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法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湘政發〔2000〕21號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簡述,總則,戶數核定,計畫管理,資金管理,建設管理,竣工驗收,附則,

簡述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00〕21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切實管好、用好平垸行洪、移民建鎮的專項資金,提高工程建設質量,確保災後重建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計委《1999年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作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洞庭湖治理規劃的總體要求,為有利於行蓄洪,對洞庭湖區及四水尾閭的洲灘民垸和巴垸實行平垸行洪、退田還湖,對部分蓄洪垸實施移民建鎮、空垸待蓄。
第二條 實施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要適應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服從於流域的防洪規劃,有利於治理水患,確保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按照“移得出、穩得住”的原則切實安排好民眾的生產生活。對實施平垸行洪、退人退田的堤垸內民眾,要妥善安排好耕地、就業、宅基地等生產生活條件。對實施低水種養、高水行蓄洪的堤垸內民眾,要抓好垸內產業結構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並定期進行行洪、蓄洪等方面的知識培訓。
第四條 列入全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3至5年規劃的堤垸,各市、縣(市、區、場)必須規劃其範圍內民眾的建房和企事業單位的建設,不得在垸內(含分蓄洪區)興建新的房屋等影響今後移民搬遷的固定設施。國土和建設等部門要對這些區域內的建設用地及規劃審批等方面嚴格把關。要切實加大對蓄洪垸適時分蓄洪和移民建鎮政策的宣傳力度,引導民眾自行拆舊房建新房時向規劃的安置地遷移,並按照省下發的有關平垸行洪、移民建鎮政策給予支持。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場)要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確保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工作的順利實施。

戶數核定

第六條 列入平垸行洪、移民建鎮的農戶和居民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截止實施年度的前一年12月31日已在當地戶籍管理部門登記立戶,且已分灶吃飯的(對該日之後分家立戶的農戶和居民不能認定為移民戶);二是必須在堤垸最高洪水位以下有固定住房(含因災倒房尚未建房的農戶或居民),並具有房屋產權證;三是在垸內獨立承擔了農業稅、鄉村統籌上交等義務。對不完全具備上述條件、情況特殊的農戶或居民戶(如已分灶吃飯但未能及時在戶籍管理部門登記立戶的以及五保戶等),如果同村(居委會)85%的民眾認同,由當地鄉鎮核實經縣級災後重建辦審核後,填報《特殊移民戶審批表》,報市災後重建辦審批並報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平垸行洪辦)備案。各市、縣(市、區、場)在上報的名冊中要將特殊移民戶單獨列出,並簡要註明原由。
第七條 列入平垸行洪、移民建鎮計畫的堤垸,必須以村為單位張榜公布移民戶名單,接受民眾監督。
第八條 各縣(市、區、場)要切實做好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實際應搬遷民眾的逐戶核實、登記造冊工作。對上報的名冊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核實,並經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逐級上報。
第九條 省平垸行洪辦將組織有關部門以市為單位對上報戶數進行抽查。對虛報搬遷戶的市、縣(市、區、場)將收回虛報戶數的補助資金,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市、縣(市、區、場)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計畫管理

