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是2011年4月17日財政部、水利部聯合頒發的財建[2011]156號通知中的附屬檔案內容 ,分為8章4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 水利部
  • 發文字號:財建[2011]156號
  • 時間:2011年四月十七日
辦法信息,辦法內容,總 則內容,前期工作,有關獎補,申報使用,建設管理,評價驗收,監督管理,關於附則,法律根據,實施細則,細則依據,關於總則,管理職責,資金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報告管理,監督管理,關於附則,

辦法信息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年4月17日 財建[2011]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 和《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質災害防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31號) 精神,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規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我們制定了《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機構。

辦法內容

附屬檔案: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總 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是指為提高中小河流重點河段的防洪減災能力,保障區域防洪安全和糧食安全,兼顧河流生態環境而開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護岸護坡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性治理項目。
第三條 中央財政設立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條 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項目所在地的地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項目的組織實施。中小河流治理實行責任狀制度,由財政部、水利部與省級人民政府簽訂責任狀,做到資金到省、任務到省和責任到省,確保全排一批、建成一批、發揮效益一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中小河流治理實行績效管理,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安排專項資金。
第七條 各地應以政府投入為主,統籌利用各類資金,多渠道籌集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確保治理項目的順利實施。中部地區所需地方資金應主要由省、地市兩級財政負責解決,西部地區及參照西部政策的縣,地方資金全部由省、地市兩級財政負責解決。

前期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要服從流域防洪規劃,治理標準要與幹流、區域防洪除澇標準相協調。對一條河流上的多個河段進行治理,原則上先規劃、後設計,統籌整條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災害轉移。地方政府要切實落實和保障前期工作經費,做好項目儲備,依據國家規劃等相關要求抓緊開展項目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前期工作,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項目打捆方式招標勘察設計單位,通過招標競爭方式選擇實力強、技術水平高的勘察設計總承包單位統一勘察、統一設計。初步設計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省際河段的建設項目,須經流域機構覆核後審批。建設項目涉及征地、環保等,應履行相應程式。
第十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項目前期工作責任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對前期工作質量和進度負總責,審查單位要嚴把審核關,確保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和深度。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按年度開展對流域內項目初步設計報告進行抽查。地方政府要嚴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概算組織實施。設計變更應履行相應程式,重大設計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有關獎補

第三章 專項資金獎補範圍、原則和標準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獎補範圍為全國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規劃確定的項目,以及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水利部認定的其他重點中小河流治理項目。
第十二條 中央根據專項規劃、地方項目實施進度、已完工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和年度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年度專項資金,切塊下達,由地方包乾使用。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中央和地方資金,年度中央資金先到位時,省級政府可用中央資金先安排滿一批項目,加快建設進度和預算執行;同時,切實落實地方資金,當年資金要當年落實,確保年度建設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早建早補、晚建晚補、不建不補”的原則,鼓勵地方按照專項規劃和本辦法開展項目治理工作,加快規劃內項目實施。對於前期工作基礎好、建設資金能落實、項目管理水平高、組織實施工作有保證的地區,中央集中資金加以支持。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按照對東部地區引導、中部地區支持、西部地區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區傾斜安排的原則,按規劃控制投資額30%、60%、80%的比例補助。
第十五條 中央依據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對地方項目治理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與後續資金安排直接掛鈎。
第十六條 中央先期安排規劃內項目中央應補助資金的比例原則上不高於80%,剩餘中央應補助資金待項目治理完成後,依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與省級財政部門實行統一清算,獎優罰劣。獎勵資金可用於沖抵項目地方投入。

申報使用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下達和使用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度終了時聯合向財政部、水利部報送當年項目資金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項目資金申請計畫。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商水利部確定後,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後,由省級財政、水行政部門負責按照規劃、前期工作和建設進度等要求,在30個工作日內下達到具體項目,及時撥付資金,並將專項資金分項目安排清單(含地方投入情況)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負責項目實施的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要將項目預算和資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各地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水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中小河流治理預算執行和資金監管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直接關係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護岸護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設材料費、設備費和施工作業費等支出,不得用於移民征地、城市建設和景觀、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以及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當年如有結餘,可結轉下一年使用。

