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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項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8〕36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計委、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制定的《湖南省水利項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湖南省水利項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好用好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加強水利項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使用國家預算內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1998〕35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安排原則
第一條 專項資金投入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計畫確定的範圍之內,原則上只安排前期工作充分且1999年年底前能夠竣工並交付使用的項目。國家計畫外以及預期內無法投入使用的項目,一律不予安排。
第二條 專項資金重點安排達不到防洪標準、險情嚴重的重點堤垸及保護重要城市和重要交通幹線安全的江湖堤防加高加固、四水幹流卡口河道拓寬、疏浚等重點項目,不搞地區平衡。
第二章計畫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原則上必須按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後才能施工。為使項目儘快啟動,可適當簡化項目前期工作步驟,子項目可直接編報初步設計報告,由地市州計委、水電局初審後,報省計委和省水利水電廳審批。也可由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授權地市州計委、水電局審批。財政部門參與相關工作。
第四條
勘測設計工作要按國家規定由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中長江幹流工程及湘資沅澧四水治理工程由省水電勘測設計總院承擔。
第五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按分級負責的原則安排。長江幹流及四水治理由省計委商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安排,其他項目由當地政府另行安排,不得從專項資金中列支。工程設計費用由省計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緊核定,不得突破。
第六條 水利項目專項資金的投資計畫由各級計畫、財政、水利部門向上級計畫、財政、水利部門聯合申報。其中湘資沅澧四水治理項目由省計委會同省水利水電廳、省財政廳按突出重點的原則先提出安排意見,項目所在地計畫、財政、水利部門據此聯合上報建設計畫。
第七條 專項資金總體安排方案由省計委根據國家計畫並結合地市州上報的計畫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具體到子項目的投資計畫由省計委按照省人民政府審定的方案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聯合下達。其中重點項目(項目名單由省計委商有關部門確定)將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分批下達。
第八條 為加強項目管理,投資較大的岳陽、益陽、常德等地市要成立由計畫部門牽頭,財政和水利等部門參加的水利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項目申報和實施。
第九條 項目所在地計委要會同財政、水利部門根據省下達的計畫,編制項目具體實施計畫,報上級計畫、財政、水利部門備案。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地方部分的債務由省、地(市、州)、縣(市)分級承擔。其中江埡水利樞紐工程全部由省有關公司承擔;洞庭湖治理(含蓄洪區安全建設)由省承擔30%,地(市)、縣(市)承擔70%;長江治理及長江乾堤除險加固由省承擔60%,市、縣(市)承擔40%;病險庫治理、湘資沅澧四水治理、大型灌區續建配套項目由省承擔30%,地(市)、縣(市)承擔70%;城市防洪與其他項目全部由地(市、州)、縣(市)承擔。
第十一條 地(市、州)與縣(市)債務分擔比例由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確定,報省計委、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備案。由地(市、州)、縣(市)以及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承擔的債務,由省財政廳分別與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與單位簽定《轉貸國債資金協定》,明確轉貸數額、轉貸期限、轉貸利率、還款承諾、違約處罰等內容。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設立專項資金專戶,專帳核算,按基本建設財務規定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必須按計畫和工程進度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計畫安排的生產性建設,不得從中提取任何其它費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於購車、建房等非生產性開支,也不得用於償還工程欠款。
第十四條 鑒於水利項目水下工程、隱蔽工程多的情況,地(市、州)、縣(市)財政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從施工開始之日起,對重點項目同步進行工程預結算跟蹤審查。凡發現挪用、擠占資金等現象,要及時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可暫停撥款。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計畫、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協調和管理,建立定期會商制度。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按照隸屬關係實行地方政府和業主負責制,項目業主由當地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專項投資安排的項目,除農民投工投勞承擔的土方工程外,凡具備條件的都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中標單位不得轉包。如發現中標單位轉包,應當即取消其中標資格並給予罰款。
第十八條 重要工程、大型涵閘、隱蔽工程和投資額較大的子項目,要按照國家規定委託有資格的監理單位實行工程監理,監理單位實行招標選擇。不實行監理的子項目,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九條 所有項目都要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規定按月填報工程建設進度和資金完成情況表,在每月2日前報送省計委、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
第二十條 子項目完工後,由地(市、州)計畫、財政、水利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初驗意見報省計委、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各項目由省計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組織有關單位驗收或報請國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 各地市州要在1998年10月上旬、12月上旬和1999年4月上旬就地方配套資金、工程進度、施工組織、工程效益等方面分項目上報專題材料,由省計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進行綜合考評,並匯總有關情況上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要按國家規定明確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
第二十三條 所有項目都要按水利部門規定建立技術檔案,作為考查工程質量、資金到位等的依據。在規定使用期內出現了工程質量問題,應依據檔案追究管理設計、建設及施工單位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計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水電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