第十條 全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中長期規劃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計委、省平垸行洪辦等部門、單位編制,經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後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年度計畫由各級計畫部門會同水利部門、災後重建辦逐級上報,由省計委、省水利廳、省平垸行洪辦匯總審核,經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十一條 各市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年度實施方案報省計委審批,同時抄送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平垸行洪辦等部門。各縣(市、區、場)詳細規劃設計、土地調整方案及規劃建設的道路、橋樑等重大項目,按規定程式報批,抄報省平垸行洪辦及省直主管部門備案。各有關單位必須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場)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必須嚴格按照省下達的投資計畫核定的戶數及審定的範圍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必須按程式報批後才能執行,其中調整幅度在10%以內,報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調整幅度超過10%,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十三條 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建房補助專項資金實行資金到縣(市、區、場),責任到縣(市、區、場)。省按照分配給各縣(市、區、場)的計畫搬遷戶數每戶1.5萬元安排專項資金,縣(市、區、場)按平均每戶1.5萬元發放到移民搬遷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按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國家按每戶安排的0.2萬元配套設施補助資金原則上用於集中建鎮的基礎設施建設。集中建鎮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由縣(市、區、場)提出建設項目和資金安排方案,經市初審並報省計委審批後,省直接下達補助資金;對分散安置的則按每戶400元至600元的標準安排,用於安置地與移民建鎮直接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要按“立足現狀、著眼長遠;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量力而行、注重實效”的原則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分步實施方案,視資金情況首先安排好與移民直接相關的飲水、供電、簡易道路等急需的基礎設施建設,保證民眾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對學校、醫院、郵政、電信等公益事業設施的建設要充分利用安置地原有設施,對設施嚴重不足的地區原則上由各主管部門對口給予一定的支持。各縣(市、區、場)對國家安排用於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使用情況要報省計委和省平垸行洪辦備案。
第十六條 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概算由縣級建委會同縣級計委、財政局、災後重建辦及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工程預結算由縣級財政局會同災後重建辦、計委、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的預結算審查結論要在當地受益移民中張榜公布,做到家喻戶曉。
第十七條 移民建鎮專項資金的投資計畫由各級計委商同級災後重建辦按照審定的實施方案和詳細規劃逐級上報。總體安排方案由省計委根據國家計畫結合各市上報的計畫商省平垸行洪辦提出,報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具體到堤垸的投資計畫由省計委按照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總體方案商省平垸行洪辦確定,由省計委下達。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場)財政部門必須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將平垸行洪、移民建鎮專項資金納入基建資金專戶管理,及時核算。各鄉鎮財政所和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在國有商業銀行(經縣級財政部門和縣級災後重建辦批准,無國有商業銀行營業機構的鄉鎮,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資金專戶,專帳核算。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財政部門基本建設預算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湘財基宇〔2000〕第11號)的要求進行核算;對使用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財會字〔1998〕)17號、省財政廳以湘財會字〔1998〕16號轉發)要求,及時進行核算。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要按計畫和進度及時到位,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計畫內移民建房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多頭開戶,不得用儲蓄方式進行資金存取,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擠占、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從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及其它費用,不得用專項資金建設辦公樓、娛樂設施,購置小汽車和行動電話等。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同級災後重建辦提供的工程進度情況及時撥付。建房補助專項資金由縣級災後重建辦會同鄉鎮財政所按照建房進度分二至三次直接發放到戶,不得交由村組發放。對統一安排用於集中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的補助資金由縣鄉兩級財政部門根據工程預算和工程進度及時撥付。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建立、健全資金審批、使用、發放等管理制度;資金使用及發放情況必須實行張榜公布到戶,至少每月公布一次。發給民眾的建房補助要逐戶由搬遷戶主簽字登記造冊(作為記帳的原始憑證)並妥善保管。在堤垸實施完成後,要將副本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逐級上報省平垸行洪辦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組織力量進行預結算及財務開支的跟蹤審查;審計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的跟蹤審計;發現挪用、擠占資金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國家和省審定實施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的堤垸,各市、縣(市、區、場)要本著因地制宜,有利於民眾生產和生活,有利於防洪,有利於節約投資的原則編制詳細具體的安置方案、工程設計和土地調整方案。
第二十四條 要在保持土地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和延續性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遷移民眾的耕地、山林地和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耕地、山林地的調整工作。各地國土部門要及時辦理好建房用地審批手續,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搞好土地確權和變更登記發證工作,使農民的生產、生活用地得到法律保障。要切實做好已退堤垸內原有耕地的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條 堅持合理用地,保護耕地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搞好移民村鎮選址,同時充分挖掘村鎮即有用地的潛力。注意節約用地,合理布局,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不得在行蓄洪區和存在地質隱患的地域建設新的村鎮。
第二十六條 搬遷戶每戶只能依法取得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集中安置移民建村、建鎮的,應嚴格按《村鎮規劃標準》(CB-50188-93)規定,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
第二十七條 房屋必須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以湖區洪澇災情和民眾的實際承受能力為依據,本著節約土地、投資、建材,又能適應農村生產、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規劃、設計。凡相對集中安置的村鎮建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規劃,按法定程式進行報批,有關受理單位必須及時進行審查批覆。
第二十八條 要加強對建築材料市場的監管,堅決制止建房所需原材料亂漲價。要採取有效措施,增加建房所需原材料生產,對鋼材、水泥、石灰、紅磚、空心板和預製構件等大宗建材,凡有條件的地方,適當組織定點專供,以降低移民建房造價。要進一步規範建材質量的管理,確保建房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民眾建房進行統一的技術指導,為民眾建房提供安全可靠、經濟實用、形式多樣的住宅設計圖紙,並要求儘可能組織有資質的農村建築隊按圖紙進行施工。同時,縣級災後重建辦要會同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參與移民建房的工匠進行培訓,對其資質、施工技術和專業知識等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移民建鎮的建房工作。對培訓人員和資質審查等要免收培訓費和審查費。
第三十條 集中建鎮的配套設施建設由縣(市、區、場)災後重建辦直接組織實施,集中建村的可由縣(市、區、場)災後重建辦組織鄉鎮實施。公益設施建設(如橋樑、公路、學校、醫院等)和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管理的有關法規實施項目法人制、報建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建設工程監理制。
第三十一條 各地要認真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建立完善質量保證體系。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要派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到各施工現場,對移民建房及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嚴格把關,並建立相應的建築質量檔案制度。
第三十二條 移民建鎮要實行建新拆舊,各地在移民戶新房建設完工後,要組織移民戶將留在原地的舊房屋拆除,以確保平垸行洪、退田還湖。必須在廢除原來宅基地的土地證之後再發放新證,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做好土地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地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填報工作,每半月將工程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及民眾生產、生活和安置情況,填報省平垸行洪辦、省計委、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

