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通知,法規名稱,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六章 財務報告管理,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 則,
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水財務〔2011〕5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加強和規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保障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156號)及國家有關規定,經商財政部,我部制定了《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規名稱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156號)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的全國重點地區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設規劃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以下簡稱中小河流治理項目)。
第三條 負責組織實施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地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要求,明確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法人,保障人員的相對穩定,建立職責明確的責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法人應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法人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實行地方財政結算(支付)中心統一負責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分項目進行核算,項目法人應指定專人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和核算的有關要求,對項目資金使用實行輔助登記管理。
第五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原則是統籌安排、分級負責、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第六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實行績效管理,具體績效評價工作按照財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建〔2011〕361號)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管理辦法。
二、配合財政部門審批下達項目年度支出預算。
三、配合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財政性專項資金。
四、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五、會同財政部門報送年度項目資金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項目資金申請計畫。
六、多渠道籌集落實項目資金,所需地方資金,應協商同級財政部門督促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八條 項目法人應設定內部相關專業管理機構或專業管理人員,明確其在資金使用管理中的職責。
單位負責人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負總責,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專業管理人員各負其責。
項目法人對本項目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研究制定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正確歸集項目建設成本和費用。
三、籌集和申請資金,編報項目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政府採購預算、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等。
四、按概(預)算控制使用資金,遵循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要求辦理資金支付。
五、按規定及時編報財務信息、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六、組織項目實施、招投標、契約簽訂、項目驗收、資產移交等工作。
七、做好會計檔案的歸檔管理。
八、完成資產移交。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報告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籌集資金,保障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按《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基本建設存款專戶。項目法人負責多個項目的,按規定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建設存款專戶。
嚴禁項目法人亂開賬戶、多頭開戶;不準公款私存,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辦理結算和支付,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規定的可以使用現金範圍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加強印鑑和票據管理。規範財務專用章等印鑑的制發、改刻、廢止、保管及使用;實行印鑑分人保管,嚴格印鑑使用的授權、審批和登記制度。加強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發票等重要票證的管理,建立購買、領用、註銷、保管等制度,明確管理人員及其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對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要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
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明確資金支付審批程式並嚴格遵照執行。要按照經辦人審查、有關業務部門審核、財務部門審核、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簽字等程式辦理,主要要求包括:
一、經辦人審查。經辦人對支付憑證的合法性、手續的完備性和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業務部門審核。經辦人審查無誤後,送經辦業務所涉及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實行工程監理制的項目須先經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並蓋章。
三、財務部門審核。
四、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簽字。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採購業務相關管理制度,明確採購業務應遵循的業務流程,按照制訂採購計畫、確定採購方式、簽訂採購契約、採購驗收等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依法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要按照《契約法》的規定加強契約的訂立、履行、保管等管理。項目財務部門應參與契約談判,契約條款中涉及的契約價款、支付條件、結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內容,必須經財務部門審核同意。
要加強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管理。契約中應明確規定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變更、糾紛的處理以及與履行契約、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等。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必須符合《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契約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契約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其主要要求包括:
一、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契約金額的10%,不高於契約金額的30%。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契約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凡是沒有簽訂契約或未按契約條款要求提交預付款保函(或保證金)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項目法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二、工程進度款結算支付應遵循的程式
(一)承包人向項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按契約約定計算項目法人應扣回的預付款和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二)監理工程師審核。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契約約定執行。
(三)項目法人內部有關業務部門(工程技術管理部門、契約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
(四)單位負責人審批。
(五)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嚴禁現金支付工程款,必須支付到契約約定的收款單位、收款賬戶和開戶銀行。
三、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工程完工後,項目法人和承包方應按照約定的契約價款及契約價款調整內容、索賠事項等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經監理方審核後,由項目法人審查同意。結算價款的支付應遵循工程進度款結算支付審核程式。
第十九條 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應遵循《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保留不低於5%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契約約定的質保期到期後清算,質保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契約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要嚴格按中央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控制項目支出。中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直接關係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護岸護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設材料費、設備費和施工作業費以及規劃內項目前期工作費等支出,不得用於移民征地、城市建設和景觀、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以及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第二十一條 項目概(預)算是控制建設成本的重要依據。項目法人要嚴格執行項目概(預)算,不得突破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規模及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 正確計算和歸集成本費用。項目法人要按建設成本的開支範圍和界限,確保各項支出合法、真實。嚴禁超概(預)算支出,不得支付非法的收費、攤派等支出。項目法人應嚴格控制管理性費用支出,制定管理性支出的具體內容、開支標準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規定竣工驗收條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預留費用,可預計納入竣工財務決算,但應控制在概算投資的5%以內,並將詳細情況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確認。
項目未完工程投資和預留費用應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建立資產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對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環節作出規定,明確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以及有關人員的資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的資產使用主要為單位自用。項目法人應指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負責資產的日常管理,包括驗收、入庫、領用、保管以及維護和修理等活動,並將不相容職務分離。
第二十六條 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資產處置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資產進行全面的盤點與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程驗收後,項目法人要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將形成的資產移交給接收單位。確保項目形成的資產及時入賬,防止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報告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財務報告反映項目法人一定時期內的財務狀況、建設進展情況和資金流動信息,反映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執行情況,必須準確、及時、真實和完整的報送。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季報、年報、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以及其他臨時性報告。
第三十條 財務報告應由編制人員簽字蓋章,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
單位負責人應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項目法人要對財務報告進行財務分析,通過對資金來源、基本建設支出等主要財務指標增減變動情況及原因的分析,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情況。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主要要求有:
一、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08)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二、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將竣工財務決算提交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審查、審計。
三、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將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審查,並按驗收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四、項目竣工驗收後,將按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意見調整後的竣工財務決算按管理許可權報送審批。
第三十三條 項目法人要按會計檔案保管的要求,及時將財務報告整理歸檔並妥善保存,防止損壞和丟失。
第三十四條 建立資金到位情況月報制度,項目法人每月均應將項目資金到位情況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管制度,組織開展稽查、督導和專項檢查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不定期或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銀行賬戶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建設資金到位及管理情況。
四、概預算執行及成本控制情況。
五、採購、契約管理及履行情況。
六、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管理及支付情況。
七、資產管理情況。
八、未完工程投資和預留費用的使用情況。
九、審計、檢查、稽查的整改落實情況。
十、工程建後管理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單位要及時整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促進落實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審計、檢查、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