建設管理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小河流項目建設管理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組建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機構。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可對行政區域內項目打捆組建項目法人,集中組織實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嚴格招標投標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招標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項目打捆招投標,選擇符合資質要求、信譽良好、有較好業績和實力強的承包商承擔建設任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嚴防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六條 嚴格監理單位資質審核把關,按規定程式確定監理單位。加強對監理人員的資格管理,監理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選配足夠的符合要求的監理力量承擔項目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設計、監理及施工等單位要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系和安全管理監督體系,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中小河流治理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建項目法人的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轄治理項目的行政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負總責,應明確項目建設行政責任人,成立協調組織機構,負責工程建設期間的組織領導,地方資金落實和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等有關協調工作。

評價驗收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工程驗收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水利部牽頭對項目治理開展績效評價,根據項目實際完成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據實清算,採取相應獎懲措施。績效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完工後要及時竣工驗收,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號)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並將竣工驗收結果報送水利部和財政部。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建立長效管護機制,積極協調落實管護經費,保證建設項目發揮效益。
第三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強化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及時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監督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建設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到位及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與安全、建設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及資金使用安全和投資效益。
第三十四條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項目的相關檔案、階段性總結、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資料等要及時、科學歸檔保存,嚴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水利部委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流域管理機構等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使用效果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於“報大建小”、虛列支出、進行虛假績效考核等弄虛作假的項目和地區,財政部、水利部將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相應資金安排或追繳已撥付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於專項資金不能按規定時間落實到具體項目、地方建設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後,以及未按要求報送專項資金細化預算和項目建設績效評價等情況的地方,中央財政將扣減或收回其專項資金預算。
第三十八條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經治理的工程遇標準內洪水出現潰堤等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於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核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通報批評,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關於附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全國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819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負責解釋。

法律根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
《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質災害防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31號)

實施細則

細則依據

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水財務〔2011〕5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加強和規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保障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156號)及國家有關規定,經商財政部,我部制定了《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 利 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關於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156號)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的全國重點地區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設規劃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以下簡稱中小河流治理項目)。
第三條 負責組織實施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地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要求,明確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法人,保障人員的相對穩定,建立職責明確的責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法人應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法人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實行地方財政結算(支付)中心統一負責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分項目進行核算,項目法人應指定專人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和核算的有關要求,對項目資金使用實行輔助登記管理。
第五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原則是統籌安排、分級負責、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第六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實行績效管理,具體績效評價工作按照財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建〔2011〕361號)執行。

管理職責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管理辦法。
二、配合財政部門審批下達項目年度支出預算。
三、配合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財政性專項資金。
四、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五、會同財政部門報送年度項目資金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項目資金申請計畫。
六、多渠道籌集落實項目資金,所需地方資金,應協商同級財政部門督促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八條 項目法人應設定內部相關專業管理機構或專業管理人員,明確其在資金使用管理中的職責。
單位負責人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負總責,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專業管理人員各負其責。
項目法人對本項目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研究制定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正確歸集項目建設成本和費用。
三、籌集和申請資金,編報項目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政府採購預算、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等。
四、按概(預)算控制使用資金,遵循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要求辦理資金支付。
五、按規定及時編報財務信息、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六、組織項目實施、招投標、契約簽訂、項目驗收、資產移交等工作。
七、做好會計檔案的歸檔管理。
八、完成資產移交。

