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涼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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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涼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1月6日州人民政府八屆第10次常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為強化河道管理,杜絕違法建築擠占河道,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部、國家計委聯合頒發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涼山彝族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州境內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河道管理範圍:有堤防或護岸的河道為兩岸堤防或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護堤地及護岸;無堤 防的河道按批准的河道規劃範圍確定,尚未批准規劃的河道可按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
尚未劃定護堤地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範圍,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劃定,並在轄區內予以公告:
(一)保護城鎮或一萬畝以上(含一萬畝)農田的堤防,護堤地自背水坡腳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護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 防,護堤地自背水坡腳 延伸五至十米。
保護 重要工礦企業和城鎮的護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劃定護岸地。護岸地範圍:自護岸頂端延伸不超過十米。
三、在河道(包括河灘地、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築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以及其它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四、州境內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一)州境內的省管河道(金沙江、雅礱江、大渡河、安寧河)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工程所在地的縣(市)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報州河道主管機關初審,再由州河道主管機關轉報省河道管理部門審查。
(二)州境內跨縣(市)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各縣(市)河道主管機關初審後,報州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三)州境內其它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各縣(市)河道管理機關審查後報州備案。
五、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它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 洪、航運通暢。
六、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檔案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檔案:
(一)建設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檔案;
(三)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護範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五)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補救措施;
對於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未列入國家基建計畫的各種建築物,應在申辦建設許可證前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六)建設項目施工期內臨時建築和棄土棄碴的處理方案。
七、河道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及時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城鎮及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二)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四)是否妨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五)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六)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七)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八)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九)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定;
(十)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管理的其它意見。
八、河道主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意興建的,應發給審查同意書,並抄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立項檔案時,必須附有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否則計畫、建設等部門不予審批。
審查同意書可以對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管理提出有關要求。
九、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後,作出不同意建設的決定,或者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後再進行審查的,應當在批覆中說明理由和依據。建設單位對批覆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由被申請複議機關會同同級計畫主管部門商處。
十、計畫、建設等 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應事先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審查同意書。
十一、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必須將批准的檔案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核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十二、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對其是否符契約意書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情況。如發現未按審查同意書或經審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進行施工的,或者出現涉及江河防洪與建設項目防汛安全方面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行;遇重大問題,應同時抄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十三、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物和設施竣工後,應經河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竣工手續。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六個月內向河道主管機關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十四、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應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十五、未按本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採取其它補救措施,同時可按《水法》第七章六十五條、六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十六、本暫行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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