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河流治理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全省中小河流治理資金和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湖北省發布了《湖北省中小河流治理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省中小河流治理資金和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全國中小河流治理規劃的省內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心河流治理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按照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資金支持、省級獎補結合、績效評價管理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 中小河流治理建設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資金管理、建設管理、工程驗收、監督管理和建後管護等內容。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要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認真做好初步設計工作。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 初步設計由具有水利行業或河道整治乙級(含乙級)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由省水利廳審批。
第七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報告要按照水利部、財政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設計指導意見》(水規計〔2011〕277號)編制,經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概算組織實施。設計變更應履行相應程式,重大設計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三章 資金安排與管理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下達的中央專項資金計畫,結合項目進展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會同省水利廳確定項目資金計畫,並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 省級獎勵資金按照“早建早獎、晚建晚獎、不建不獎”的原則,對中部地區、西部和享受西部地區分別按規劃控制投資額的20%、10%的比例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中央和省級補助(獎勵)資金主要用於堤防新建加固、護岸護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設的材料費、設備費和施工作業費等,不得用於移民征地、城市建設為和景觀工程、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以及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市縣要積極籌措落實配套資金,確保項目主體工程按計畫完成,按期驗收。
第十三條 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並按照規定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水利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是否越權調整資金計畫,擅自更改設計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及不合理壓低或提高工程單價等。發現問題要及時出具整改通知,督促項目法人進行整改,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未按要求整改的,暫停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時將資金執行等情況報送同級財政、水利部門。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建設管理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由市縣政府負責組建,報省水利廳備案。項目法人申報和批覆檔案應明確法人代表、內設機構和主要組成人員。
項目法人負責工程的建設與管理。項目法人代表不得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技術負責人要具備水利工程中級及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要具備會計師及以上職稱。
第十八條 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後,項目法人即可組織工程建設實施,批覆的主體工程建設內容應一次全部招標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招標前,項目法人應根據批覆的初步設計,委託原初步設計單位編制完成項目實施方案,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水利廳備案(省直管市直接報省水利廳備案)。實施方案存在設計變更的,執行《湖北省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嚴格招標投標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招標行為。施工單位資質應為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堤防工程施工專業三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防止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必須實行工程監理,應通過招標或委託具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乙級及以上資質單位實行建設監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要履行開工報批手續。開工報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縣政府應明確項目建設行政責任人,組織相關部門成立項目建設協調組織機構,負責工程建設期間的組織領導、資金落實和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等有關協調工作。
第五章 工程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完工後要及時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鑑定書報省水利廳、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確保建設項目發揮效益。
第二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強化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及時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工程建設檔案管理,檔案管理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工作在省水利廳統一指導下,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質量監督工作執行《湖北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立項目建設月報制度和通報制度。項目法人每月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進展情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所轄地區項目的進展情況於下月5日前報省水利廳。省水利廳將對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建設情況不定期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省財政廳、水利廳負責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與後續項目及資金安排掛鈎。
第七章 建後管護
第三十一條 市縣要積極推進中小河流管理體制改革,明確管理主體,理順管理體制,落實管理人員和管理經費,建立長效、良性運行機制。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落實管護措施,確保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建成發揮效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鄂水利規〔2010〕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水利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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