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質災害防治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質災害防治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於2010年10月10日發布,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0年10月10日
  • 實施日期:2010年10月1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水庫水壩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過多年努力,特別是1998年以來,我國大江大河治理取得顯著成效,大江大河幹流防洪減災體系基本形成,防禦洪水能力明顯增強。但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滯後,今年入汛以來,我國大部地區先後出現大範圍強降雨,引發部分中小河流漫堤潰堤、一些中小水庫出險和局部山洪地質災害,特別是甘肅舟曲發生特大山洪土石流災害,充分暴露出防洪減災體系存在的薄弱環節。為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現就進一步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庫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治、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力度等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落實責任的原則,在繼續加快大江大河治理的同時,以防洪薄弱地區和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為重點,以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庫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治、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為核心內容,以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為主要手段,以地方人民政府為實施主體,中央部門加大指導協調和資金支持力度,力爭用5年時間,使防洪減災體系薄弱環節的突出問題得到基本解決,防禦洪澇和山洪地質災害的能力顯著增強,易災地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防災減災長效機制更加完善。
二、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庫除險加固
(二)加大堤防建設和河道整治力度。統籌協調上下游、乾支流、區域和流域的關係,優先治理洪澇災害易發、保護區人口密集、保護對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力爭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流域面積200平方公里以上有防洪任務的重點中小河流(包括大江大河支流、獨流入海河流和內陸河流)治理,使治理河段基本達到國家確定的防洪標準。要按照流域防洪規劃和有關規程規範,合理確定中小河流的防洪標準、治理範圍和建設規模。針對中小河流的不同情況,科學設防、因勢利導,因地制宜地採取加高加固和新建堤防、河道疏浚、河勢控制、護岸護坡等措施,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工程建設。要尊重自然規律,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顧水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需要,儘量保持河道自然形態,促進人水和諧。
(三)加快中小水庫除險加固。繼續鞏固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成果,加快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消除水庫安全隱患,恢復防洪庫容,增強水資源調控能力。到2012年底前,完成小(1)型水庫除險加固任務;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壩高10米以上且庫容20萬立方米以上的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任務;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其餘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任務。對於未納入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和近年來新出現的大中型病險水庫,加快推進除險加固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確認病險水庫和明確除險加固標準,加快前期工作,儘快開工建設。對於老化失修嚴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影響防洪安全的大中型病險水閘,也要在安全鑑定、完善規劃的基礎上,統籌安排除險加固。對部分或基本喪失功能且除險加固技術不可行、經濟不合理的水庫和水閘,可按規定降低等級或報廢。
(四)加強洞庭湖、鄱陽湖重點圩垸整治。力爭用5年時間,按照相關規劃基本完成洞庭湖、鄱陽湖重點蓄滯洪區圍堤加固和安全建設,合理安排居民遷建,建成較為完備的防洪工程體系和有效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體系,實現“中小洪水不受災、大洪水少受災、特大洪水有計畫分洪”的目標。其他大江大河的蓄滯洪區也要按照規劃加快建設。
(五)完善防洪非工程措施。氣象部門要在洪水易發地區,加密布設局地天氣雷達站和自動氣象站,完善暴雨實時監測預報預警及信息發布系統。水利部門要加強水文測站基礎設施建設,密切監控河流汛情,提高水文監測和預報精度;完善中小水庫防汛報警通信系統,最佳化水庫調度運用方案,制定中小河流、中小水庫防洪預案。加強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儘快完成一期工程竣工驗收,啟動二期工程建設。建立洪水風險管理制度,防治與利用相結合,提高洪水資源化水平。
三、提高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能力
(六)深入開展災害調查評價。力爭用5年時間,完成山洪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災害調查任務,全面查清山洪、土石流、滑坡、崩塌等災害隱患點的基本情況,評價和預測災害隱患點發展趨勢,劃定災害危險等級,編制山洪地質災害風險圖。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提出綜合防治方案,做好相關應急預案,強化臨災避險和應急處置。在受山洪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村鎮,開展災害隱患排查和勘查工作,查明土石流溝、山洪溝和隱患坡體的地質結構,評價其危險性程度。在山洪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每年開展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和汛後核查,及時消除災害隱患。加強山洪地質災害災情的統計、核查、評估和發布工作。
(七)抓緊完善專群結合的監測預警體系。力爭用3年時間,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在有山洪地質災害防治任務的縣(市、區)基本建成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做到排查巡查到位、預報預警及時、轉移避險有效。儘快建立氣象、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聯合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台和短時臨近預警應急聯動機制,切實提高監測預警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氣象部門要配備必要的移動雷達,消除雨量監測盲區,增強獲取高時空解析度降水觀測信息的能力;水利部門要加強山洪水文分析,及時提供防災信息;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災害隱患點加密布設監測設備,組織開展在專業人員指導下的群測群防監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雨情、水情、災情會商制度和臨災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健全城鄉災害信息發布網路,做到及時有效、不留死角。充分發揮鄉村群測群防監測員、災害信息員的作用並給予必要補助。要把山洪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強化幹部民眾避災減災意識,全面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八)加快實施搬遷避讓和重點治理。力爭用5年時間,按照政府引導與民眾自願相結合、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就近安置與外遷安置相結合以及解決好長遠生計的原則,優先對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實施居民搬遷,使搬遷避讓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加大對搬遷避讓的投入力度,現有地質災害防治、易地扶貧搬遷、新農村建設等項目要向山洪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傾斜。加大山洪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災害隱患點的工程治理力度,重點對危害大、難以實施搬遷避讓的特大型災害隱患點實施治理,採取疏浚溝道、建設排洪渠等疏導措施和修建谷坊、攔沙壩等攔擋措施治理山洪土石流溝,採取修建截排水溝、抗滑擋牆、抗滑樁以及削坡減載等措施治理滑坡。對其他地質災害,也要統籌做好規劃和防治工作。