資金管理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報告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籌集資金,保障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按《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基本建設存款專戶。項目法人負責多個項目的,按規定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建設存款專戶。
嚴禁項目法人亂開賬戶、多頭開戶;不準公款私存,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辦理結算和支付,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規定的可以使用現金範圍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加強印鑑和票據管理。規範財務專用章等印鑑的制發、改刻、廢止、保管及使用;實行印鑑分人保管,嚴格印鑑使用的授權、審批和登記制度。加強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發票等重要票證的管理,建立購買、領用、註銷、保管等制度,明確管理人員及其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對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要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
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明確資金支付審批程式並嚴格遵照執行。要按照經辦人審查、有關業務部門審核、財務部門審核、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簽字等程式辦理,主要要求包括:
一、經辦人審查。經辦人對支付憑證的合法性、手續的完備性和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業務部門審核。經辦人審查無誤後,送經辦業務所涉及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實行工程監理制的項目須先經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並蓋章。
三、財務部門審核。
四、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簽字。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採購業務相關管理制度,明確採購業務應遵循的業務流程,按照制訂採購計畫、確定採購方式、簽訂採購契約、採購驗收等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依法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要按照《契約法》的規定加強契約的訂立、履行、保管等管理。項目財務部門應參與契約談判,契約條款中涉及的契約價款、支付條件、結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內容,必須經財務部門審核同意。
要加強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管理。契約中應明確規定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變更、糾紛的處理以及與履行契約、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等。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必須符合《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契約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契約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其主要要求包括:
一、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契約金額的10%,不高於契約金額的30%。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契約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凡是沒有簽訂契約或未按契約條款要求提交預付款保函(或保證金)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項目法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二、工程進度款結算支付應遵循的程式
(一)承包人向項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按契約約定計算項目法人應扣回的預付款和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二)監理工程師審核。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契約約定執行。
(三)項目法人內部有關業務部門(工程技術管理部門、契約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
(四)單位負責人審批。
(五)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嚴禁現金支付工程款,必須支付到契約約定的收款單位、收款賬戶和開戶銀行。
三、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工程完工後,項目法人和承包方應按照約定的契約價款及契約價款調整內容、索賠事項等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經監理方審核後,由項目法人審查同意。結算價款的支付應遵循工程進度款結算支付審核程式。
第十九條 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應遵循《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保留不低於5%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契約約定的質保期到期後清算,質保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契約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要嚴格按中央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控制項目支出。中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直接關係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護岸護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設材料費、設備費和施工作業費以及規劃內項目前期工作費等支出,不得用於移民征地、城市建設和景觀、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以及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第二十一條 項目概(預)算是控制建設成本的重要依據。項目法人要嚴格執行項目概(預)算,不得突破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規模及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 正確計算和歸集成本費用。項目法人要按建設成本的開支範圍和界限,確保各項支出合法、真實。嚴禁超概(預)算支出,不得支付非法的收費、攤派等支出。項目法人應嚴格控制管理性費用支出,制定管理性支出的具體內容、開支標準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規定竣工驗收條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預留費用,可預計納入竣工財務決算,但應控制在概算投資的5%以內,並將詳細情況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確認。
項目未完工程投資和預留費用應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

資產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建立資產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對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環節作出規定,明確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以及有關人員的資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的資產使用主要為單位自用。項目法人應指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負責資產的日常管理,包括驗收、入庫、領用、保管以及維護和修理等活動,並將不相容職務分離。
第二十六條 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資產處置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資產進行全面的盤點與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程驗收後,項目法人要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將形成的資產移交給接收單位。確保項目形成的資產及時入賬,防止資產流失。

報告管理

第六章 財務報告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財務報告反映項目法人一定時期內的財務狀況、建設進展情況和資金流動信息,反映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執行情況,必須準確、及時、真實和完整的報送。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季報、年報、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以及其他臨時性報告。
第三十條 財務報告應由編制人員簽字蓋章,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
單位負責人應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項目法人要對財務報告進行財務分析,通過對資金來源、基本建設支出等主要財務指標增減變動情況及原因的分析,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情況。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主要要求有:
一、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08)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二、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將竣工財務決算提交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審查、審計。
三、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將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審查,並按驗收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四、項目竣工驗收後,將按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意見調整後的竣工財務決算按管理許可權報送審批。
第三十三條 項目法人要按會計檔案保管的要求,及時將財務報告整理歸檔並妥善保存,防止損壞和丟失。
第三十四條 建立資金到位情況月報制度,項目法人每月均應將項目資金到位情況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監督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管制度,組織開展稽查、督導和專項檢查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不定期或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銀行賬戶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建設資金到位及管理情況。
四、概預算執行及成本控制情況。
五、採購、契約管理及履行情況。
六、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管理及支付情況。
七、資產管理情況。
八、未完工程投資和預留費用的使用情況。
九、審計、檢查、稽查的整改落實情況。
十、工程建後管理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單位要及時整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促進落實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審計、檢查、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關於附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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