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了規範和加強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水利廳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8日 
  • 類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專項用於支持省內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講求效益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級財政、水利、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金安排與使用
第五條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重大水利項目、面上水利項目建設和水利管理等。
重大水利項目是指對流域、區域的防洪排澇和水資源保障有較大影響的防洪、灌溉、供水重大項目,主要包括按國家安排實施的洞庭湖治理、大中型水庫水閘、大中型灌區、主要支流以上堤防加固等重大項目。
面上水利項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項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庫、水閘、泵站及灌區建設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高效節水、農村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農村飲水安全提升、水電生態治理以及山塘、河壩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等項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維護、小型水庫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水利科技推廣、水文業務、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以及跨區域流域的水利規劃、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以及列入省以上試點工作等管理任務。
第六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項目承擔單位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獎金福利等;
(二)一般性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用、會議費等支出;
(三)修建裝飾樓堂館所(不包括實驗室等工作用房);
(四)其他與相關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條同一年度一個項目只能申報一次,同一項目原則上不重複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第八條申報條件:
(一)已納入國家或省相關規劃、計畫項目;
(二)前期工作完備的項目;
(三)項目實施後,具有較好的工程、經濟、生態等效益。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批覆
第九條項目申報須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項目主要內容介紹、項目預算、資金來源及當年中央投資計畫;
(二)面上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必須有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請示檔案;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縣市區上報項目進行匯總和初審,報送省級水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省直管縣市,按相關規定辦理。初審時,要求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嚴格審核、負責把關。
第十一條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二)資料審查:報送材料是否齊全、完整、規範並符合要求,申報項目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對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年度資金預算規模,確定支持項目及資金,下達資金指標和項目計畫。
第十三條省級預算安排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的60日內下達;本級政府接到上級下達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應當在30日內下達。
第四章資金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小型農田水利等項目應在項目區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嚴格執行項目計畫,項目一經批覆下達,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下列要求履行變更手續:
(一)調整變更項目區或擬變更建設內容的投資額達到或超過批覆下達的項目總投資額10%的,按原批准程式由省級財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批覆;
(二)擬變更建設內容的投資額未達到批覆下達的項目總投資10%的,由市級財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覆,並報省級備案;
(三)擬進行一般設計變更的,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監理等單位審查,報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調整後的建設任務量不能少於原審批方案確定的任務量。
第十六條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進度實施項目建設。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管理,督促資金使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及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項目資金管理制度,規範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項目完成後,要及時辦理驗收和結算手續,同時要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項目資金下達後,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設計方案或工作方案支出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用於與本辦法規定支出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時,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履行項目變更等手續。
第十九條除涉密信息外,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管理、分配、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績效目標管理要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意見,作為今後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按照省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現行績效評價工作制度執行,國家、省另有相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協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管理監督;水利部門主要負責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實施,配合開展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資金使用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由財政部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專項資金期限為三年,到期後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重新評估後按新設程式報批設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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