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

《岳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是2011年湖南省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
  • 相關檔案:湘政發〔2011〕27號
  • 款項:十六條
  • 類別:政府通告
第一條為加快全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發改、水務、國土資源、城市防洪主管部門、地稅等有關部門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協調機構和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加強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
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採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於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四)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五)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
(一)從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計提,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於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劃解國庫。從車輛通行費、森林植被恢復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按照湖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同級財政,並從一般預算調至政府基金預算。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徵收。生產經營收入的計算口徑與增值稅或營業稅計稅依據的計算口徑相同;以提供產品等非貨幣性資產或權益作為收入的,其收入額按照市場銷售價格或參照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其中省電力公司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未納入省電力公司統一核算的單位應在機構所在地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繳款義務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補征。
繳款義務人超過應繳數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地方稅務部門比照稅款退還方式辦理退還,或抵繳下期應繳水利建設基金。
(四)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徵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時,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徵收水利建設基金,並實行省與新增建設用地所在市、省直管縣(市)5:5分成。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列“1030138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科目。
第七條地方稅務部門使用稅收票證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納入稅收會計統計核算體系。省電力公司所屬統一核算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按有關規定繳入財政,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就地繳入同級財政。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一)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三)駐岳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四)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第九條除第八條規定外,任何執收單位不得擅自緩徵、減征、免徵水利建設基金,確因特殊情況或特別困難需要緩徵、減征、免徵的,應依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繳款義務人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出具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受理,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第十條企業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並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一條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管費用,市本級由財政部門按水利建設基金徵收額的5%,在水利建設基金預算中予以安排,用於水利建設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縣、市、區級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匯總和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入庫情況。市財政部門應於每年6月份起,按月匯總市級收入並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報送“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統計報表”。縣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年1月20日前填報上年度報表,並附文字說明,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匯總上年年度報表,並附文字說明,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
第十三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飲用水源保護工程建設;城市污水處理運行和設施維護;城市水資源整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貸款貼息;山洪災害治理;水文和氣象項目建設;水利項目前期工作;水利科技教育;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政執法和宣傳;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管體制改革和水利事業發展項目以及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護;20%用於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餘可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市城市防洪主管部門參與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的預算、決算編制。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審計、監察、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城市防洪主管部門參與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
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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