四、加強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九)加大林草植被保護與恢復力度。用5年時間,在中小河流和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完成營造林2200萬公頃、退牧還草1000萬公頃。要調整和完善現有生態建設專項規劃,把甘肅、四川、雲南、貴州等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地區作為重點。加快恢復和提高森林草地生態系統功能,增強其固土護坡、涵養水源、調節徑流的能力。繼續實施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天然林商品性禁伐,儘快啟動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二期工程。實施中幼林撫育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最佳化森林結構。加快自然保護區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生態系統穩定性。加快退牧還草工程進度,實施南方草地保護建設工程,通過天然草場禁牧休牧輪牧、補播改良、舍飼圈養、鼠害治理以及人工草場建設等措施,提高草地水土保持能力。在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同時,新增退耕還林任務要有重點地安排在江河源頭、湖庫周圍,25度以上陡坡耕地要逐步實現退耕還林。
(十)推進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用5年時間,在中小河流和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積600萬公頃。進一步加強坡改梯、淤地壩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封禁保護和生態修復力度。以小流域為單元,山、水、田、林、路、村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在坡面建設梯田,配套水系工程和水土保持措施,降低土壤侵蝕強度;在有條件的溝道建設淤地壩、攔沙壩等工程,蓄洪排清,攔沙淤地,減少進入江河湖庫的泥沙。抓緊制定全國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規劃,在試點的基礎上,加大投入力度,全面加快建設步伐。
(十一)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在江河源頭和生態脆弱區,禁止或嚴格限制資源開發和建設活動。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的環境監管,從源頭防治生態破壞和污染。按照“誰建設誰負責、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責任主體,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制。企業要對礦區廢棄地和尾礦壩進行整理,恢復林草植被,嚴防次生災害。依法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毀林開墾、亂占林地、破壞濕地等違法行為。禁止侵占河道、圍湖造地、非法采砂等影響行洪的行為。加強基本草原保護,嚴禁隨意開墾、亂采濫挖、非法征占用草原。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易災地區的生態環境功能評估工作。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二)堅持規劃先行。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水利、國土資源、林業、氣象等部門,抓緊編制《全國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庫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治、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要與“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現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強化各項治理措施的綜合配套,統籌現有政策和資金,形成合力,有序推進各項治理工作。各省(區、市)要制定實施方案,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十三)加大投入力度。要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採取有力措施,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預算內投資結構,增加總量、突出重點、科學安排,切實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要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鼓勵和吸引各類社會資金參與建設,加快建立森林、草原、濕地、水土保持等生態補償機制,採取以獎代補、以工代賑等方式引導農村集體和農民投資投勞。要提高投資效率和效益,保障各項重點建設任務的順利實施。
(十四)加強能力建設。要進一步加強機構、隊伍和人才建設,健全災害防治綜合管理體系,重點完善和充實縣級以下基層防災減災體系。加強山洪地質災害成因、防治及洪水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完善相關標準體系,積極推廣新技術、新方法,全面提升災害調查、監測、預警預報和治理能力。健全防災減災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社會管理,嚴格落實各項強制避險措施。要對城鄉建設規劃、產業布局、遷建選址、居民建房等進行災害風險評估,避開災害風險區和隱患點。規範高風險區的經濟開發活動,控制區內人口增長和發展規模,避免城鎮盲目擴張和過度開發。進一步發揮保險機制的減災作用。
(十五)強化監督管理。要認真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強化建設管理,嚴格資金投向,加強對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發展改革、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按照依法依規、突出重點、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提高項目審批和審核、建設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效率。進一步深化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落實管護責任和運行管理維護經費,加強日常維修養護,確保工程良性、安全運行。對已完成除險加固並消除險情的水庫和堤防,因管理不善、維修養護不到位,再次成為病險水庫和病險堤防的,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十六)明確職責分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加大力度,完善機制,確保工作順利推進。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負總責,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績效考核制和問責制,切實突出這項工作在幹部考核中的比重,把責任層層落實到基層、單位和個人。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強化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並做好相關工作。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協調,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氣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領域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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