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長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
- 生效日期:1995-01-10
【發布文號】水管[1995]5號
【發布日期】1995-01-10
【生效日期】1995-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號發布)
四川、雲南、貴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上海、重慶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計委(計經委)、水利(水電)廳(局),長江水利委員會:
為加強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保障長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發揮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部、國家計畫委員會聯合頒發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建設項目同意書制度。經研究,在長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築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及其他公共設施(簡稱建設項目)等需經各級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
一、我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實施管理的許可權如下:
(一)在長江乾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門興建的大型建設項目,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發放建設項目同意書。
1.長江幹流:源頭―宜賓
2.漢江:漢中―丹江口
3.烏江:洪家渡―烏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內各部門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發放建設項目同意書。
1.長江幹流:宜賓―南匯嘴
2.漢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漢)
3.烏江:烏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慶)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賓)
6.洞庭湖
7.鄱陽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長江、漢江的分蓄洪區
(三)在下列河段內各部門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均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發放建設項目同意書。
1.水陽江幹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陽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幹流:金銀漿―入江口(含駟馬山水道、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調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陸水實驗水利樞紐的管理和保護範圍
二、上述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的建設項目,先由各有關省(市)河道主管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後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
三、在長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除上述需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以外,其他項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機關分級管理並制訂具體管理辦法。省(市)河道主管機關在發放建設項目審查同意書時,應同時抄報長江水利委員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