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每個堤垸移民建鎮建設任務完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對一般堤垸驗收採取縣(市、區、場)初驗,市組織有關部門正式驗收,省平垸行洪辦組織有關部門抽查。對蓄洪垸和平退面積在萬畝以上或移民搬遷戶在1000戶以上堤垸的由市組織初驗,省平垸行洪辦組織有關部門正式驗收或報請國家有關部門驗收。初驗合格後,方可申請上一級驗收。對重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如橋樑、公路、學校、醫院等)要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項驗收。
第三十五條 驗收前須完成以下工作:
(一)項目總結。編寫單個堤垸平垸行洪、移民建鎮的工作報告。
(二)戶數核定。堤垸戶數的計畫數、實際核定數以及具體名冊;核定戶頭的標準和具體操作辦法;每戶移民具體去向和安置情況。外遷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安置地鄉鎮的落戶證明和搬遷戶房屋、生產用地等基本資料。
(三)資金髮放。資金髮放到戶的分配辦法,具體到戶的明細金額,資金髮放辦法及發放的原始依據。
(四)財務決算。明細資金帳目,做到帳證相符,帳務齊全,帳目清晰。編寫財務決算報告。
(五)建房質量。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該堤垸移民建房質量的驗收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移民戶建房質量的評價;堤垸移民建房質量保證體系的建設;設計、規劃、施工等文字及圖紙資料;較大工程的地質勘測資料;施工單位資質和施工工匠資格審查記錄;與各農戶簽訂的建房質量契約書,現場質檢人員記錄;有關部門檢查記錄及整改記錄;逐棟房屋的質量驗收表。
(六)配套基礎設施。對公路、橋樑、醫院、學校等配套設施,要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竣工驗收報告和工程質量檢測等資料。
(七)項目審計。由審計部門按照國家及本辦法關於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進行專項審計的審計結論。
(八)建檔立卡。對各類檔案的報告、批覆、信函、契約、數據、報表、圖片等分類、整理,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建立項目檔案;製作能夠全面反映建設成果的圖表和文字說明。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場)依據本辦法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報省平垸行洪辦和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平垸行洪辦會同省計委、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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