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天津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由天津市水利局、計畫委員會於1996年5月8日發布,從1996年5月8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5-08
【生效日期】1996-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1996年5月8日天津市水利局、計畫委員會發布)

第一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必須執行水利部、國家計委聯合發布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河道管理範圍內(含河道入海口管理範圍)的建設項目,由市、區(縣)水利局按下列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查:
(一)在市行洪河道及城市供水河道――■河、州河、引灤明渠、新引河、薊運河、■河、潮白新河、引■入潮、還鄉河(含故道和分洪道)、青龍灣減河(含引青入潮)、北運河、北京排污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金鐘河(含新開河)、子牙河、獨流減河、大清河、南運河、馬廠減河、子牙新河管理範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須先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請,由市水利局進行審查。
(二)在區(縣)行政區域內除本條(一)項規定以外的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須先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水利局提出申請,由區(縣)水利局進行審查。
第三條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按以下程式進行:
1.立項審批:建設單位按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河道管理許可權,將申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說明、圖紙等)報經市或區(縣)水利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立項審批手續。
2.開工許可:建設項目經批准立項後,建設單位必須將批准檔案和工程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報送市或區(縣)水利局審查同意,得到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3.施工監督: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接受市或區(縣)水利局的檢查、監督並服從防汛安全管理。
4.變更審核:建設項目在設計審批和施工過程中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變更時,建設單位應向市或區(縣)水利局重新辦理審查手續。
5.工程驗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一個月,建設單位應將有關竣工資料報送市或區(縣)水利局審查,經驗收合格方可進行正式的竣工驗收。
第四條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堤防、河灘地、護堤地的,應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損壞河道工程的,要採取工程措施,保證所建工程與原堤防工程的安全結合。
第五條未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由市或區(縣)水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矛以處罰。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申請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審批表》由市水利局統一印製。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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