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附近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湖北省武漢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4月16日發布,1991年06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附近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
- 發布日期:1991-04-16
- 生效日期:1991-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濟建設管理,第三章 安全設施建設管理,第四章 人口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發布日期】1991-04-16
【生效日期】1991-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發布日期】1991-04-16
【生效日期】1991-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武漢市附近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4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地發揮武漢市附近蓄滯洪區(以下簡稱蓄滯洪區)調蓄長江洪水的作用,保障武漢市和長江中下游地區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蓄滯洪區,系指位於武漢市附近的西涼湖、杜家台、東西湖、武湖、張渡湖、白潭湖。
上述蓄滯洪區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規定。
上述蓄滯洪區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蓄滯洪區的蓄滯洪運用,由長江中下游防汛總指揮部會同湖北省人民政府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准。蓄滯洪運用的具體工作,由有關地市的各級防汛指揮部按職權負責。蓄滯洪的命令和警報,由各級防汛指揮部按規定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發布。蓄滯洪命令一經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四條蓄滯洪區內的各項管理工作,實行蓄滯洪區所在地的地、市、縣、區(指武漢市的市轄區,下同)行政首長負責制。負責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門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 經濟建設管理
第五條蓄滯洪區應當遵循蓄滯洪時保全全,平時保豐收、保經濟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經濟建設與蓄滯洪的關係,在服從蓄滯洪運用的前提下,有計畫地發展經濟建設。
第六條蓄滯洪區的經濟建設必須嚴格遵守蓄滯洪區建設總體規劃。蓄滯洪區建設總體規劃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制訂,報省、市(地)防汛(水利)部門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後,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
第七條制定蓄滯洪區建設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門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內,禁止設定有礙行洪的建(構)築物;
(二)新的居民點、城鎮以及工業的布局和建設,必須服從蓄滯洪的要求;
(三)禁止新建生產、儲存嚴重污染物質和危險物品(包括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下同)的項目;
(四)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有配套的防洪安全設施;
(五)儘可能運用露天作業的方法(包括塑膠大棚)使用土地;
(六)合理調整農業生產結構,發展種植業、畜牧業。禁止發展易引起血吸蟲滋生源擴散的項目。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門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內,禁止設定有礙行洪的建(構)築物;
(二)新的居民點、城鎮以及工業的布局和建設,必須服從蓄滯洪的要求;
(三)禁止新建生產、儲存嚴重污染物質和危險物品(包括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下同)的項目;
(四)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有配套的防洪安全設施;
(五)儘可能運用露天作業的方法(包括塑膠大棚)使用土地;
(六)合理調整農業生產結構,發展種植業、畜牧業。禁止發展易引起血吸蟲滋生源擴散的項目。
第八條在蓄滯洪區內,原則上不準再興建大中型項目。必須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大中型項目,須經省、市防汛指揮部同意,並經長江中下游防汛總指揮部核准後,再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
在建或已建成投產的大中型項目,沒有防洪安全設施或設施不符合要求的,要按規定限期建設。
在建或已建成投產的大中型項目,沒有防洪安全設施或設施不符合要求的,要按規定限期建設。
第九條已建成的生產、儲存嚴重污染物質和危險物品的項目,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則,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的三年內,必須遷出蓄滯洪區。
在建的生產、儲存嚴重污染物和危險物品的項目,必須停建。
在建的生產、儲存嚴重污染物和危險物品的項目,必須停建。
第三章 安全設施建設管理
第十條由有關地、市防汛部門配合長江水利委員會,分別繪製蓄滯洪區的典型年的運用框圖及淹沒圖,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施行。
第十一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按公布的蓄滯洪區淹沒圖圖示,在各居民點用明顯標誌,標明典型年的淹沒線、洪水水位及水深,並加強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第十二條蓄滯洪區內公共防洪安全設施建設,應以就地就近安全措施為主,因地制宜,採用多種形式安排。根據地形及人口密度等情況,可建築圍堤、安全台、莊台、避水樓和建造備用救生船,以及修建安全撤退道路、橋樑等。就地避洪措施與安全撤離措施,應當密切結合居民住宅建設及鄉村社會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常年安排,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做到“平戰結合”。
第十三條切實加強蓄滯洪區的防汛通訊建設。其中有線線路建設納入城鄉電信網計畫,優先安排;防汛專用無線電通訊建設由各級防汛部門負責。
蓄滯洪區防汛報警方式包括廣播、電話、電視傳播,使用報警器,以及鳴槍、鳴汽笛、敲鑼等。各地可根據當地條件和民眾習慣,按緊急程度具體確定報警方式,並公布於眾。除採用上述方式外,必要時須逐戶通知。
蓄滯洪區防汛報警方式包括廣播、電話、電視傳播,使用報警器,以及鳴槍、鳴汽笛、敲鑼等。各地可根據當地條件和民眾習慣,按緊急程度具體確定報警方式,並公布於眾。除採用上述方式外,必要時須逐戶通知。
第十四條蓄滯洪區內所有的建(構)築物,都必須符合省、市城鄉建設部門與防汛部門共同制訂的防汛標準或典型設計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由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督促限期改進。
第四章 人口管理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蓄滯洪區人口的機械增長。除現役軍人轉業復員、離退休人員安置、縣(區)的中層以上黨政幹部及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人員調動、畢業生分配、合法婚遷、兩勞人員回原籍安置,可以遷入蓄滯洪區落戶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遷入蓄滯洪區落戶。
第十六條禁止向蓄滯洪區安置移民,鼓勵蓄滯洪區內的人口外遷。有關部門要給蓄滯洪區內人口外遷提供方便。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貽誤蓄滯洪時機或濫發命令造成人心恐慌及財產損失者;或拒不執行、阻撓執行蓄滯洪命令者;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者,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以行政處分;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單位,縣(區)防汛部門有權令其停產或停建;拒不執行停產或停建的,當地縣(區)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強制停產、停建措施,並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擴大範圍批准外地人口遷入蓄滯洪區的,由當地政府責令遷入者限期遷出,對批准遷入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其五個月標準工資額的罰款。
(一)對貽誤蓄滯洪時機或濫發命令造成人心恐慌及財產損失者;或拒不執行、阻撓執行蓄滯洪命令者;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者,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以行政處分;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單位,縣(區)防汛部門有權令其停產或停建;拒不執行停產或停建的,當地縣(區)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強制停產、停建措施,並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擴大範圍批准外地人口遷入蓄滯洪區的,由當地政府責令遷入者限期遷出,對批准遷入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其五個月標準工資額的罰款。
第十八條按本規定所獲得的罰款收入,納入蓄滯洪區公共防洪安全設施建設經費。
第十九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責任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套用中的問題,由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