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辦法

《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財政資金和公共資金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編號:(湘政發[200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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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財政廳《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01]31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省財政廳制定的《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4]31號檔案同時廢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辦法
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步伐,切實做好防洪保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以及財政部《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綜字[1998]145號)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檔案全文

一、徵收範圍與對象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防洪保全資金:
1、在我省境內實行獨立核算的各類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
2、城鄉個體工商戶(以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為準);
3、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含中央駐湘單位,下同)在職職工;
4、城鎮和工礦區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二)防洪保全資金免繳範圍:
1、外商投資企業(即境外和港、澳、台企業)、外國企業及其職工;
2、勞改、勞教、民政福利企業和中、國小校辦工廠;
3、修建公路、鐵路和機場徵用土地(不含其附屬設施:如修建加油、修理、票務、食宿、停車場等服務性配套設施徵用的土地);
4、殘疾職工;
5、月工資在305元以下的在職職工;
6、特困企業和有特殊困難的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當地防洪保全資金徵集辦公室審批);
7、駐湘部隊、武警以及軍工企業和現役軍人(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和軍工企業生產的民用產品);
8、已承擔了農村積累工、義務工的個人。
二、徵收標準
(一)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徵收;
(二)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徵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4‰徵收;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6‰徵收;
(三)在職職工按照個人月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政策性補貼和津貼)分檔次徵收:
1、月工資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月工資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月工資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四)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每畝800元。
三、徵收辦法
(一)防洪保全資金徵收部門
1、各級財政機關是防洪保全資金的徵收管理部門,並直接負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不含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徵收;
2、地稅部門負責我省境內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和在職職工以及有其他收入的事業和在職職工的徵收。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原則上由其所在地的地稅部門徵收。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由省地稅局直屬局直接徵收,其餘非統一核算的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屬地原則由當地地稅部門徵收;鐵路企業由地方稅務部門在其總公司所在地徵收,其職工個人繳納部分按屬地原則徵收。企事業單位繳納防洪保全資金的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以地稅部門核實的數額為準;
3、工商部門負責城鄉個體工商戶的徵收。個體工商戶繳納防洪保全資金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以工商部門核實的數額為準;
4、國土部門負責城鎮和工礦區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的徵收;
為便於防洪保全資金的徵收,各市、縣政府可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他的徵收部門。
(二)防洪保全資金徵收時間
1、企業和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於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或按次徵收;其在職職工的應繳部分,由企業財務部門代扣代收後,亦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繳徵收部門;
2、個體工商戶於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內,根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銷售或營業收入分兩次徵收,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結算;
3、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職職工應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由工資發放單位於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扣繳;
4、城鎮和工礦區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用地手續時,按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含委託審批)屬哪一級國土管理部門,就由哪一級的國土管理部門按批准數量一次性收取。由省國土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用地時所收取的防洪保全資金,年終由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辦公室與市州結算,屬市州部分全額返還。
(三)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票據
各級財政、稅務、工商、國土等部門徵集防洪保全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專用收款收據”(以下簡稱“專用收據”)。各級徵收部門到當地財政部門領用“專用收據”。
(四)防洪保全資金的稽查
各被征單位和個人要積極繳納防洪保全資金,不按規定繳納防洪保全資金或漏交、少交。拒交防洪保全資金的,徵收部門有權通知開戶銀行從其銀行存款中扣繳,並按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
四、資金管理
(一)防洪保全資金收入管理
各級徵收部門應設立“防洪保全資金過渡戶”,並於每月或季末5日內,將徵收的防洪保全資金全額繳入當地縣以上財政部門開設的“防洪保全資金專戶”。
(二)防洪保全資金支出管理
防洪保全資金主要用於防洪保全工程建設,病險水庫的處理和其他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以及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業務支出等。該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資金的具體安排,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縣以上財政、水利部門應在每年防洪保全資金收支決算後,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收支情況,並接受監察、審計和民眾監督。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五、各級財政、水利、地稅、工商行政、國土部門應完善防洪保全資金徵收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組織、協調和征管工作。
六、本規定由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組織實施。
七、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徵集防洪保全資金暫行規定》(湘政發[1994]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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