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切實加強水庫移民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維護水庫移民合法權益,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1號)、《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19〕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水利廳於2023年4月25日印發,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2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水利廳 
  • 發文字號:湘財農〔2023〕14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農〔2023〕14號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門 (移民管理機構) :
為進一步規範水庫移民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水利廳修訂了《湖南省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水利廳  
2023年4月25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水庫移民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維護水庫移民合法權益,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1號)、《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19〕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庫移民資金是指用於水庫移民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等方面的資金,包括:淹沒補償費(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中央財政安排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移民困難扶助金(原移民口糧補貼)、省按國家政策徵收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第三條 水庫移民資金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水庫移民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根據各自工作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提供的移民人數、後扶項目、績效管理等情況,審核後期扶持資金安排建議方案的合理性並下達預算,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人數審核上報,負責項目資金相關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項目審查篩選、項目庫建設管理、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負責績效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淹沒補償費的核算。
第二章  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各級財政應根據本地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實際,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安排資金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
第六條 淹沒補償費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省審定的移民安置規劃投資概算進行籌措。
第七條 中央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及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按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原則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重點移民產業發展項目、水庫移民突出問題等,並結合資金使用績效、項目建設成效、預算執行率等進行綜合平衡,體現結果導向。
移民困難扶助金和小水庫移民扶助基金根據有關規定下達到縣市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包乾負責,統籌解決小水庫移民、原享受了口糧補貼而不能享受國家扶持補助政策人員的扶持,以及其他連帶影響人口的困難問題。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原移民口糧補貼資金分配比例、小水庫座數及庫容等。
第八條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後期扶持資金指標檔案後,商省水利廳在30日內下達資金指標;省級後期扶持資金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省財政廳商省水利廳下達資金指標。各市州、縣市區在收到後期扶持資金指標檔案30日內,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商財政部門,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和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並按規定開展項目備案和組織項目實施。
第九條 淹沒補償費由項目法人根據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審定的淹沒補償費及時足額繳入對大中型水庫有管理許可權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專戶。
第三章  使用與撥付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預算執行,堅持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超預算、超範圍、超標準安排支出。
第十一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應專款專用。優先解決突出問題,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鄉村振興,集中力量辦大事,統籌實施有利於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增加移民收入和村集體收入、加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等項目。
第十二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支出:
(一)移民直補資金,對於核定納入後期扶持範圍的移民人口,按政策規定的扶持標準發放,按規定原則上發放到移民個人。
(二)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範圍包括:
1. 移民能夠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
2.農業生產設施建設;
3. 交通、供電、供水、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4. 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5. 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6. 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三)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管費。主要用於監測評估、移民信息系統建設維護等。
第十三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各種獎勵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十四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項目實施項目庫管理,各
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資金。
第十五條 縣市區根據項目實施實際需要,可在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中按不超過該項目資金5%的比例,據實列支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工程驗收等費用,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六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管費安排堅持從嚴從緊的原則。省、市級監管費由省水利廳商省財政廳從後期扶持項目資金統籌安排;縣市區監管費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商同級財政部門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中據實列支。
第十七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按資金類別分類核算。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淹沒補償費按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使用,主要用於征地補償、移民安置等方面。淹沒補償費存儲期間產生的利息套用於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補助到個人的水庫移民資金,通過惠民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
第二十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結轉和結餘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淹沒補償費按有關規定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按計畫使用,按進度撥付。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按職責分工和管理許可權對水庫移民資金撥付使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和使用水庫移民資金的有關單位及個人應主動接受上級財政、水利、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水庫移民資金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者逃避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地應當將項目安排情況、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通過部門入口網站等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民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水庫移民資金項目的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合理編制績效目標,嚴格監控預算執行,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充分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擠占挪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的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加強水庫移民資金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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