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是指為了發揮河道的正常功能,確保江河防洪安全,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工作。
河道管理範圍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由主管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管理內容
凡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築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按照管理許可權,需經河道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方案中涉及河道保護的內容予以審查,在發放建設項目同意書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管理許可權
1992年水利部、國家計畫委員會聯合發布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 7號),對管理許可權作出如下規定:
(1)由水利部所屬的流域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的建設項目有:
①在長江、黃河、松花江、遼河、海河、淮河、珠江等河流的主要河段上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主要河段的具體範圍由水利部劃定。
②在省際邊界河道和國境邊界河道的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
③在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庫、水域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
④在太湖、洞庭湖、鄙陽湖、洪澤湖等大湖的湖灘地興建的建設項目。
(2)其他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地方各級河道主管部門實施分級管理,其管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主管部門劃定。
管理程式
①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檔案時,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向河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②河道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江河防洪規劃,是否符合防洪標準,是否影響河道防洪安全等內容進行審查。流域機構在對重點項目進行審查時,還要徵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
③河道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書60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意興建的,發給審查同意書。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立項檔案時,要附上審查同意書,否則計畫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④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要將批准檔案和施工安排送河道卞管部門審核後,再辦理開工手續。
河道管理範圍內違章建設不僅影響河道防洪安全,甚至可能造成垮堤事件。有些地方行政干預造成越權、越級審批,干擾了河道管理單位正常的管理秩序。要明確管理職,完善管理辦法,加大執法力度,使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逐步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