管理費用按以下標準補助:
1. 山塘、水庫、泵(閘) 站等水利工程日常維修經費, 按照測算 核定費用的 70%補助; 專項維修養護項目參照水庫山塘加固整治標準 予以補助; 工程安全鑑定費用編制預算並報批, 列入維養費用測算。
2.小( 1 ) 型水庫、小(2) 型水庫、標化山塘、一般山塘巡查經 費補助標準為每年每座 8400 元、 7200 元、 6000 元、 2400 元。
3.河道保潔補助標準:按照水域面積計,省級河道 9.6 元/平方米、 市級河道 8.8 元/平方米、縣級河道 8 元/平方米、鄉鎮及以下河道 6.4 元/平方米。
4.兩江堤防巡查及養護補助標準: 防洪標準 50 年一遇堤防 2.8 萬 元/公里; 防洪標準 20 年一遇堤防 2.4 萬/公里; 防洪標準 10 年一遇 堤防 2 萬元/公里。
5.幸福河湖(美麗河湖) 創建經費補助標準: 幸福河湖創建每條 10 萬元,水美鄉村創建每個 5 萬元。
6.縣本級實施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內容 100%補助。
7.下撥的管理類經費不得高於實際發生的經費, 縣林水局業務科 室要把好資金使用關, 各類工程補助經費必須有佐證材料、經費使用 明細, 資料不全的, 可適當降低補助標準或不予補助; 日常維修養護 按考核情況予以補助, 考核得分在 850 分(或得分率 85%) 以上的, 按補助標準 100%補助, 600 分(或得分率60%)以上的按 75%補助, 600 分(或得分率 60%) 以下的, 不予補助。
第八條 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不同資金使用管理要求, 用於規定 的水利建設與發展項目, 規範各類資金使用管理, 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主要用於土建、材料、設備與安裝等批准概算內或面上水利建設與管 理計畫內的內容, 確保專款專用, 嚴禁截留、滯留、轉移、挪用資金。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 縣本級實施的維修養護內容不得與鄉鎮(街 道) 、村實施的維修養護內容相重疊; 鄉鎮(街道) 每年將水利工程 維修養護資金使用情況說明報縣林水局相關業務科室備案, 業務科室 要做好資金使用情況核查, 核查情況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依據。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原則上在縣水利建設項目儲備庫中擇 優安排, 沒有納入縣級項目儲備庫的, 一般不得作為專項資金補助對 象。探索開展水利建設項目競爭性立項試點, 年度預算資金優先保障 計畫下達的項目。
第十條 項目申報。鄉鎮(街道) 應根據當地水利建設與發展需 求, 確定轄區內水利建設與發展年度目標任務, 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 和初步審核,並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將下一年度水利建設與管理任務經 所在鄉鎮(街道) 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字, 並單位蓋章後書面上報 縣林水局, 同步報送已批覆(或已核准) 的建設方案; 縣林水局、縣 財政局根據各單位上報的項目名稱、建設地點、主要內容等有關信息 在相關網站或一定範圍內向社會公示 L 天, 公示無異議後納入建設項 目儲備庫。涉及重大水利項目或需要上級部門審批的, 按照相關規定 執行。
第十一條 計畫下達。縣林水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水利發展規劃
確定年度水利建設與發展目標任務, 按照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按照必 要性、緊迫性、重要性、項目績效和方案深度等因素擇優於每年 8 月 底前確定第一批下一年度水利建設計畫。
第十二條 項目調整。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原則上不予調整取消, 若須調整取消, 由鄉鎮(街道) 和業主單位在計畫下達後 1 個月內以 書面形式向縣林水局和縣財政局進行申報, 並取消該項目補助資金; 納入上級建設計畫項目不予調整。
第十三條 資金撥付。專項資金撥付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 提下, 按照項目進度進行撥付; 縣林水局、縣財政局結合財政資金落 實情況, 可提前下達一批項目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撥付使用按照《桐廬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 法》(桐政發〔2007〕55 號) 的有關規定執行。
納入補助範圍且投資在 200 萬元及以下的工程必須在當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工程完工驗收及工程審價,次年 4 月底前完成工程財務決 算。投資在 200 萬元以上項目必須在當年 12 月底前完工, 次年 3 月底 前完成完工驗收及工程審價, 6 月底前完成財務決算。計畫跨年度實 施的項目, 必須在完工後 4 個月內完成完工驗收和工程審價工作, 完 工 6 個月內(工程有特殊運行期要求的除外)完成財務決算。未按要求 及時完成工程建設和工程審價的, 該工程未下達的擬補助資金不再補 助, 且後期預算不予安排。已補助資金視情況決定是否收回。
第五章 資金監管和評價
第十五條 縣財政局和縣林水局要加強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監 管, 積極探索引入第三方監管機制, 建立健全監管制度, 重點對資金 到位及使用、建設進度、質量與安全、建設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問題, 及時整改糾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安排 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鄉鎮(街道) 、有關單位應按有關要求, 認真做好 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每年 4 月 30 日前, 以鄉鎮(街道)為單位上報上 一年度計畫內工程建設項目和管理任務績效評價報告, 確保專項資金 有效使用。要積極配合審計、專項檢查、績效評價等監督檢查, 按要 求如實提供各類檢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和縣林水局建立項目主體負面清單制度。對 各類專項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中發現存在的違規違紀的責任主體列 入負面清單, 追回補助資金, 予以通報, 視情節輕重, 在 1-3 年內不 安排相關項目補助資金。
對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以虛報、冒領等手 段騙取專項資金的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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