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滯洪區管理

蓄滯洪區管理

蓄滯洪區管理是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對蓄滯洪區的防洪安全與建設進行管理的工作。通過管理,合理有效地運用蓄滯洪區安排超額洪水,使區內居民生活和經濟活動適應防洪要求,達到防洪安全保障的目的。分洪區、蓄洪區或滯洪區統稱為蓄滯洪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蓄滯洪區管理
  • 外文名:flood-storage  and  retarding  basin  management
  • 特點: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
  • 用處:蓄滯洪區的防洪安全建設進行管理
  • 意義:有效地運用蓄滯洪區安排超額洪水
管理內容,管理機構,安全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和經濟建設,人口控制,洪水調度運用與預警、預報系統,法律法規,

管理內容

主要有:①建立健全管理機構;②制定蓄滯洪區總體規劃和安全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③編制防洪調度運用準備和民眾撤離安置措施;④分洪後救助、補償和善後工作;⑤進行日常管理,加強安全設施建設與管理,控制人口增長和限制經濟發展;⑥制定法律、法規,依法管理蓄滯洪區。

管理機構

蓄滯洪區所在地政府可根據需要成立蓄滯洪區管理機構和蓄滯洪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可由當地水利、計畫、財政、稅務、交通、公安、農業、計畫生育、郵電通信、土地管理等部門組成。管委會的日常工作由蓄滯洪區管理機構負責。

安全建設規劃

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規劃是區內居民生產生活建設和指導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依據。規劃的原則是: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平戰結合、分期實施。規劃應依據已有的防洪規划進行,根據已有工程設施情況、洪水調度原則等對區內避洪(撤退)設施建設、通信預警系統建設與撤離設施建設、工程管理等作出規劃。避洪與撤離設施建設,應密切結合居民住房建設及鄉村公共設施建設等統籌安排。規劃標準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並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土地利用和經濟建設

蓄滯洪區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經濟建設要符合防洪要求,並保持蓄洪能力,減少洪災損失:①蓄滯洪區運用的幾率特點,調整產業結構,種植耐水作物;②嚴禁在分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內修建或設定有礙行洪的各種建築物,堆放棄土及種植阻水的高稈作物,已有的要限期清除;③嚴禁在蓄滯洪區內發展污染嚴重的企業和生產,儲存危險品;④在蓄滯洪區內建設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通信設施及光纜、管道等非防洪工程項目,應當編制洪水黜響評價報告,並提出自保防禦措施。

人口控制

蓄滯洪區實行嚴格的人口政策,加強計畫生育管理,限制區外人口遷入,鼓勵人口外遷。1998年長江發生特大洪水後,國務院提出"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的政策。長江流域對影響行洪的洲灘民垸,採取退人又退耕的"雙退"方式和退人不退耕的"單退"方式,將居民遷出。

洪水調度運用與預警、預報系統

①蓄滯洪區要根據流域或區域防洪規劃,制定洪水調度運用方案,包括蓄滯洪區運用標準、運用措施及調度許可權。洪水調度運用方案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政府批准。②建設洪水預報與預警系統。洪水預報包括預報洪水仕、洪水量、分洪時間和允許撤離的時限等。預警是指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報警器、汽笛、鑼鼓、火把等方式,將信息傳播到需要分洪的整個地區,包括與外界隔絕的孤立地區。通信顱警系統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暢通無阻,並應建設有線與無線兩套系統。③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和省級政府制定的防禦大洪水方案的程式,由防汛指揮部門統一發布分蓄拱警報。分蓄洪指令一旦發出,所在地縣級政府要立即組織實施,強制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

法律法規

1988年中國國務院批轉了水利部《關於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國發[1988]74號),對合理和有效地運用蓄滯洪區,指導區內居民的生活和經濟建設,適應防洪要求等作了原則規定。2000年國務院發布了《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6號),對因蓄滯洪水遭受損失進行合理補償的對象、範圍、標準和補償程式等作了明確規定。2009年國務院批覆了《全國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規劃》的批覆對指導今後一個時期內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工作,著力解決流域整體防洪安全、蓄滯洪區內民生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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