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

《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由國家水利部於1997年發布,旨在加強對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
  • 發布單位:水利部
  • 發布文號:水管[1997]128號
  • 發布日期:1997-04-10
  • 生效日期:1997-04-10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簡介,檔案內容,

檔案簡介

【發布單位】水利部
【發布文號】水管[1997]128號
【發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號發布)

檔案內容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山西、內蒙古、遼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計委(計經委)、水利(水電)廳(局),海河水利委員會:
為加強對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部、國家計委《關於的通知》(水政[1992]7號),經研究,決定對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築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及其他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等,需經各級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放建設項目同意書後,方可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其審批許可權劃分如下:
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實施管理、審查並發放的建設項目同意書。
(一)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部門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海河幹流:海河河口段;
2.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調度的小清河分洪區、永定河泛區、東淀、文安窪、賈口窪、恩縣窪。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部門興建的所有各類建設項目:
1.特定河段:
(1)永定河自盧溝橋至屈家店樞紐;
(2)北運河自北關攔河閘至筐兒港樞紐;
(3)潮白河自蘇莊橡膠壩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薊鐵路橋;
(4)■河自海子水庫至九五莊閘、薊運河自九王莊閘至江窪口;
(5)大清河南支自棗林莊樞紐以下,北支自新蓋房樞紐以下;
(6)省(自治區、直轄市)際邊界河流;
(7)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其省(自治區、直轄市)界上下游各10公
里河段。
2.海河水利委員會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
(1)濁漳河侯壁以下河段;
(2)清漳河匡門口以下河段;
(3)漳河幹流;
(4)衛河淇門以下河段;
(5)共產主義渠劉莊閘至老觀咀;
(6)衛運河;
(7)南運河第三店以上河段;
(8)漳衛新河;
(9)灤河潘家口水庫與大黑汀水庫之間河段;
(10)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
二、上述由海河水利委員會審查的建設項目,先由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河道主管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後報海河水利委員會審查。
三、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除上述需由海河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以外,其他項目由地方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實施分級管理,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會同計畫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河道主管機關在發放建設項目同意書時,應同時抄送海河水利委員會核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